《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事業單位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是2005年5月23日贛府廳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事業單位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
- 類型:通知
- 地區:江西省
- 實施時間:2005年5月23日
贛府廳發〔2005〕28號 2005年5月23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規範我省事業單位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第259號令)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西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贛府發〔1999〕14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並經省政府同意,現就規範我省事業單位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辦法通知如下:
一、完善改制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一)改制事業單位是指已按有關政策規定改制為企業的原事業組織;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是指國家不再核撥經費,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事業組織(以上三類事業單位統一簡稱事業單位)。上述單位均應按規定參加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執行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已參保事業單位,要按照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辦法進一步規範參保辦法;未參保的事業單位參保前應徵得本單位職工大會或職代會的同意,並向當地社會保險機構提供職工大會或職代會同意參保的證明。社會保險機構應認真審核參保事業單位提供的材料,並與其簽訂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協定書,再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手續。
(二)統一參保事業單位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從2005年7月1日起,參保的事業單位執行全省統一的企業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即單位繳費比例20%,個人繳費比例8%。職工個人月繳費基數為本人月平均工資,本人月平均工資高於所在設區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按所在設區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為月繳費基數;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所在設區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按所在設區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為月繳費基數。單位月繳費基數統一規定為職工月繳費基數的總額,實行單基數征繳。
已參保的事業單位,要按此規定規範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從1995年10月1日起按參保人員繳費基數的11%建立和補記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未參保的事業單位(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改制事業單位以及按規定不納入統籌的退休人員除外)新參保時,全省統一從1995年10月1日作為補繳起始期,其中,1995年10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其參加工作時間起補繳;改制事業單位國家和省政府另有補繳規定的,按規定的時間補繳。補繳的繳費基數不低於當地歷年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繳費比例按省歷年統一規定的企業繳費比例計算。按規定參保補繳後,社會保險機構統一從1995年10月1日起(其中1995年10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保繳費起)按參保人員繳費基數的11%建立和補記個人賬戶,建賬前職工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三)規範事業單位參保後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事業單位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後執行城鎮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分別採取以下辦法計發:
1.新參保事業單位,1995年9月30日以前按規定已辦理退休的人員,其退休費由原渠道解決。1995年10月1日以後至參保時達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並已按規定辦理退休的人員,經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後,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其基本養老金按退休時事業單位辦法計發的退休金加省政府規定的統籌內項目再加歷年調整待遇增資(2002年1月1日以後基本養老金調整,按照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執行)核定,從本文下發後的參保之月起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其與原退休待遇的差額部分可由原渠道補齊。其中,改制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退休待遇計發和支付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2.已參保事業單位2005年6月30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的人員,原已核定的待遇不變,統籌內項目由社會保險機構支付。
3.凡參保事業單位(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2005年7月1日以後按規定辦理退休的人員,一律按贛府發〔1999〕14號檔案計發基本養老金,同時參照贛府廳發〔2001〕76號檔案精神,對退休人員按企業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低於按原事業單位辦法計發退休金的差額部分,採取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從2005年7月1日起給予5年的過渡期,即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退休的補貼差額部分的90%,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退休的補貼差額部分的70%,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退休的補貼差額部分的50%, 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退休的補貼差額部分的30%, 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退休的補貼差額部分的10%,2010年7月1日以後退休的不再給予差額補貼,補貼部分由社會保險機構支付。按企業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不得高於按原事業單位辦法計發的退休金。補貼後基本養老金仍低於按原事業單位辦法計發退休金的差額部分,可由事業單位補齊。
在計算退休人員養老金差額補貼時,參保人員按原事業單位辦法計發退休金的工資基數統一封存至2005年6月30日經同級人事部門審核認定的本人檔案工資,一次核定後不再變動,2005年7月1日以後按有關規定增加的檔案工資不得作為退休人員按原事業單位辦法計發養老金差額補貼的工資基數。
4.離休人員離休費的計發、待遇調整按省統一規定執行,所需費用由社會保險機構支付。
(四)統一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事業單位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後,其退休人員按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調整基本養老金,低於按事業單位辦法調整退休金形成的差額部分,企業可根據經濟情況酌情解決。
(五)建立企業年金制度。事業單位參保後,可按照《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勞動保障部令第20號)規定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單位繳費每年不超過年度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一,單位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一般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六分之一。單位繳費部分列入成本,並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參保事業單位建立企業年金制度時要注意向近幾年退休的人員適當傾斜,以平衡轉換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產生的待遇差距。
(六)嚴格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資金補助範圍。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按照上述規定對事業單位參保情況進行一次清理,凡屬應參保的事業單位在參保登記、繳費、待遇計發和待遇調整上均應按上述規定執行,並進入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享受中央財政對地方養老金專項資金補助;未按上述規定改為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參保事業單位,不得納入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不得列入享受中央養老金專項補助資金範圍。
(七)理順參保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待遇審批的管理體制。對上述已納入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人事部門不再對其基本養老金計發和待遇調整進行審批,統一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對已改制為企業的事業單位原則上不再進行事業法人登記。
二、規範財政撥款事業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對凡屬財政撥款(包括全額撥款和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不將其納入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範圍,已參保的此類財政撥款事業單位,在國家沒有統一規定前,其繳費和退休人員待遇計發、待遇調整仍按現行辦法執行,參保基金與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分賬管理,當期基金產生的缺口,先動用歷年結餘,結餘仍不敷使用的,由統籌地區同級政府負責彌補。各級社會保險機構不得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不抵支而透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更不得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缺口納入企業養老保險基金缺口。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人員流動的養老保險關係處理要嚴格按照勞動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係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13號)規定執行,即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轉入企業工作的,必須執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企業職工調入機關事業單位的,執行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養老制度。流動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銜接以及退休待遇計發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