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縣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方案

永豐縣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方案,此方案於2013年9月16日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豐縣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方案
  • 通過時間:2013年9月16日
  • 執行時間:2011年7月1日
  • 性質:方案
簡介,基本原則,目標任務,參保範圍,基金籌集,建立個人賬戶,養老金待遇,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待遇調整,基金管理與監督,組織實施,工作要求,

簡介

根據《江西省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贛府發[2011]18號)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基本原則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城鎮居民的實際情況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居民自願相結合,積極引導城鎮居民普遍參保,逐步解決城鎮無養老保障居民老有所養問題。

目標任務

建立個人繳費、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鎮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基本實現我縣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

參保範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我縣城鎮非從業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基金籌集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到2013年設為每人每年100元—1000元10個檔次(每百元為一檔),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二)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我縣按中央確定的60周歲以上人員月人均55元基礎養老金標準給予全額補助。
省、縣財政對參保人繳費給予每人每年30元的基本補貼資金,由省財政負擔24元,縣財政負擔6元。本《試點實施方案》實施後,參保人員因個人原因應保而未保或參保後中斷繳費的可補繳,但停繳其間的補繳部分不享受政府補貼。
參保人繳費的補貼標準從繳費100元補貼30元起步,每增加一個繳費檔次多補貼5元(即繳費200元,財政補貼35元,繳費300元,財政補貼40元,依此類推繳費1000元,財政補貼75元)。補貼標準原則上不超過75元。其中:對200元至500元檔次的超基本補貼30元的繳費補貼所需資金全部由縣財政負擔;對600元至1000元檔次的超基本補貼30元的繳費補貼所需資金由省、縣財政按2:8負擔。
(三)對城鎮重度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以所持有的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為依據),省、縣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代繳資金省財政負擔80%,縣財政負擔20%。
(四)從2013年起,省、縣財政對新農保參保人繳費補貼30元和對農村重度殘疾人代繳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100元,省、縣財政負擔比例比照上述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財政負擔比例進行調整。
(五)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建立個人賬戶

縣農保局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省、縣政府對參保人繳費補貼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到2014年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參保人員戶口遷居外地,遷入地可以接納保險關係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縣農保局將其保險關係連同個人帳戶全部基金轉入遷入地的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若遷入地無法接納保險關係的,不能轉移的,保險關係可以保留,待達到轉移條件時再辦理轉移手續;參保人員戶口在本縣內轉移的,只轉移保險關係。參保人符合待遇領取條件時,其養老保險關係不能轉移。
參保人到達待遇領取年齡時,但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又不願繼續參保的,將參保人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返還參保人。

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到2013年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餘額(含政府補貼),可以依法繼承。

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本方案實施時:(一)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不用繳費,60周歲次月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二)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不間斷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三)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本《實施方案》實施後,外地遷入我縣60周歲以上老人,如沒有養老保險關係轉入的,應一次性補繳15年,方可享受我縣養老保險待遇。
被判處拘役及其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的我縣城鎮居民不享受《試點實施方案》規定的權利、義務,待刑期滿後,由本人申請,按《試點實施方案》重新辦理參保手續。
為鼓勵中青年城鎮居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對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在規定基礎養老金的基礎上,每超過一年,每月增加1元基礎養老金。鼓勵和引導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的子女按規定參保繳費。

待遇調整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適時調整全縣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準。

基金管理與監督

建立健全我縣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試點階段,我縣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暫以縣為單位管理,實行預決算制度。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會同財政部門編制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年度收支預算,報縣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將年度決算表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切實履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範業務程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縣農保局和居委會每年在全縣範圍內對城鎮居民的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民眾監督。

組織實施

(一)第一階段——組織培訓階段(從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
1、成立由縣人民政府縣長任組長,縣人民政府常務副縣長、縣政協副主席任副組長,政府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宣傳、編辦、監察、發改、財政、審計、公安、農業、民政、計生、廣電、殘聯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試點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農保局,由縣農保局負責人擔任辦公室主任。工作組的主要職責是:研究制定相關政策並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2、舉辦業務培訓班。由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組織對鄉鎮經辦人員進行相關政策和業務培訓,鄉、鎮政府負責對村級經辦人員進行培訓,不斷提高經辦機構和業務人員的經辦能力,為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順利開展打下堅實基礎。
(二)第二階段——動員實施階段(從2011年9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
1、加大輿論宣傳工作。通過網路、電視、報刊、橫幅、標語等多種形式和手段,全方位多層次宣傳報導這項惠民政策,使之深入人心。
2、做好60周歲以上符合基礎養老金領取條件城鎮居民的養老金待遇登記、發放工作。符合領取條件的城鎮居民帶身份證、有效戶口本及複印件各一份到戶籍居委會(沒有居委會的鄉鎮到保障所,下同)申報領取基礎養老金。居委會要對每位申報領取基礎養老金人員進行初審和公示,將年滿60周歲居委會居民按從大到小順序造冊登記,一式叄份,和身份證、有效戶口本複印件上交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覆核後,再報縣農保局最後審批。縣農保局對符合領取條件的60周歲以上人員,填發領取證,辦理待遇領取存摺,按月實行養老金社會化發放。
3、組織我縣城鎮居民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居委會對符合《實施辦法》規定參保對象進行參保登記。參保人申請參保時需提供身份證、有效戶口本及複印件各一份,同時填寫《永豐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登記表》,確定當年繳費檔次。居委會初審後,一次性收繳當年養老保險費,並存入縣農保局基金收入戶,再將《登記表》和保險費繳交憑證報鄉鎮保障所審核。月未,各鄉鎮保障所及時同縣農保局對帳,由縣農保局將收入戶基金轉入縣財政養老基金專戶。
4、各鄉鎮保障所、居委會要將城鎮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及時錄入微機,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
(三)第三階段——總結提高階段(從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12月30日)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注意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和總結解決問題的辦法和經驗,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係,切實把好事辦好。重要情況要及時向縣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工作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在試點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認真履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將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納入各鄉、鎮年度目標考評。各鄉鎮也要成立相應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主要領導親自抓,充實1—2名專職工作人員,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目標任務分解細化,做到責任到崗,量化到人,並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
2、提高思想認識。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因此,各鄉鎮和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重要性,紮實工作,主動配合,更好地為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務。
3、建立健全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加強縣農保局經辦能力建設,充實工作隊伍,保障工作經費,確保基層有人辦事、有錢辦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縣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
本實施方案從2011年7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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