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

為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解決城鎮居民老有所養問題,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1〕18號)要求,省政府決定,在全省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的縣(市、區),同地同步實施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
  • 地址:黑龍江省
  • 類別:意見
  • 目的:解決城鎮居民老有所養問題
實施對象,意見內容,

實施對象

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意見內容

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逐步解決城鎮無養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養問題。按照“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堅持與新農保試點同地同步;堅持從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水平要與經濟發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堅持個人(家庭)、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和義務相對應;堅持政府主導和居民自願相結合,引導城鎮居民踴躍參保,最終實現“應保盡保”。
二、任務目標
探索建立個人繳費、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鎮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努力實現人人享有社會保障、共同創建和諧社會的目標。2011年7月1日啟動試點工作,2012年基本實現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
三、參保範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四、基金籌集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一次繳費,至60周歲止。
(二)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城鎮居民參保繳費時,地方財政給予參保人定額補貼。補貼標準為:年繳費100元補貼30元;年繳費200元補貼35元;年繳費300元補貼40元;年繳費400元補貼45元;年繳費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分別按50元標準進行補貼。補貼所需資金按省級財政60%、試點縣(市、區)財政40%比例承擔。對城鎮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由試點縣(市、區)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繳費檔次的養老保險費,同時享受30元政府補貼。
(三)其他資助。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原則上資助每名參保人每年最高不超過1000元,對每名參保人的累計資助不超過4萬元。
五、建立個人賬戶
(一)個人賬戶建立。由當地負責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經辦機構為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建立個人賬戶,實行完全積累制度,記錄終身。試點縣(市、區)以街道辦事處為單位,核准參保人員資格、辦理參保登記、核定繳費額後,報縣(市、區)經辦機構建立個人賬戶。
(二)個人賬戶資金構成。個人賬戶金額包括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利息;省及試點縣(市、區)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和利息;其他收入和利息。
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同期一年期居民存款利率計息。
六、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基礎養老金標準暫定為每人每月55元,全部由中央財政承擔。今後將根據國家調整領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的標準進行調整。各地可根據實際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承擔。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新農保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係數相同)。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餘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餘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七、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年滿60周歲,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一次性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只有試點當年一次性補繳享受政府補貼;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要引導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在試點地區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按規定參保繳費。
領取養老金人員在被通緝、看押、服刑、勞動教養期間,停發養老金。因案件撤銷或不予起訴、無罪釋放的,被通緝或看押期間停發的養老金予以補發,並參加基礎養老金調整。在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暫予監外執行、假釋期間的,繼續發給養老金。
八、基金管理和監督
基金管理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在國家沒有出台專門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辦法之前,除基金預算、決算以國家或省里的正式通知為準外,其他管理事項暫參照《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執行。試點階段,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暫以試點縣(市、區)為單位管理,隨著試點擴大和推開,逐步提高統籌層次。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試點縣(市、區)新農保基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可以分別開設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在確保兩項基金各自權益清晰、準確記錄的前提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也可以使用已有的新農保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或者統一開設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兩項基金使用同一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的,必須分別單獨記賬、核算,定期存款要分別存儲,活期存款共同產生的利息收入必須按照兩項基金各自存款額度,在銀行計付利息的當月進行合理分配。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定履行基金監管職責,制定完善管理規程,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籌集、上解、劃撥、發放和運營全過程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公開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正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部門要制定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基金財務、會計制度。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試點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居委會每年在社區範圍內對城鎮居民的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民眾監督。
九、經辦管理服務
(一)經辦機構建設。試點地區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整合現有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建立健全統一的新農保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經辦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負責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養老金給付和個人賬戶管理等工作,並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合理安排,納入財政預算,不得從基金中提取。建立參保人員個人檔案(包括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查詢制度和待遇資格審核制度。經辦機構要協調公安、民政等部門對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每年進行一次生存認證,確保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的收繳與發放科學、準確。具體經辦程式和檔案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二)信息化管理。建立全省統一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以省、市級監督管理為主導,以縣(市、區)業務操作為核心,建立省、市(地)、縣(市、區)、街道(鄉、鎮)4級貫通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網路。利用社會金融系統資源,通過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實現保費規範化收繳、社會化發放。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養老金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十、相關制度銜接
(一)保險關係的轉移。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跨地區轉移,可將其保險關係及個人賬戶資金轉入新的參保地。按新參保地有關標準核算,享受相應待遇。轉入地尚未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可將其保險關係暫存於參保地,待條件具備時再轉移。已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戶籍遷出試點地區的,從戶籍遷出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金;新遷入試點地區符合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人員,從戶籍遷入並辦理參保登記手續次月開始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
(二)與其他保險制度的銜接。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要與新農保合併實施。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以及與被征地農村居民社會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農村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的配套銜接,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已參加農村計畫生育養老保險的,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待遇時,不影響其繼續享受原保險待遇。
十一、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為加強對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省政府決定將原省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調整為省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的制定及組織實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開展試點工作的市(地)及縣(市、區)也要相應成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組織領導機構,負責本地區試點工作。各級政府要充分認識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抓好有關部門之間的協調與溝通,形成工作合力。
(二)制定政策。開展試點工作的市(地)要在充分調查論證的基礎上制定實施辦法,並報省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試點縣(市、區)要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按程式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
(三)搞好宣傳。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導廣大居民積極參保。要注意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認真總結經驗,為在全省全面實施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做好準備。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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