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

2013年7月30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以魯政發〔2013〕13號印發《關於建立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基本原則和任務目標、參保範圍、基金籌集、建立個人賬戶、養老金待遇、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基金管理和監督、相關制度銜接、保險關係轉移、經辦管理服務、加強組織領導11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
  • 文號:魯政發〔2013〕13號
  • 印發時間:2013年7月30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13年7月30日,山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建立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

意見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
魯政發〔2013〕13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按照黨的十八大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在總結我省試點經驗的基礎上,確定將我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制度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制度合併實施,建立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現就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基本原則和任務目標
(一)基本原則。堅持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的原則,籌資標準和待遇水平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政府引導居民普遍參保;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二)任務目標。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其他資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二、參保範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的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居民養老保險。
三、基金籌集
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其他資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全省統一設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個檔次。其中,100元檔次只適用於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的最低選擇。除100元檔次外,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按年繳費,多繳多得。繳費方式由當地政府確定。個人年繳費額不得超過最高繳費檔次。
省政府根據國家規定和經濟社會發展及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標準。
(二)集體補助及其他資助。有條件的村(居)集體應當對本村(居)居民參保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居)民委員會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的資助額之和不得超過最高繳費檔次。
(三)政府補貼
1.基礎養老金。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中央和省財政按照統一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對東、中、西部地區分別給予40%、60%、80%的補助,剩餘部分由市、縣(市、區)政府承擔。
2.繳費補貼。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適當補貼,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繳費即補。對選擇300元以上繳費檔次的,可以提高補貼標準,具體標準由市、縣(市、區)政府確定。繳費補貼所需資金由市、縣(市、區)政府承擔。
3.對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的補貼。對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市、縣(市、區)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四、建立個人賬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為每個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提供的資助,以及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其中繳費補貼在個人賬戶中要單獨記錄。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照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計息。
五、養老金待遇
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我省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為每人每月60元。根據國家規定和我省經濟發展、物價變動等情況,省政府適時調整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有條件的市、縣(市、區)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繳費超過15年的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具體辦法由市、縣(市、區)政府確定,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市、縣(市、區)政府承擔。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係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資金餘額,除繳費補貼外,依法繼承;繳費補貼餘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待遇領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金。相關人員在待遇領取人死亡後30日內辦理居民養老保險註銷登記的,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標準為500-1000元。具體數額和所需資金由市、縣(市、區)政府確定、承擔。
六、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年滿60周歲、按規定參保、未享受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保險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的老年人不用繳費,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45周歲以上(不含45周歲)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於實際年齡到60周歲的剩餘年數,允許補繳,但補繳後累計繳費年限不得超過15年;45周歲以下(含45周歲)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於15年。補繳部分政府不給予繳費補貼。
七、基金管理和監督
(一)基金管理。將新農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併為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單獨記賬、獨立核算,按國家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基金暫由縣級政府管理,逐步提高管理層次。
(二)基金監督。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居民養老保險各項規章制度,規範業務流程,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實時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財政、監察、審計部門要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確保基金安全。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村(居)委會每年在行政村(社區)範圍內對居民的養老金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民眾和社會監督。
八、相關制度銜接
原參加新農保和城居保人員統一併入居民養老保險,其新農保或城居保個人賬戶資金併入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新農保或城居保的繳費年限累計為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尚未達到領取養老金待遇條件的人員應繼續繳費。已經按照新農保或城居保規定領取養老金待遇的人員,繼續領取養老金待遇。
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等制度的銜接,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九、保險關係轉移
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繳費期間跨地區轉移,可將養老保險關係及個人賬戶資金隨戶籍轉入新參保地,按新參保地有關標準核算,並享受相應待遇;參保人員達到養老金待遇領取年齡,其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在原參保地領取養老金待遇。
十、經辦管理服務
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準確記錄居民參保繳費、領取養老金待遇情況,為居民提供政策和業務辦理諮詢,為參保人建立檔案並長期妥善保存。建立全省統一的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將其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積極推行社會保障卡,加強與金融機構的合作,完善村(居)金融便民服務網點建設,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養老金待遇和信息查詢等。加強經辦能力建設,建立統一的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完善工作設施,根據服務對象的數量充實工作力量,確保工作經費。加強鄉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平台建設,明確居民養老保險工作職責。加強協辦員隊伍建設,切實解決必要的工作經費。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
十一、加強組織領導
建立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是統籌城鄉發展、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舉措,是直接關係廣大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工程。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開展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重要意義,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考核管理體系,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認真履行居民養老保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財政等部門做好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綜合協調等工作;發展改革、公安、民政、人口計生、殘聯等部門、單位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密切配合,做好相關工作。要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引導適齡居民積極參保續保,提高居民養老保險的保障水平。
已經制定新農保和城居保合併實施方案的縣(市、區),要根據本實施意見調整和完善有關政策;尚未制定新農保和城居保合併實施方案的縣(市、區)要根據本實施意見制定實施方案並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各市、縣(市、區)調整基礎養老金待遇、繳費補貼、喪葬補助金等政策的,須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審核,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09〕131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發〔2011〕18號檔案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意見》(魯政發〔2011〕24號)同時廢止。
2013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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