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決定,將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和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兩項制度合併實施,在全國範圍內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部署,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建立統籌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各項決策部署,按照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的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以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進城鄉居民福祉為落腳點,充分發揮社會保險對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調節社會收入分配、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務目標
堅持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拓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資金籌集渠道,強化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完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政策,提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管理水平和服務水平。
——到2014年末,全面完成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的合併實施;
——到2015年末,全面實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
——到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統一、規範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並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發揮家庭養老等傳統保障方式的積極作用,更好地保障全省城鄉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參保範圍
凡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四、基金籌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依據國家有關調整政策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標準。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
(二)集體補助。
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資範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三)政府補貼。
政府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按省政府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省級以上財政平均補助80%,市、縣兩級財政平均補助20%,其中市級財政至少承擔一半。
市、縣兩級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按照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繳費標準,對應的繳費補貼標準為每年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對選擇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和2000元檔次繳費的,補貼標準由各市政府確定。
對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市、縣兩級政府可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參保人按年繳費期間出現中斷繳費的,補繳時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
五、建立個人賬戶
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六、養老保險待遇及調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省政府根據國家統一規定,結合我省經濟發展、物價變動等因素,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標準。各市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繳費15年以上的,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各市政府承擔,具體辦法由各市政府確定,並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目前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係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資金餘額可以依法繼承。
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我省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在本意見發布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本意見實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有條件的地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探索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每年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對;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區)範圍內對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
八、轉移接續與制度銜接
我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進行省內和省外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的,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由遷出地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有關規定執行。
九、基金管理和運營
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後,新農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併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並不斷完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完善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確保政府補貼按時足額劃撥至個人賬戶。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省政府將在整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上,逐步推進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管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十、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監督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存儲、管理等進行監控和檢查,並按規定披露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要積極推進有村(居)民代表參加的社會監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開透明。
十一、經辦管理服務與信息化建設
各市政府要切實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結合本地實際,科學整合現有公共服務資源和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充實加強基層經辦力量,做到精確管理、便捷服務。要注重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專業培訓,不斷提高公共服務水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記錄參保人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按規定妥善保存。市、縣(市)政府要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場地、設施設備,並根據服務對象數量充實工作力量,確保工作經費。要加強鄉(鎮、街道)經辦管理服務平台建設,明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職責,確保專人負責,配備相關設備設施,提供必要的工作經費。有條件的地區,可根據村(社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完成的工作量給予一定的補貼,原則上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保障村(社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開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基層財政確有困難的地區,市級財政可給予適當補助。
要將現有新農保和城居保業務管理系統整合形成省級集中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納入“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各市要將信息網路向基層延伸,實現省、市、縣(市)、鄉(鎮、街道)、社區實時聯網,有條件的地區可延伸到行政村;要推廣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載入金融功能,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十二、加強組織領導和政策宣傳
市、縣(市)政府要充分認識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將其列入本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領導;要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加強經辦隊伍建設,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提供必要的財力和組織保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統籌規劃和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監督檢查等工作。
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宣傳工作,全面準確地宣傳解讀政策,深入基層開展宣傳活動,引導城鄉居民積極參保、持續繳費、增加積累。
各市政府要根據本意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