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

2014年7月5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以陝政發〔2014〕25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指導思想、任務目標、參保範圍、基金籌集、建立個人賬戶、養老保險待遇及調整、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轉移接續與制度銜接、基金管理和運營、基金監督、經辦管理服務與信息化建設加強組織領導和政策宣傳12部分。參保範圍是: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本實施意見自《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印發之日起施行,已有規定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按本實施意見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
  • 印發機關陝西省人民政府
  • 文號:陝政發〔2014〕25號
  • 印發時間:2014年7月5日
簡述,意見內容,

簡述

2014年7月5日,陝西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

意見內容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
陝政發〔2014〕25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完善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項決策部署,按照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的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不斷完善覆蓋全省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充分發揮社會保險對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調節社會收入分配、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務目標
堅持和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鞏固和拓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資金籌集渠道,完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強化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等制度的激勵機制,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健全服務網路,提高管理水平,為參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儘快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統一、規範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發揮家庭養老等傳統保障方式的積極作用,更好保障參保城鄉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參保範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四、基金籌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要會同省財政廳依據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標準。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鼓勵選擇較高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二)集體補助。
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範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當地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三)政府補貼。
政府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按其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給予全額補助。省和市縣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多繳多補。具體補貼標準是:年繳費100元到200元的補貼30元;年繳費300元的補貼40元;年繳費400元的補貼45元;年繳費500元的補貼60元;年繳費600元(補貼65元)至900元的,每提高一個繳費檔次,補貼增加5元;繳費1000元的補貼100元;繳費1500元的補貼150元;繳費2000元的補貼200元。繳費補貼由省和市縣各承擔50%。新的繳費補貼標準從2014年1月1日起執行。對重度殘疾人,由省級財政為其代繳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對其他困難群體繳費是否實行補貼,由市縣政府確定,所需資金由市縣承擔。
五、建立個人賬戶
國家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六、養老保險待遇及調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中央確定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建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正常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省和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市縣提高基礎養老金報經批准後,所需資金由市縣財政承擔。鼓勵參保人長期繳費,長繳多得。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每增加一年,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目前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係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資金餘額可以依法繼承。
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當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在2014年2月21日《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下發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實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補繳費不享受政府補貼,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領取待遇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從2014年1月1日起,全省建立喪葬費補助金制度,標準為一次性補助不低於800元,省級財政按800元的50%給予補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每年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對;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區)範圍內對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
八、轉移接續與制度銜接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有關規定執行。
九、基金管理和運營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鼓勵有條件的市(區)積極探索實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市級統籌,提高基金共濟和抗風險能力;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逐步推進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管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十、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監督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存儲、管理等進行監控和檢查,並按規定披露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要積極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參加的社會監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開透明,制度在陽光下運行。
十一、經辦管理服務與信息化建設
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要結合本地實際,科學整合現有公共服務資源和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充實加強基層經辦力量,做到精確管理、便捷服務。要注重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專業培訓,不斷提高公共服務水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記錄參保人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按規定妥善保存。要為經辦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場地、設施設備、經費保障。縣級財政要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保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管理、經辦服務等工作正常開展。工作經費不得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對財政確有困難的縣(市、區),省、市兩級財政給予適當的工作經費補助。
要進一步完善省級集中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納入“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將信息網路向基層延伸,實現省、市、縣、鄉鎮(街道)、社區實時聯網,有條件的地區可延伸到行政村;加快推進社會保障卡試點並逐步推開,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十二、加強組織領導和政策宣傳
各級政府要統一安排部署本地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督促各有關單位做好各自職責範圍內的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統籌規劃和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監督檢查等工作;財政部門負責籌集、劃撥政府補貼資金,落實工作經費,建立健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制度,檢查審核基金收支預決算執行情況,設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做好財政補貼資金的審核和撥付;城鄉居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建立健全統計報表制度,做好參保登記、個人賬戶管理、待遇發放和基金收支預算管理等工作。要認真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宣傳工作,全面準確地宣傳解讀政策,正確把握輿論導向,注重運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和民眾易於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層開展宣傳活動,引導城鄉居民踴躍參保、持續繳費、增加積累,保障參保人的合法權益。
各市(區)政府(管委會)要根據本實施意見,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
本實施意見自《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印發之日起施行,已有規定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按本實施意見執行。
陝西省人民政府
201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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