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

《西安市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經2014年11月10日市政府第96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由西安市人民政府 於2014年11月24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
  • 發布機關:西安市人民政府
  • 印發時間: 2014年11月24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西安市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已經2014年11月10日市政府第96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4日

辦法全文

西安市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促進城鄉統籌協調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和《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陝政發〔2014〕25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按照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遵循“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採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的籌資模式和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模式。
第三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區縣屬地管理,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推行。在條件成熟時,實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市級管理。
第二章 參保與養老保險費繳納
第四條凡具有我市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人員,可在戶籍地自願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第五條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設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市人社局會同市財政局依據上級要求和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標準。
第六條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範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當地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第七條省、市和區縣政府對參保人員繳費提供補貼,多繳多補。對選擇年繳費檔次200元(含)以下的,補貼30元;對選擇年繳費檔次300元的,補貼40元;對選擇年繳費檔次400元的,補貼45元;對選擇年繳費檔次500元的,補貼60元;對選擇年繳費檔次600元(補貼65元)至900元(含)的,每提高一個繳費檔次,補貼增加5元;對選擇年繳費檔次1000元的,補貼100元;對選擇年繳費檔次1500元的,補貼150元;對選擇年繳費檔次2000元的,補貼200元。補貼所需資金由省財政承擔50%,市、區縣財政各承擔25%。新的繳費補貼標準從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第八條在當地實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含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當年年滿60周歲的,不用繳費;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補繳不享受政府補貼,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含補繳)不少於15年。
第九條對重度殘疾人,由省財政為其代繳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對中度殘疾人,由市財政為其代繳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的50%;對輕度殘疾人和其他困難群體參保繳費是否實行補貼,由區縣政府確定,所需資金由區縣承擔。
第十條對失蹤、服刑、負案在逃人員不能參保或暫時中斷繳費的,待其返鄉、服刑期滿、投案(抓捕)並服刑期滿後按規定參保或續保。
第三章 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參保人員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130元。市人社局會同市財政局,依據上級要求和經濟發展及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該標準。區縣政府也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提高該標準,並報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備案。
當前基礎養老金標準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承擔每人每月55元,省財政承擔每人每月5元,市財政承擔每人每月30元,區縣財政承擔每人每月40元。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標準=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139。
第十二條按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達到繳費年限,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三條對繳費(不含補繳)滿15年人員,每增加1年繳費(不含補繳),待其年滿60周歲時,在當年基礎養老金標準基礎上提高5元,加發所需資金由市、區縣各承擔50%。
第十四條從2014年1月1日起,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其直系親屬應在3個月內辦理銷戶手續。區縣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其銷戶手續辦理完成後,向其支付800元做為喪葬補助費,所需資金由省財政承擔50%,市和區縣財政各承擔25%。
第十五條對失蹤、服刑、負案在逃期間達到領取養老金條件的,暫緩辦理領取手續,待其返鄉、服刑期滿、投案(抓捕)並服刑期滿後按規定辦理,基礎養老金按其辦理時的標準計發。對已領取養老金的人員,在返鄉、服刑期滿、投案(抓捕)並服刑期滿前養老待遇停發,待其返鄉、服刑期滿後重新計發,不予補發。
第四章 個人賬戶管理
第十六條區縣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按規定為參保人建立個人賬戶,對其繳費和領取養老金狀況終身記錄,核發相關證、冊,建立健全參保人員養老保險檔案資料。
第十七條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相關規定計息。
第十八條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於支付本人養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參保人年滿60周歲時,未達到符合待遇領取條件且不願補繳的,其個人賬戶中除政府補貼外的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並終止養老保險關係。
第二十條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資金儲存額餘額可以依法繼承。
第二十一條參保人有權向當地經辦機構查詢其養老保險有關情況,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提供相應的服務。
第五章 轉移接續與制度銜接
第二十二條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繼續在原戶籍地領取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三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之間的銜接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14〕17號)執行。
第二十四條已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待遇的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其被征地養老保障待遇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疊加享受。
第二十五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與老農保制度的銜接參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新農保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陝人社發〔2010〕180號)執行。
第二十六條與其他制度的銜接。
(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優撫安置制度的銜接參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轉發關於做好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優撫制度銜接工作的意見的通知》(陝人社發〔2012〕39號)執行。
(二)計畫生育家庭成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到齡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持政策同時享受。
(三)出國(境)定居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轉發關於出國(境)定居人員參加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函》(陝人社函〔2012〕372號)執行。
(四)享受工齡補助的相關特殊群體人員應在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後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加工齡補助待遇。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七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不得用於經辦機構人員和工作經費。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第二十八條在保證資金安全、方便民眾、便於提高管理層次的前提下,經辦機構應在同級財政部門和人社部門共同認定,或由同級財政、人社部門採取招標等方式選擇的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設立收入戶和支出戶。原則上一個統籌地區只能開設一個收入戶和一個支出戶,並分別按規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九條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建立健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制度,檢查審核基金收支預決算執行情況,做好財政補貼資金的審核和撥付。
第三十條各級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基金的日常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合理籌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組織落實基金的預算、核算、分析工作,如實反映基金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確保基金安全。
第七章 組織領導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社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管理指導、綜合協調。負責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宣傳工作,負責各級經辦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
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人社部門制定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經費保障辦法,將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並按實際需要及時撥付,嚴禁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提取工作經費。
第三十二條各區縣政府要統一安排部署本地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督促各有關單位做好各自職責範圍內的工作。要切實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注重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保障開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工作所需的工作場地、人員。
第三十三條區縣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養老保險費收繳、養老金支付、個人賬戶管理、參保檔案管理、年檢稽核、信息化系統維護管理等工作。指導街辦(鎮)、社區(村)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經辦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化建設納入全市統一的信息網路系統,列入“金保工程”和全市信息化建設範圍,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將信息網路向基層延伸,實現省、市、區縣、街辦(鎮)、社區實時聯網,有條件的區縣可延伸到行政村。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各級人社、財政和審計等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財政專戶、收入和支出戶的基金收支和結餘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並向同級政府和基金監督組織報告。
第三十六條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導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能按時足額發放或者造成養老保險基金流失的個人,由其主管單位責令改正,並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任何人員以偽造證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領、冒領養老保險待遇的,由區縣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各區縣政府要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市人社局備案後組織實施。涉及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有關開發區,依照本辦法施行。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印發之日起實施,原《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西安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市政發〔2009〕152號)、《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西安市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市政辦發〔2010〕248號)、《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的通知》(市政發〔2011〕5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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