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安縣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暫行)辦法

《農安縣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暫行)辦法》是由吉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安縣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暫行)辦法
  • 文號:國發[2014]8號
  • 實施地點:農安縣城鄉
  • 主題: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內容提要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吉政發[2014]29號)檔案精神,在認真總結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將新農保和城居保兩項制度合併實施,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結合我縣實際,現制定如下實施(暫行)辦法:
一、指導思想
按照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的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全面推進和不斷完善覆蓋全縣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充分發揮社會保險對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調節社會收入分配、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務目標
堅持和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鞏固和拓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資金籌集渠道,完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強化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健全服務網路,提高管理水平,為參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2014年末,在全縣實現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合併實施,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統一、規範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發揮家庭養老等傳統保障方式的積極作用,更好保障參保城鄉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參保範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四、基金籌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14個檔次。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縣財政局依據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標準,縣政府同意後,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有條件的村民委員會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範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當地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三)政府補貼。中央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每人每年補貼標準為:繳費100元補貼30元、繳費200元補貼40元、繳費300元補貼50元、繳費400元補貼60元、繳費500元補貼70元、繳費600元補貼80元、繳費700元補貼90元、繳費800元補貼100元、繳費900元補貼110元、繳費1000元補貼120元、繳費1500元補貼145元、繳費2000元補貼170元,繳費3000元補貼170元、繳費4000元補貼170元.所需資金由省和縣政府按6:4的比例分擔。持有殘疾人證的重度殘疾人,縣政府為其代繳最低檔次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五、建立個人賬戶
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按照國家規定,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省和縣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六、養老保險待遇及調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計發標準目前為每人每月55元,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補助。對累計繳費滿15年的,每多繳1年,基礎養老金每月加發5元,所需資金由省和縣政府按6:4的比例分擔。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我縣將按國家統一部署,建立基礎養老金標準正常調整機制,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標準。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目前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係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資金餘額可以依法繼承。
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從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的,不需要繳費,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如在本意見實施前未領取基礎養老金的,自本人申請之月起,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在60周歲前一次性或分段補繳剩餘繳費年齡之外年限的養老保險費並享受政府補貼,累計繳費(包括補繳)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如在逐年繳費期間中斷繳費,補繳不享受政府補貼。因故未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在申請參保時已年滿60周歲,應補繳且只能補繳規定年限養老保險費,補繳不享受政府補貼,從補繳完成的次月起領取養老金。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待遇,並一次性支付10個月基礎養老金標準的撫恤金。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應每年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對;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開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區)範圍內對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
八、轉移接續與制度銜接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老農保”、農村獨女戶夫婦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有關規定執行。
九、基金管理和運營
將新農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併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和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十、基金監督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負責把握政策調整,發揮組織協調作用,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監督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存儲、管理等進行監控和檢查,並按規定披露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等違紀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要積極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參加的社會監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開透明,制度在陽光下運行。
十一、經辦管理服務與信息化建設
切實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結合實際,科學整合現有公共服務資源和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充實加強基層經辦力量,做到精確管理、便捷服務。要注重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專業培訓,不斷提高公共服務水平。鄉鎮政府要為鄉、村經辦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場地、設施設備、經費保障。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要認真記錄參保人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按規定妥善保存。
本實施辦法自2014年2月21日起實施,如本辦法與上級檔案有牴觸,按上級檔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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