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東縣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

《邵東縣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是邵東縣頒發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邵東縣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
  • 地點:邵東縣
  • 性質:實施辦法
  • 內容:三十八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解決城鄉居民年老後的基本生活問題,實現“老有所養”的社會建設目標,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4〕24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全覆蓋、有彈性、可持續”。
(一)從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
(二)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三)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
(四)政府主導和居民自願相結合,引導居民普遍參保。
第三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保)由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全縣城鄉居保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縣財政部門負責城鄉居保的基金管理;縣城鄉居保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負責參保登記、繳費申報管理、基金征繳、個人賬戶建賬和管理、待遇核定和支付、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統計分析、檔案管理、受理諮詢和查詢、受理舉報等工作,並對鄉鎮(辦、場)就業和社會保障站業務人員進行培訓、指導、監督和考核。
第四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辦、場)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資料收集與上報、政策宣傳和解釋工作,負責參保動員,督促參保人按時繳費,做好享受養老金待遇人員資格的調查摸底、死亡申報、情況公示等工作。各鄉鎮(辦、場)就業和社會保障站負責參保人員的參保資格、基本信息、養老金待遇領取資格等工作的初審、核對、申報,開展政策宣傳,受理諮詢和查詢,公示舉報情況等工作。
行政村村民委員會(社區居委會)負責宣傳城鄉居保政策、動員居民參保繳費,對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對待遇領取資格予以確認,收集和上報城鄉居保業務所需資料、向參保人發放資料,採集居民基本信息等工作。
第二章 參保範圍和資金籌集
第五條 凡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具有本縣戶籍,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城鄉居民,均可在本縣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第六條 城鄉居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保的居民應當按規定(逐年)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等14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統一規定,根據實際適時調整繳費檔次。參保人可憑身份證在指定的金融機構按年繳費,或和金融機構、縣級經辦機構簽訂三方協定,在其銀行卡(折)中逐年代扣。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社區)集體可對參保人給予繳費補助,補助標準由村(居)民委員會召開村(居)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它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我省最高檔次繳費標準。
(三)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城鄉居保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省、縣財政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5元。
省、縣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參保人選擇年繳納100元、200元檔次的,補貼30元;選擇年繳納300元、400元檔次的,補貼40元;選擇年繳費500元及以上檔次的,補貼60元。對補繳年限,不享受繳費補貼政策。
對五保戶、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居民、重度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憑縣殘聯發放的二代《殘疾人證》等證件,政府給予每人每年100元的補貼,補貼資金由縣民政局負擔20萬元/年,其他部分由縣殘聯承擔。
第七條 參保人按年繳納養老保險費。每年10月底前,參保人應完成當年繳費。參保人每年上半年持身份證到合作金融服務機構網點繳納保險費,或簽訂代扣代繳協定。每年7-10月,村(社區)協保員對尚未繳納當年保險費的參保人上門收取並開票。
第八條 參加城鄉居保人員在當年度按時足額繳納應繳養老保險費,可以享受當年度的繳費補貼。不按時足額繳費的,不享受當年度的繳費補貼。補繳年限不享受繳費補貼。
第三章 個人賬戶設定
第九條 城鄉居保經辦機構為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及養老保險檔案。
第十條 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由個人繳費、政府補貼、集體補助和其它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納的資助以及銀行利息組成。
第十一條 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每年對參保人員個人賬戶的儲存額結息一次。
第十二條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於支付參保人員養老金,不得挪作他用。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儲存額可以依法繼承。
參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個人賬戶儲存額。參保人員中斷繳費的,其個人賬戶由經辦機構予以保留,並不間斷計息。
第四章 養老金待遇支付
第十三條 養老金領取條件:
(一)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60周歲以上人員年齡界限為:2011年6月30日前已滿60周歲,不分男女,統一以公安戶籍部門辦理的第二代身份證的信息資料為準,其它任何形式的證明資料視為無效證明)、未享受機關事業單位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有戶籍的老年人,其本人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二)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對補繳年限,政府不給予補貼。
(三)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第十四條 城鄉居保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支付終身。
月領取標準=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139,此計算方法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係數相同。
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繳費+集體、政府補貼+資助金+利息
第十五條 鼓勵參保居民長期繳費,多繳多得。城鄉居保參保人繳費累計超過15年的,每增加1年繳費,其基礎養老金每月增加1元(不含補繳年限)。
第十六條 城鄉居保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符合領取待遇條件的參保人經經辦機構認定後,參保人憑國家社保卡,到指定的金融服務機構按月領取。
第十七條 按國家、省、市的統一部署,縣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標準。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將新農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併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並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分賬管理,個人賬戶基金不得用於發放基礎養老金。
第十九條 城鄉居保基金實行省級統籌、預算管理、財政專戶存儲和專款專用。
縣財政補助資金採取“當年先行預撥、次年據實結算,差額多退少補”的辦法,按年進行結算。
第二十條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監督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存儲、管理等進行監控和檢查,並按規定披露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嚴肅處理。要逐步建立有村(居)民代表參加的社會監督制度,通過對基金管理過程加強監督,做到基金管理公開透明。
第二十一條 縣級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城鄉居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統計和內部審計等制度,每年編制社會保障基金收支預決算,並按要求編制和報送社會保障基金的財務、會計和統計報表。
第二十二條 縣級經辦機構要制訂科學合理的業務操作流程,並實行制度化、信息化管理,並建立待遇領取資格認證責任和獎勵制度。鄉鎮(辦、場)要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和社區對參保人參保繳費按年進行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十天,接受民眾監督。村(社區)協保員上門收取保險費必須開具基金收據,金額超過5000元應當存入城鄉居保基金賬戶。
第二十三條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鄉居保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城鄉居保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範業務程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預算、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城鄉居保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
縣人社局要建立對合作金融機構服務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考核評價制度及退出機制,按年對合作金融機構的服務進行評估,及時反饋參保民眾對金融服務的意見,並指導縣級經辦機構和合作金融機構按年簽訂符合實際、具有可操作性的服務協定。
第六章 資格認證
第二十四條 養老保險待遇享受人員每年在規定的時間內應持身份證及其他相關證件到規定的地點進行核對;鄉鎮(辦、場)就業和社會保障站、村(居)民委員會或社區服務中心要協助縣級經辦機構開展工作,每年要按季度在行政村(社區)範圍內對參保人員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十天。待遇領取人員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核對的,縣級經辦機構從次月起停發養老金;參保人員或養老保險待遇享受人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應在一個月內到所在鄉鎮(辦、場)就業和社會保障站申請註銷養老保險關係,辦理繼承手續。待遇領取人員自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金,村(社區)協保員應當按月上報領取待遇人員死亡情況,未及時辦理待遇停發手續而多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要及時通知其直系親屬退回。
第二十五條 縣級經辦機構應按月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與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名單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對於重複領取、騙取、冒領的養老金應及時追回。
第二十六條 縣人社局應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各鄉鎮(辦場)就業和社會保障站要按季度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在行政村範圍內對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十天。縣級經辦機構應公布舉報電話和監督電話,及時受理舉報,並對舉報情況及時進行處理。屬於冒領養老金行為的,縣級經辦機構應封存被冒領人員的個人賬戶、追回被冒領的養老金,並按有關規定對當事人和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七章 關係轉移接續
第二十七條 參保人員繳費期間因戶籍遷移,需跨省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參保人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二十八條 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因戶籍遷移,需在省內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的,參保人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不轉個人賬戶資金,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由省在年內統一進行結算。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在本縣內轉移,按信息修改處理程式變更戶籍地和居住地。
第三十條 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保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
第八章 相關制度銜接
第三十一條 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勞動保障廳等單位〈湖南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審計整改實施方案〉的通知》(湘政辦明電〔2008〕261號)要求,切實做好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審計整改和保險費清退工作。
第三十二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城鄉居保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上級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按照管理許可權,對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通過偽造有關證件或其它手段多領、冒領養老保險待遇的,由城鄉居保經辦機構追回多領、冒領的養老保險金;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鄉鎮(辦、場)、村要認真做好養老保險待遇資格領取人員的調查摸底工作,對故意隱瞞事實真相而造成基金流失的要追究當事人責任,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多領、冒領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作出行政處理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拒不執行行政處理決定、既不申請複議又不起訴的,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將開展城鄉居保工作必需的人員工資和工作經費納入縣財政預算。各鄉鎮(辦、場)要加大宣傳力度和投入,切實保證就業和社會保障站開展工作所需的辦公條件和經費。
第三十六條 鄉鎮(辦、場)在現有人員編制中明確1名以上工作人員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工作,並保證完成工作任務所必需的工作經費。鄉鎮(辦、場)工作人員主要負責參保人員的參保資格、基本信息、繳費信息、待遇領取資格及關係轉移接續等初審,組織本鄉鎮(辦、場)待遇領取人員的資格認證工作,採集、錄入、核對、上報有關信息和情況,對村(居)民委員會協辦員進行業務培訓。
村(居)民委員會要明確1名人員協助鄉鎮(辦、場)經辦人員辦理業務。對村(居)民委員會協辦員,要建立工作經費與服務人群、工作質量掛鈎的“以獎代補”機制,納入村級組織運轉保障機制考核。村(居)民委員會協辦員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登記、待遇申領、關係轉移接續等各業務環節所需材料的收集與上報,開展政策宣傳和適齡人員參保動員,提醒參保人員按時繳費,進行死亡申報、待遇領取人員資格認證、有關情況摸底調查等信息採集、公示工作。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後,如國家、省、市出台新的城鄉居民基本社會養老保險辦法,按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邵東縣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和《邵東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本辦法實施後,如國家、省、市出台新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法規、政策,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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