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

太原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是一項由太原市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
  • 時間: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 發布機構:太原市人民政府
  • 目的: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
簡介,工作要求,

簡介

太原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
並政發〔2011〕4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1〕18號)和《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晉政發〔2011〕20號),結合我市實際,提出本實施意見。
一、基本原則“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從城鎮居民實際情況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個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政府主導與居民自願相結合,引導城鎮居民普遍參保;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實行屬地管理。
二、任務目標 建立個人繳費與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鎮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起實現我市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
三、參保範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
四、基金籌集城鎮居民在戶籍地自願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現設定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政府依據經濟發展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政府補貼。政府補貼分基礎養老金補貼(出口補)和繳費補貼(入口補)兩部分。1.基礎養老金補貼(出口補):政府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2.繳費補貼(入口補):市政府對參保人個人繳費給予每人每年10元補貼;縣(市、區)政府對參保人個人繳費分別給予繳100元補20元、繳200元補25元、繳300元補30元、繳400元補35元、繳500元及其以上補40元補貼。城鎮重度殘疾人、低保戶等繳費困難群體,由縣(市、區)政府為其代繳最低標準養老保險費。有條件的縣(市、區)可以適當提高補貼標準。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不能沖抵個人繳費。縣(市、區)政府可制定長繳多得的鼓勵政策,積極引導中青年城鎮居民參保。
(三)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五、建立個人賬戶縣(市、區)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為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全部分項目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參考中國人民銀行每年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六、養老金待遇及調整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65元,中央財政每人每月支付55元,市級財政每人每月支付10元。縣(市、區)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新農保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係數相同)。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餘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依法繼承;政府補貼餘額用於其他參保人養老金支付。政府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
七、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城鎮居民年滿60周歲的,可按月領取養老金。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的、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不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補繳部分不享受政府補貼),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引導城鎮居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子女按規定參保繳費(參加城鎮職工或居民養老保險均可)。
八、基金管理建立健全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暫實行縣級統籌管理,隨著工作推進逐步提高管理層次,保險基金收不抵支時,由縣(市、區)財政承擔。縣級經辦機構按規定設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用於城鎮居民養老保險保費收入和養老保險待遇發放等。市財政按月將養老保險市級補貼資金撥付縣(市、區)財政;縣(市、區)財政按月將市、縣兩級財政養老保險財政補貼(繳費補貼和基礎養老金)資金足額劃撥縣級經辦機構基金專戶。
九、基金監督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監管職責,制定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範業務程式,建立健全內控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財政、監察、審計部門要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確保基金安全。縣(市、區)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居委會每年在社區範圍內對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民眾監督,杜絕虛報冒領。

工作要求

(一)搞好經辦管理服務1.市級經辦機構負責指導縣級經辦機構業務,統一賬表卡冊,建立信息系統,進行宣傳培訓等。縣級經辦機構負責保費收繳、支付和其他管理工作,記錄城鎮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並長期妥善保存。2.建立覆蓋市、縣(市、區)、街辦、居委會的計算機信息網路系統,使用全省統一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整合,把城鎮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網路建設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3.各縣(市、區)政府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整合現有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建立統一的新農保與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將人員工資和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根據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服務的特殊性及工作需要,縣(市、區)政府要在街道辦事處明確承擔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服務機構,固定辦公場所,配備必要的人員和設施;按每位服務對象每年補助3-5元的標準,建立與服務人群和業務量掛鈎的經費保障機制
(二)搞好制度銜接1.各縣(市、區)確定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府繳費補貼和基礎養老金標準應與本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標準相一致,實現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無縫銜接。2.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人員因身份發生轉變或戶籍變更需跨市、縣(市、區)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個人賬戶資金可隨人全部轉移;暫無法轉移的,保留個人賬戶,待條件具備後再轉移。3.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4.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做好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優撫等政策制度配套銜接工作。
(三)加強組織領導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由太原市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組組織實施。領導組負責研究制定我市相關政策,督促檢查政策落實情況,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各級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和機構建設,將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行政主管部門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市建立與各縣(市、區)城鎮居民參保人數和覆蓋率掛鈎的考核獎懲制度。
(四)加強輿論宣傳各縣(市、區)政府、各有關部門、各新聞媒體要加強對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使之深入人心,引導符合條件的城鎮居民積極參保。各縣(市、區)政府可根據本實施意見,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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