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1〕18號)精神,結合實際,2011年8月8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以青政〔2011〕49號印發《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基本原則和任務目標、參保範圍、基金籌集、建立個人賬戶、養老金待遇、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養老金髮放、基金管理和監督、有關要求9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 印發時間:2011年8月8日
  • 政策號: 青政〔2011〕49號
  • 印發部門:青海省人民政府
基本信息,基本原則和任務目標,參保範圍,基金籌集,建立個人賬戶,養老金待遇,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養老金髮放,基金管理和監督,有關要求,

基本信息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青政〔2011〕49號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1〕18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全省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基本原則和任務目標

(一)基本原則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堅持從我省實際情況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與我省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堅持個人(家庭)和政府合理負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堅持政府主導和居民自願相結合,引導城鎮居民普遍參保;四是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實行屬地管理,試點期間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縣級管理,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實行州(地、市)管理。
(二)任務目標
建立個人繳費、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鎮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從2011年7月1日起,我省全面啟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

參保範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可以在戶籍地或省內居住地自願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基金籌集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各試點地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自願多繳者,同比例提高政府補貼標準。
(二)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中央財政按每人每月55元的標準給予補助。
政府按年對參保人繳費進行補貼,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給予適當鼓勵。具體補貼標準為:每年按100元繳費的補貼30元,按200元繳費的補貼35元,按300元繳費的補貼40元,按400元繳費的補貼45元,按500元繳費的補貼50元,按600元繳費的補貼55元,按700元繳費的補貼60元,按800元繳費的補貼65元,按900元繳費的補貼70元,按1000元繳費的補貼75元。對城鎮重度殘疾人每人每年按最低繳費檔次100元給予全額代繳,同時給予30元繳費補貼。對參保人最低繳費補貼30元和對重度殘疾人全額代繳100元所需資金由省財政承擔80%,試點地區財政承擔20%。增設檔次和參保人提高繳費檔次增加的繳費補貼資金由試點地區財政承擔。
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按年度核算,補貼資金按年足額到位。對參保人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年限,政府不予補貼。
(三)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建立個人賬戶

(一)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為參保人建立終生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二)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三)參保人中斷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參保人再次繳費時,中斷前後的繳費年限可累計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連續計息。
(四)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只能用於參保人年老時的養老金髮放,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省政府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各試點地區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提高部分的資金由試點地區財政承擔。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新農保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係數相同)。
基礎養老金根據國家規定適時調整。具體調整意見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年滿60周歲,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參保登記後,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補繳標準為:參保人在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選擇本地區制定的任一繳費檔次乘以補繳年限。

養老金髮放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就近、及時和安全的原則,社會化發放養老金待遇。經辦機構應組織開展領取養老金待遇人員的資格認證工作,領取養老金待遇人員應參加資格認證。參保人員和領取養老金待遇人員死亡,其直系親屬應在其死亡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除政府補貼外的資金一次性退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金待遇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除政府補貼外的資金餘額,一次性退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補貼餘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參保人員因戶口遷移等原因需轉移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關係的,應當憑相關證明,及時將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全部轉移;不能轉移的,個人賬戶中除政府補貼以外的資金一次性退給本人,並終止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關係。

基金管理和監督

各級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執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監管職責,制定完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範業務程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試點地區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居委會每年在社區範圍內對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民眾監督。

有關要求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由青海省新型農村牧區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研究制定相關政策並督促檢查落實情況,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試點地區政府要成立相應的組織協調機構,結合當地實際制定試點實施方案,經州、地、市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財政、民政等有關部門做好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以及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與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優撫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全面提高經辦服務能力。試點地區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整合社會服務資源,建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配備工作人員,加強經辦能力建設。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給予必要保障。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切實組織好城鎮居民參保、基金征繳及參保檔案等工作,建立統一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為參保人提供高效、便捷服務。
(三)紮實做好宣傳工作。建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是統籌城鄉發展、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大舉措,是實現廣大居民老有所養、促進家庭和睦、社會和諧的重要民生工程。各試點地區和有關部門要組織和運用各種新聞媒介,採取多種宣傳形式,廣泛宣傳試點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戶曉,激發符合條件城鎮居民參保熱情。同時,要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的傳統美德,引導子女依法履行贍養老人的義務。
各試點地區要注意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和總結解決新問題的辦法和經驗,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係,把好事辦好。各地試點工作情況要及時向省新型農村牧區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