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土地徵收時繳納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完善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和長遠生計。發布了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土地徵收時繳納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土地徵收時繳納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通知
  • 類別:通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完善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和長遠生計。依據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96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土地徵收時繳納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是省委、省政府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黨的“十八大”和省十二次黨代會精神,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事關被征地農民切身利益,關係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全局。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土地徵收法律法規和政策,積極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各項工作,確保我省被征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有序有效實施。
二、規範操作,嚴格管理
自2013年1月1日起,凡在我省境內批准徵收土地的,一律按《青海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試行)》(青政〔2010〕26號)為基數繳納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其中,實行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州、地、縣,在年產值標準的基礎上,繳納50%的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詳見附表一、二、三);實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西寧市,在區片綜合地價的基礎上,一級區、二級區繳納30%、三級區繳納50%的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詳見附表四)。
上述繳納的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費用,主要用於2013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民按照《青海省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青政辦〔2012〕336號)規定應繳納的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資金支付。繳納的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費用要以縣為單位分賬管理、專款專用,費用不敷使用時,由當地財政承擔。2013年1月1日前已批准徵收土地的,被征地農民自願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費用按《青海省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土地徵收時繳納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責任主體是用地單位。用地單位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費用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或土地開發總成本。單獨選址項目,用地單位在徵收土地前,按照國土資源部門核定應繳納的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總費用,繳入指定賬戶;分批次用地項目,由申請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按照核定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在土地出讓總收入中計提、劃轉。用地單位或申請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未繳納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征地和下發用地批覆。
三、明確責任,強化落實
縣(市)政府要對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納、使用、管理負總責。各有關部門在同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司其職,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費用的繳納、使用、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征地調查工作,按照本通知規定,計算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總費用,向用地單位下達繳納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費用的通知,並督促按時繳納;會同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落實征地人口和土地徵收後的人均耕地面積,向社保部門、財政部門移交有關資料;按照土地出讓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的規定,在每年第三季度編制土地出讓收支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並按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及時向社會養老保險部門劃轉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費用。
市、縣財政部門負責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規定,將土地出讓收支納入地方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按照國土資源部門編制的土地出讓收入支出預算,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費用足額列入支出預算及時撥付國土資源部門;對繳納的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費用實行分賬管理、專款專用。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負責會同國土資源、財政、民政等部門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綜合管理工作;根據國土部門提供的材料,覆核參保人員和參保費用,將符合條件的人員及時納入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被征地農民參保登記,建立個人賬戶以及養老金待遇核定、發放和經辦服務。
用地單位負責及時將核算的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費用繳納到指定賬戶。
審計、監察、財政等部門負責對每一次征地工作完成後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費用的計算、繳納、撥付工作的審計和監督,發現問題要及時糾正;對不按規定繳納、使用、管理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費用的,一律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附屬檔案: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計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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