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府關於1999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是81402於1999年9月8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政府關於1999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 發布單位:81402
- 發布文號:贛府發[1999]39號
- 發布日期:1999-09-08
- 生效日期:1999-07-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為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實施積極財政政策,進一步擴大國內需求的重大決策,充分體現黨和國家對廣大民眾特別是中低收入居民的關懷,加快建立社會保障體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等部門關於做好提高三條社會保障線水平等有關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69號)的規定,從1999年7月1日起,按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適當增加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的幅度一般應比1998年月平均養老金水平提高15%左右。現就我省1999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老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我省國有企業中1999年6月30日以前退休(職)人員分別按下列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一)1993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員,連續工齡加繳費年限滿40周年(女滿35周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滿35周年(女滿30周年)不滿40周年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滿30周年(女滿25周年)不滿35周年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不滿30周年(女不滿25周年)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1994年1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退休的人員,連續工齡加繳費年限滿35周年(女滿30周年)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不滿35周年(女不滿30周年)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對1952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在上述增加養老金的基礎上,縣處級及其以上的退休幹部,每人每月再增發40元;科級退休幹部,每人每月再增發30元;科以下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發20元。
退休人員享受的職級待遇和幹部身份,以組織人事部門的認定為準。
(四)1999年6月30日前已按國發〔1978〕104號檔案辦理退職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退職生活費50元。
(五)企業退休(職)人員按上述辦法調整後的月基本養老金不得超過下表所列月基本養老金最高限額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