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201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辦法和重慶市2012年調整城鎮超齡人員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待遇辦法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201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辦法和重慶市2012年調整城鎮超齡人員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待遇辦法的通知》是於2012年3月1日由重慶市人民政府下發的一個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201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辦法和重慶市2012年調整城鎮超齡人員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待遇辦法
  • 發布機構:重慶市人民政府
  • 文號:渝府發〔2012〕30號
  • 印發時間:2012年3月1日 
發文通知,發文內容,

發文通知

渝府發〔2012〕30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重慶市2012年調整企業
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辦法和重慶市2012年
調整城鎮超齡人員征地農轉非人員
養老待遇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5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將《重慶市201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辦法》、《重慶市2012年調整城鎮超齡人員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待遇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發文內容

重慶市201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
基本養老金辦法
一、調整範圍
(一)201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有關規定辦理退休(含退職,下同)審批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不含2011年12月31日及以前死亡的人員)。
(二)2011年12月31日及以前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按規定辦理退休審批手續且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不含2011年12月31日及以前死亡的人員)。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兩航起義退休人員、原南僑機工服務團退休人員不執行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二、調整時間
從2012年1月1日起執行。
三、調整辦法
(一)普調政策。
1.與退休時間掛鈎。
2002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退休並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30元。
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並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10元。
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並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90元。
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並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70元。
2.與繳費年限掛鈎。
屬於調整範圍的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1年加發基本養老金3元。
(二)傾斜政策。
201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企業退休人員,從2012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00元;2012年1月1日及以後年滿80周歲的企業退休人員,從其達齡之月起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00元。
四、資金列支渠道
企業退休人員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按原渠道列支。
五、審批許可權和程式
各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局先按本通知規定確認調整對象和調整金額,經當地人力社保局、財政局審核後,送市社會保險局匯總之後,上報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審批;且各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局按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批准的調整對象和調整金額執行。
市人力社保局根據本辦法規定製定實施意見。
重慶市2012年調整城鎮超齡人員
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待遇辦法
一、調整範圍
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對曾在我市城鎮用人單位工作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有關養老保險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渝府發〔2008〕25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和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8〕26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解決我市用人單位未參保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基本養老保障有關遺留問題的通知》(渝辦發〔2011〕272號)規定,參加養老保險並在2011年12月31日及以前領取養老待遇的城鎮超齡人員和征地農轉非人員(不含2011年12月31日及以前死亡的人員)。
二、調整時間
從2012年1月1日起執行。
三、調整辦法及標準
(一)從2012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養老待遇70元。
(二)屬於調整範圍的人員,本人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1年加發養老待遇3元。
(三)屬於調整範圍的人員,201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從2012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養老待遇100元;2012年1月1日及以後年滿80周歲的,從其達齡之月起增加養老待遇100元。
四、資金列支渠道
城鎮超齡人員及征地農轉非人員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增加的養老待遇,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五、審批許可權和程式
各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局按本通知規定確認調整對象和調整金額,經當地人力社保局、財政局審核,送市社會保險局匯總後,報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審批;各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局按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批准的調整對象和調整金額執行。
市人力社保局根據本辦法規定製定實施意見。
主題詞:財政 社會保障 待遇 通知
抄送: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
市高法院,市檢察院,重慶警備區。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3月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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