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辦法

重慶市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辦法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6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引發《重慶市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辦法》。

調整範圍,調整時間,調整辦法及標準,定額調整,掛鈎調整,適當傾斜,資金列支渠道,審批許可權和程式,

調整範圍

(一)2014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含退職,下同)審批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不含2014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
(二)2014年12月31日及以前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按規定辦理退休審批手續且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不含2014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
(三)按照《重慶市對曾在我市城鎮用人單位工作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有關養老保險問題處理意見》(渝府發〔2008〕25號)、《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和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渝府發〔2008〕26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解決我市用人單位未參保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基本養老保障有關遺留問題的通知》(渝辦發〔2011〕272號)規定參保,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管理,並在2014年12月31日及以前按月領取養老待遇的城鎮超齡人員和被征地農轉非人員(不含2014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兩航起義退休人員、原南僑機工服務團退休人員不執行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調整時間

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調整辦法及標準

定額調整

2005年12月31日及以前退休並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006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並領取基本養老金或領取養老待遇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0元。

掛鈎調整

1.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
2.按本人繳費年限分檔增加待遇,即繳費年限在15年及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繳費年限在16年至20年之間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繳費年限在21年至25年之間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在26年至30年之間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繳費年限在31年至35年之間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繳費年限在36年至40年之間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繳費年限在41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

適當傾斜

1.在定額調整和掛鈎調整的基礎上,對2014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年滿85周歲及以上的人員,從2015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00元;對2014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年滿90周歲及以上的人員,從2015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00元。2015年1月1日及以後年滿85周歲的人員,從其達齡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00元;2015年1月1日及以後年滿90周歲的人員,從其達齡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00元。
2.符合本辦法第一條第(一)、(二)項規定的退休人員,在定額調整和掛鈎調整的基礎上,再按下列規定傾斜調整:
一是對1953年年底及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二是對國務院批准的艱苦邊遠地區(黔江區、城口縣、武隆縣、雲陽縣、奉節縣、巫山縣、巫溪縣、石柱縣、秀山縣、酉陽縣、彭水縣)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三是對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本次調整前本人基本養老金低於2014年年末全市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平均水平以後再參加本次養老金的調整。

資金列支渠道

企業退休人員按規定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按原渠道列支。城鎮超齡人員和被征地農轉非人員按規定調整增加的養老待遇,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審批許可權和程式

各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局按本辦法規定確認調整對象和調整金額,經當地人力社保局、財政局審核,送市社會保險局匯總後,報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審批;各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局按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批准的調整對象和調整金額執行。
市人力社保局根據本辦法規定製定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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