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2014年廣東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

關於2014年廣東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號)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從2014年1月1日起,調整全省企業(含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他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2014年廣東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
  • 文號:人社部發〔2014〕7號
  • 發布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 生效時間:2014年1月1日起
通知,全文,調整時間,調整對象,調整比例,調整辦法,資金來源,工作要求,

通知

關於2014年廣東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
各地及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委),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號)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從2014年1月1日起,調整全省企業(含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他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全文

調整時間

從2014年1月1日起調整。

調整對象

2013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
2014年1月至6月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在核定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月標準時,同時按本辦法進行調整,調整增加額從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月起發放。

調整比例

調整比例按照2013年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10%左右確定。

調整辦法

按照普遍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原則,採取定額調整與定比調整相結合的辦法,並按國家檔案要求確定傾斜人群。具體的調整辦法如下:
(一)普遍調整
1.每人每月按照97元定額計發。
2.2013年12月31日前已經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按本人調整前基本養老金月標準的5%定比計算調整額:2014年1月6月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按本人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月標準的5%定比計算調整額。
(二)傾斜調整。
1.對2014年6月30日前(含當日)年滿75周歲及以上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加發80元,全年960元,單列一次性發放,不納入基本養老金年度調整基數。
2.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經本次調整後未達到所在市調整後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計發。
(三)離休人員調整。
企業離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參照普遍調整辦法進行調整。所在市已經採取加發生活補貼方式將企業離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與機關事業單位離休費拉平的,基本養老金年度調整後,按相關規定沖減生活補貼。所在市已經建立企業離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與機關離休費同步增長機制,不在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的企業離休人員。不參加本次調整,按機關離休費調整辦法執行。
此外,我省去年以前對企業退休高工的歷年傾斜形成的累積額(稱高級職稱專項津貼)保留原標準繼續發放(含2014年新退休的企業高級職稱人員)。

資金來源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金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工作要求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是完善省級統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環節,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嚴格按照省級統籌全省統一政策的規定和一下要求抓好落實:
(一)執行方式。各地直接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執行,不得另行制定方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高調整水平、突破調整政策。
(二)確保發放。各地要通過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提高繳費基數、加強基數征繳、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增加對養老保險基金的補助力度、完善和規範省級統籌措施,提高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並與2014年3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髮放到位,確保基本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拖欠。
(三)加強督導。各市應加強本次調整養老金調度督導工作,定期上報調整養老金工作進展情況。從2014年3月7日至全部調整養老金髮放到位期間的每周四中午前,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上報本地區工作進展情況,內容包括:資金籌集情況(應籌集資金和已到位資金)、調整標準、實際發放情況等。
各市社保機構聯繫人和聯繫電話請於2014年3月7日前上報省社保局。
(四)總結報告。具體落實情況,2014年4月底前按附表要求填報,並將本市實施年度調整的相關檔案和書面總結報送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務廳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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