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關於調整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關於調整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是1996年頒布的地方法規。

通知信息,通知內容,

通知信息

【發布單位】81302
【發布文號】閩政[1996]18號
【發布日期】1996-04-02
【生效日期】1996-04-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1996年4月2日閩政〔1996〕18號)

通知內容

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直各單位:
為了進一步保障企業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根據勞動部、財政部《關於1995年調整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勞部發〔1995〕325號)精神,結合我省1995年養老保險積累情況,經研究,決定從1995年10月1日起,提高企業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水平,具體通知如下:
一、凡1995年9月底以前參加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15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發10元。
二、根據國務院國發〔1995〕32號檔案精神,企業離休人員比照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調整辦法執行。
三、參加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企業,其離退休人員增發的養老金由社會勞動保險機構負責支付。所需資金由省、地結餘留成基金中各承擔50%,如個別地市結餘基金不足支付的,可向省勞動廳、財政廳申請調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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