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完善社會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

臨沂市人民政府

關於調整完善社會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

臨政字〔2010〕6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臨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臨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臨沂臨港產業區管委會,各縣級事業單位,各高等院校:

為進一步完善養老、醫療、生育等社會保險制度,實現廣覆蓋、保基本、可持續、可轉換的工作目標,建立人人享有的社會保險體系,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沂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完善社會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
  • 類型:通知
  • 發布時間: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 發布機構:臨沂市人民政府
通知內容,發布時間,

通知內容

一、參加養老保險人員範圍、參保方式及相關待遇
(一)應參保未參保人員範圍。
根據國發〔1997〕26號、〔2009〕66號和魯政發〔2009〕108號檔案有關規定,應參保而未參保人員範圍為:駐我市境內的城鎮所有企業及其員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鄉鎮、街道聘用管理的村、社區幹部和專職協管員等。
(二)參保方式。
1、參保繳費(補繳費)的時間:未參保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補繳時間可追溯至國發〔1997〕26號檔案發布實施之日,即1998年1月1日。鄉鎮、街道聘用的村、社區幹部和專職協管員等1998年1月以後任職的,以實際任職時間確認補繳時間;1998年1月1日以前任職的,自1998年1月1日起補繳。
2、參保繳費(補繳費)的標準: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能夠提供出各相應年度實發工資的,可以實發工資作為相應年度的補繳基數(限制在我市相應年度繳費基數上、下限範圍內);未能提供的,一律按相應年度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下限作為補繳基數。補繳比例一律執行相應年度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比例(自2005年1月1日起“以相應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20%的比例補繳)。
(三)養老金領取資格及待遇計發辦法。
1、領取養老金資格。參保人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二是繳費年限不低於15年。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繳費不足15年的,經本人申請,可繼續繳費直至繳費滿15年後,方可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養老金。
2、養老金計發辦法。養老金計發執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計發辦法:參保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以上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退休時上年度省或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本人帳戶存儲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務院、省政府的規定執行;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又不申請繼續繳費至滿15年的,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其中個人帳戶存儲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再發給1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城鎮企業職工(包括靈活就業人員和農民工)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國發〔2009〕66號)規定執行。農民工在城鎮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在農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銜接,待國家、省出台政策後再按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二、調整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提高醫療保障水平
(一)將關閉破產集體企業未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全部納入城鎮基本醫療保險。
2009年12月31日前關閉破產的集體企業的退休人員未納入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將在2010年底之前全部納入,所需費用由財政和統籌基金共同承擔。市財政按臨政辦字〔2009〕140號檔案規定,個人一次性繳納6500元的醫療保險費,剩餘部分由財政和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承擔。退休人員享受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二)將國有和縣以上集體特困企業未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納入城鎮基本醫療保險。
認定辦法:特困企業的退休人員先由企業提出申請,由企業主管部門、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三個部門共同認定,並確定補助標準。根據企業的困難程度,確定相應的補助標準,一年一定。退休人員享受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三)對託管檔案的國有和集體企業的下崗失業人員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進行補助。
對2010年12月31日前達到退休年齡,按6%的繳費比例辦理一次性繳費,將過去全部由個人承擔,改為財政、統籌基金、個人三方承擔。具體分擔比例為:財政補助1%,統籌基金補助1%,個人繳納4%。認定辦法:符合條件的託管檔案的下崗失業人員由託管中心提出申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確認,財政部門審定後辦理。一次性交足費用後,享受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四)提高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1、在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額由現在的60000元提高到80000元。大病醫療救助的最高支付限額由現在的220000元提高到250000元。
2、住院醫療費用在起付標準以上,按分段累進制報銷。符合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10000元以內(含10000元)個人負擔比例在一、二、三級醫療機構分別為10%、15%、20%;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20000元)個人負擔15%;20000元以上至80000元(含80000元)個人負擔10%;其餘部分由統籌基金支付。
3、門診慢性病符合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上,按分段累進制報銷。符合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10000元以內(含10000元)個人負擔20%;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20000元)個人負擔15%;20000元以上至80000元(含80000元)個人負擔10%;其餘部分由統籌基金支付。
國家公務員在每段個人負擔比例的基礎上分別降5%。退休人員超過起付標準以上部分的個人負擔比例為在職職工的一半,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與在職職工相同。
(五)調整記入個人帳戶的比例。
用人單位的繳費比例由8%降為6%後,個人的繳費比例(2%)不變。記入個人賬戶的比例調整為在職職工45周歲(含45周歲)以下的,按照本人繳費工資的3.3%記入(含個人2%);在職職工45周歲以上的,按照本人繳費工資的3.7%記入(含個人2%)。退休人員按照本人養老金的4%記入。
離休人員實行單獨籌資(籌資標準按離休人員上年度人均實際醫療費支出數加上15%的增長比例作為繳費標準),單獨管理,單獨記賬,享受的待遇不變。嚴禁擠占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
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和大病醫療救助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是指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大病醫療救助基金所支付的金額。
三、提高女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
生育保險基金的產前檢查費用、生育醫療費用、計畫生育手術費用,按照限額付費的支付原則,低於限額的,據實支付,高於限額的,按限額支付。
(一)產前檢查費用標準:產前檢查費用550元。
(二)分娩醫療費用標準:1、自然分娩的醫療費:三級醫院2600元、二級醫院2300元、一級醫院2000元;2、人工干預分娩的醫療費:三級醫院3000元、二級醫院2700元、一級醫院2400元;3、剖宮產不伴其他手術的醫療費:三級醫院5000元、二級醫院4700元、一級醫院4400元;4、剖宮產伴其他手術的醫療費:三級醫院5200元、二級醫院4900元、一級醫院4600元;5、以上分娩方式每增加一胎,費用在該分娩支付標準基數上增加10%。
(三)治療生育併發症的住院醫療費用標準:治療生育併發症的住院醫療費(含生育醫療費)最高支付限額為50000元。最高支付限額以下按照分段累進制報銷,由生育保險基金按下比例支付:10000元以內(含10000元),按75%支付;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20000元),按80%支付;2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30000元),按85%支付;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含50000元),按90%支付;50000元以上的部分基金不予支付。
(四)計畫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支付標準:1、門診早期流產手術:三級醫院430元、二級醫院400元、一級醫院370元;2、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皮下埋植避孕術)60元;3、雙側輸卵管節育術700元;4、輸精管絕育術350元;5、復通手術350元;6、門診人工流產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的,可增加其手術費20%;7、住院中期人工流產手術:三級醫院1600元、二級醫院1400元、一級醫院1200元。

發布時間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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