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豐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清豐縣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清豐縣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已經省人社廳審核批准,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為進一步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城鄉居民年老後的基本生活,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豫政〔2014〕84號)、《濮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濮陽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濮政〔2015〕35號)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各部門:
《清豐縣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已經省人社廳審核批准,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2015年7月22日
清豐縣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城鄉居民年老後的基本生活,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豫政〔2014〕84號)、《濮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濮陽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濮政〔2015〕35號)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按照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的方針,堅持和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鞏固和拓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資金籌集渠道,完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強化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等激勵機制,健全服務網路,提高管理水平,為參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第三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並將其列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財政投入,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提供必要的財力保障。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管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並會同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衛生計生、審計、監察、殘聯等有關部門或單位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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