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關於印發蘇州市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蘇州市關於印發蘇州市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是一部江蘇省蘇州市政府相關部門於2003年04月30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關於印發蘇州市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發布單位:蘇州市
  • 發布文號:蘇府〔2003〕65號
  • 發布日期:2003-04-30
  • 生效日期:2003-04-3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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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蘇州市
【發布文號】蘇府〔2003〕65號
【發布日期】2003-04-30
【生效日期】2003-04-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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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內容

蘇州市關於印發蘇州市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蘇府〔2003〕65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公司),各直屬單位:
《蘇州市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2003年第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蘇州市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快構築我市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立健全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農村勞動者年老後的基本生活,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加快城市化進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快城市化進程的決定》,結合我市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和管理。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將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第三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勞動保障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全市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縣級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負責本轄區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第四條按照政事分開的原則,加強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建設。
(一)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各級人事、編制部門應增加其編制,其人員、設備和基金征繳等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解決。
(二)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農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結算和征繳、個人賬戶的管理、退休養老待遇的發放,並提供與農村基本養老保險有關的諮詢服務等具體業務工作。
第五條實行農村基本養老保險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國家、集體和個人共同分擔;
(二)堅持權利和義務相對應、自我保障與國家適當補助相結合、待遇水平與經濟發展相適應;
(三)堅持全市基本框架相對統一,各地根據自身經濟能力分步實施,並逐步向全市統一政策過渡。
第六條根據農村勞動力不同的就業渠道,分別實行兩種社會養老保險辦法:
(一)農村各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必須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實施步驟上,可採取逐步過渡措施,即根據農村各類企業的實際情況,採取調節繳費基數的過渡辦法,逐步實現並軌。
1?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與城鎮企業相統一。
2?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工資基數可按全市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一定比例或換算成絕對額確定。起步第一年按40%左右掌握,以後逐年提高4―5個百分點,經過4―5年過渡,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執行。
(二)建立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將從事農業生產(包括種植、養殖業等)為主的農村勞動力(以下簡稱純農人員)納入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對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及其以上的老年農民,逐步建立社會養老補貼制度。
第七條建立完善以純農人員為主體的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農村基本養老保險按下列辦法組織實施:
(一)實施範圍和對象。以從事農業生產為主、本市戶籍的農村勞動力。
(二)基金籌集的原則。農村基本養老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原則籌集。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與城鎮企業相統一,繳費基數可按照當地上年農民人均純收入或參照上年城鎮企業職工平均繳費工資基數的50%左右確定,每年由市和縣級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和公布。
(三)建立財政補助和集體補貼制度。本市戶籍純農人員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採取個人負擔、財政補助和集體補貼三結合的辦法籌集。為兼顧地區之間經濟發展的差異,具體分擔比例可由縣級市(區)視經濟承受能力自行確定,其中個人負擔按50%左右掌握。
各地對本市戶籍純農人員參加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的財政補助和集體補貼制度,可對純農人員的年齡設定一定條件,一般按男滿45周歲、女滿40周歲左右掌握。
(四)建立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個人賬戶制度。個人賬戶記賬利率由縣級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基金運營收益率或高於城鄉居民同期銀行存款利率每年定期公布。
第八條對老年農民逐步建立社會養老補貼制度,縣級市(區)在確定補貼標準時,應充分考慮農民已有的土地保障情況和未來財政的承受能力,起步不宜過高。補貼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村集體經濟等多渠道籌措解決。
第九條實行老年農民社會養老補貼制度的,國家、集體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可參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辦法,按繳費工資基數的11%建立個人賬戶,按年結息,逐年積累,作為參保人員達到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退休養老年齡時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的依據。
第十條未實行老年農民社會養老補貼制度的,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原則上採取“大賬戶小統籌”的運作模式:
(一)國家、集體的補助補貼和參保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總額或由個人全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90%左右記入個人名下,建立個人賬戶,按年結息逐年積累,作為今後計發基本養老金的依據;10%左右建立統籌基金,適時為已享受基本養老金的農民適當增發養老金,以及給參保死亡人員家族計發喪葬補助費。
(二)參保人員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達到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退休養老年齡;(2)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3)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180個月)。
(三)參保人員到達退休養老年齡,但不足規定繳費年限的,可以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推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金的時間;也可採用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辦法補足繳費年限後再享受。
(四)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標準,按既能確保參保人員退休後的基本生活,又能體現參保人繳費多少的原則,實行基本養老金與個人賬戶積累額掛鈎,具體由各縣級市(區)制定相應計發辦法。
第十一條為有利於城鄉勞動力就業統籌,方便職工流動,應建立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相互銜接機制。具體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制定。
第十二條建立被征地農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按照“土地換保障”的思路,將被征地的保養人員和適齡勞動力逐步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體系。所需費用由征地補償安置費予以解決,不足部分由征地發生地的財政負擔。具體實施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財政、國土等有關部門負責制定,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三條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各級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強化服務功能,建立考核目標責任制,加強社會保險基金收繳力度。逐步建立以社會化管理為主要形式的農村社會保障管理服務體系,農村基本養老金委託銀行、郵政等服務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十四條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進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為確保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運行和保值增值,各級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必須堅持專款專用原則,除將基金的結餘額存入銀行和用於購買國債外,要在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範圍內,積極探索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新途徑,運營所得收益歸入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十五條為增強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抗風險能力,各級財政應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風險儲備基金,列入當年預算。
第十六條農村各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在實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過渡期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分別列賬,納入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
第十七條在農村各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同時,有條件的企業應同時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其它社會保險。過渡期滿後,農村各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參加的社會保險與城鎮企業社會保險制度全面並軌。
第十八條農村基本養老保險以縣級市(區)為單位組織實施,對純農人員採取的財政補助應按財政體制分級負責落實,具體事項由當地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為順利推進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進一步規範全市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自本暫行辦法施行之日起,縣級市(區)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採取有效措施,逐步向全市相對統一的農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過渡和並軌。各地凡制定農村社會保險制度以及涉及農村社會保險政策調整,須上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要加強對這項工作的督促檢查,確保全市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有序開展。
第二十條本暫行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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