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點意見,新老區別,意義,基本原則,發展現狀,建設要求,試點,新農保試點,推進試點,試點方案,農民工參保,舉例,辦理流程,參保範圍,所需證件,辦理方法,與城鎮區別,
試點意見
國發〔2009〕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國務院決定,從2009年起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就試點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基本原則新農保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逐步解決農村居民老有所養問題。新農保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村居民普遍參保;四是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訂具體辦法,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二、任務目標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試點覆蓋面為全國10%的縣(市、區、鎮),以後逐步擴大試點,在全國普遍實施,2020年之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
三、參保範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農保。
四、基金籌集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準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五、建立個人賬戶國家為每個新農保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六、養老金待遇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於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係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餘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餘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七、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要引導中青年農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
八、待遇調整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準。
九、基金管理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試點階段,新農保基金暫實行縣級管理,隨著試點擴大和推開,逐步提高管理層次;有條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實行省級管理。
十、基金監督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新農保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範業務程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新農保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試點地區新農保經辦機構和村民委員會每年在行政村範圍內對村內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民眾監督。
十一、經辦管理服務開展新農保試點的地區,要認真記錄農村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國統一的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試點地區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整合現有農村社會服務資源,加強新農保經辦能力建設,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農保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開支。
十二、相關制度銜接 原來已開展以個人繳費為主、完全個人賬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稱老農保)的地區,要在妥善處理老農保基金債權問題的基礎上,做好與新農保制度銜接。在新農保試點地區,凡已參加了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併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準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農保制度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農村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國務院成立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制訂相關政策並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開展新農保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新農保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試點地區也要成立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試點工作。
十四、制定具體辦法和試點實施方案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試點具體辦法,並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要在充分調研、多方論證、周密測算的基礎上,提出切實可行的試點實施方案,按要求選擇試點地區,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審定。試點縣(市、區、旗)的試點實施方案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十五、做好輿論宣傳工作建立新農保制度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是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擴大國內消費需求的重大舉措,是逐步縮小城鄉差距、改變城鄉二元結構、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基礎性工程,是實現廣大農村居民老有所養、促進家庭和諧、增加農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運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加強對試點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導適齡農民積極參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和總結解決新問題的辦法和經驗,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係,把好事辦好。重要情況要及時向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國務院 二○○九年九月一日
新老區別
新農保和以前一些地方實行的老農保幾點區別:
第一,籌資的結構不同。過去的老農保主要都是農民自己繳費,實際上是自我儲蓄的模式。而新農保一個最大的區別就是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是三個籌資渠道。特別是中央財政對地方進行補助,這個補助又是直接補貼到農民的頭上。它是繼取消農業稅、農業直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一系列惠農政策之後的又一項重大的惠農政策。
第二,老農保主要是建立農民的賬戶,新農保在支付結構上的設計是兩部分:一部分是基礎養老金,一部分是個人賬戶的養老金。而基礎養老金是由國家財政全部保證支付的。換句話說,就是中國農民60歲以後都將享受到國家普惠式的養老金。當然,新農保政策是要通過試點完善之後逐步推開,並不是說從明天開始大家就可以領錢了。
意義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一項惠及民生的重大舉措,使“老有所養”的目標得以進一步實現。“新農保”的積極意義是多方面的,具體而言有以下幾點:
首先,有利於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新農保”按照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原則,實施以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的繳費方法,由中央或地方政府對基礎養老金給予全額補貼,在農民60歲的時候可以領取至少55元的基礎養老金,並按照漸進原則,逐步提高其待遇水平。儘管現階段的保障水平較低,但相比之前的“老農保”已有很大進步,成功向社會養老邁進,在一定程度上減小了子女的經濟負擔,使農民養老無後顧之憂,增加其消費能力,提高了農民的生活質量,為其老年生活提供了保障。
其次,有利於破解城鄉二元的經濟和社會結構。長期以來,我國實施以農業促工業,以農村支持城市的發展策略,加之城市居民有包括養老、醫療等較為全面的社會保障體系,而農村居民在此方面的保障卻極低或處於空缺狀態的現實更加劇了我國城鄉發展的二元化,城鄉差距越來越大。從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角度看,1978年的收入比例為2.57∶1,此後成迅速擴大趨勢,到2008年收入差距比例上升為為3.31∶1,若再考慮城鎮居民的各種社會保障、福利和津貼的話,城鄉差距會更大。通過對農村居民推行普惠制的養老保險和之前的“新農合”雙管齊下,有助於減輕農民的生活負擔,縮小城鄉之間的社會保障水平,也有助於將來實現城鄉統一保障體系的連結,從而有益於加快農村勞動力的正常流動,擴大農民的就業渠道,增加非農收入,減小城鄉居民的收入剪刀差,加快我國的城鎮化進程,進而實現城鄉統一發展的社會經濟目標。
最後,有利於擴大內需和國民經濟發展。目前我國的收入分配體系很不合理,資本主要流向政府和企業,工人和農民的收入普遍偏低。2001年以來我國GDP平均以8%的速度增長,而人均收入增長卻遠低於經濟成長,收入低的現實難以產生與產品生產相符合的國內需求。因此,我國經濟的發展不得不依存於外部需求,為擴大競爭優勢,往往通過降低工人工資、延長工作時間等手段,從而形成一種經濟發展的惡性循環。面對2008年的金融危機,世界經濟低迷、外部需求迅速下降的情況,擴大內需成為解決我國產品供應過剩問題的首要途徑。我國4/5的人口生活在農村,他們的生活需求潛力是巨大的,由於他們的社會保障水平低,對未來的不確定預期(養老、醫療、教育等)較大,極大地削弱了他們的消費能力。通過新農保的這一民生政策的實施,實際上就是增加了農民的收入水平,無疑會有助於降低他們對未來養老的擔憂,增加消費,進而通過經濟學中的乘數效應,促進我國經濟的持續發展,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富民強國。
基本原則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即“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和待遇標準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適應;二是個人、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適應;三是政府引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民普遍參保;四是先行試點,逐步推開。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採取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模式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滿60周歲以上的農村居民個人不再繳費,直接享受中央財政補助的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也就是說,只有年滿60周歲的農村老年人,並且其符合條件的子女參保繳費,才可享受政府發放的基礎養老金,這既是政府組織引導下的農民自願參加,又是“待遇享受”的必要條件。
各地根據本地實際認真選擇試點地區,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做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的配套銜接工作。新型農村社會
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同級財政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
收支兩條線管理,並建立公示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強社會監督。
發展現狀
社會保障是現代國家一項基本的社會經濟制度,是社會安定的重要保障,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社會保障工作。特別是黨的十六大以來,我們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在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方面邁出新步伐。我們建立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行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在新醫改中大幅度提高基本醫療保障水平;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繼續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大力推進基金省級統籌和養老保險跨地區轉移接續工作;養老保險基金規模不斷擴大,並有效實現保值增值;連續8年增加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在全國範圍內解決了關閉破產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參加醫保、老工傷待遇、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參加養老保險等一批歷史遺留問題。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讓越來越多的城鄉居民享受到實惠,使我們距離人人享有基本社會保障的目標越來越近。
實現“老有所養”是廣大人民民眾的熱切期盼,也是社會保障的重要目標。根據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做出的決策部署,我們下大力氣建立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2009年下半年,國務院決定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2011年啟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今年上半年,國務院決定在全國所有縣級行政區全面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至此,我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基本建立。
基本實現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從2009年算起,到2012年7月1日,我們僅用3年時間基本實現了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比原來預期的10年左右時間大大提前。這填補了農村居民和城鎮非就業居民養老保險長期以來的制度空白,人人享有養老保險成為現實。這是我國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重要里程碑。
城鄉居民參保人數不斷增加。2009年9月底,全國城鄉居民兩項養老保險的參保人數達到4.49億人,加上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總計覆蓋人數超過7億人。我們已建立了世界上最大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
養老保險制度運行平穩。各級財政積極籌措資金,努力按時足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各級財政共撥付兩項養老保險補助資金超過1700億元。全國有1.24億城鄉居民領取基礎養老金。
社會保險經辦服務能力不斷提升。各地社會養老保險的基礎設施建設不斷推進,經辦服務體系初步建立,信息化程度不斷提高,各項管理制度進一步完善。
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工作推進順利、進展迅速、成績顯著,超出預期。這說明,中央建立這兩項制度的重大決策得民心、順民意、解民憂,得到了廣大農民和城鎮居民的衷心擁護,也得到了各方面的大力支持。在推進兩項制度試點工作中,我們堅持從國情出發,確定了“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指導方針。這既考慮了我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現實需要,也考慮了各級財政和城鄉居民的實際承受能力。實踐證明,這個指導方針是兩項保險制度得以順利推進的基本保障。我們堅持政府引導、自願參保的原則,引導和鼓勵廣大城鄉居民積極參保,各級財政加大投入,對居民參保繳費實施補貼,鼓勵多繳費、長繳費。政府的強力引導,有效地調動了民眾的參保積極性,大大加快了兩項保險制度全覆蓋的步伐。我們堅持試點先行,穩步推進。2009年下半年在全國部分縣市啟動新農保試點,2010年擴大試點面,2011年開展第3批試點,並部署了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通過積極穩妥的試點,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積累經驗。2009年7月份開始在全國全面推開兩項保險制度,可以說是水到渠成。
逐步退出歷史舞台。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要求,截至2013年,全國約半數省份將新農保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合併,稱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即不再區分城市戶籍和農村戶籍,只要沒有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符合參保條件就可以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符合領取待遇條件就可以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而且兩種戶籍繳費、領取待遇的條件和規則相同。各省也同時規定了兩種制度的銜接問題。可以預見,不久以後,在全國範圍內,新農保將與城鎮居民社會保險保險合併,從而成為歷史名詞。
建設要求
根據《決定》精神,在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過程中,應重點注意把握好以下幾點:
第一,按照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方式建立籌資機制。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作為一種保障老年居民享受社會養老待遇的保險制度,離不開資金的支撐。為確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能夠有效運作和可持續發展,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應當在自願的基礎上繳納一定的保費,當然繳納保費的多少取決於當地所建立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保障程度的高低。在參保個人繳費的基礎上,當地有條件的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自身的經濟實力,為參保農民繳納一定比例的保費補助。而當地政府則應根據
地方財政實力狀況,為農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提供一定資金補貼。
從全國各地開展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情況看,無論是發達地區還是欠發達地區,地方政府的資金補貼發揮著重要作用。以江蘇省蘇州市為例,該市2003年就出台了《蘇州市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管理暫行辦法》,在全國率先建立了低水平、廣覆蓋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他們把從事
農業生產(種植業、養殖業)為主的務農人員納入了農村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對所有參保的務農人員,縣級和鎮級財政補貼50%左右,有的縣(市)達到60%。在2003―2005年間,全市各級財政對務農人員的參保補貼額達到13.38億元,且每年的補貼資金呈上升趨勢。該市按照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方式建立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僅有效地解除了廣大參保農民的後顧之憂,而且成為縮小城鄉差別、加快
城鎮化的有效途徑。
第二,在按照個人、集體、政府三方分擔的基礎上建立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後,應高度重視基金的保值增值問題,否則將面臨較大的長期資金支付壓力。有關部門應抓緊研究基金管理和投資政策,探索基金市場化的投資管理模式,制定相應的基金投資管理辦法。還應研究不同地區
做實個人賬戶的辦法,研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基金市場化投資管理政策,以確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能夠可持續發展。
第三,創造條件探索城鄉養老保險制度有效銜接的辦法。各地政府除了應通過繳費補貼、基金貼息、待遇調整補貼、老年人直補等多種方式引導和鼓勵農民參加新型農村
社會養老保險外,還應破除城鄉分割體制,創造條件探索實現農村和城鎮基本養老關係轉移接續辦法,逐步建立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
試點
新農保試點
2009年8月,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鬍曉義在國務院新聞辦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透露,我國各項
社會保障制度正不斷擴大覆蓋面,到年底將有超過12億公民享有基本的醫療保障,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會在“十一”之前啟動,使我國農民在60歲以後能享受到國家普惠式的養老金。此外,2013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工作已落實到位,調整後的月人均養老金達到1900元,月人均增加170元。
胡曉義介紹說,擴大
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覆蓋面是
新醫改的一項重要任務,在今年上半年取得明顯進展,城鎮職工和居民醫保參保人數已經超過3.3億,新農合參保人數達8.3億。全國所有的城市都將開展居民基本
醫療保險制度,力爭到年底使城鎮職工和居民參加醫保人數達到3.9億,加上新農合的參保人數,整體上將有超過12億的中國公民享有基本的醫療保障。在擴大覆蓋面的同時,醫療保障水平也得到提高,國家已出台檔案,要求職工醫療保險、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以及新農合,都要在現有報銷比例的基礎上提高最高支付限額,住院費用報銷比例要比2009年提高平均5個百分點。
胡曉義同時透露,
國務院常務會議已經審議並原則通過了《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該意見正在徵求各地意見,預計會在“十一”之前啟動試點。新農保和過去一些地方實行的老農保,在籌資結構方面有很大不同。過去的老農保主要是農民自己繳費,實際上是自我儲蓄的模式,而新農保是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其中中央財政將對地方進行補助,並且會直接補貼到農民頭上。
對社會上熱議的
工傷保險條例修改意見中“不再把上下班途中遭遇機動車交通事故列入工傷的範圍”,胡曉義表示,此次工傷保險條例的修改有很多新亮點,比如說實施範圍擴大了,把事業單位和
民辦非企業單位也納入了工傷保險的範圍,再比如簡化了工傷認定、鑑定的程式,原來如果對工傷認定不服,需要經過行政仲裁、法律訴訟,把鏈條縮短,可以避免一些用人單位惡意拖延。而上下班途中的機動車事故是不是列入工傷認定範圍的問題,只是其中的一個修改。他表示,工傷保險條例的修改還在徵求意見,這本身是一個匯集民意、匯集民智的過程。
推進試點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將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
(一)是推進養老保險制度建設。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年內覆蓋10%左右的縣(市)。繼續開展
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試點,積極推進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定實施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辦法和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
(二)是加快推進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建設。認真貫徹《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和《國務院關於印發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抓緊起草相關配套檔案,根據方案的要求,繼續擴大醫療保險的覆蓋範圍,在全國所有的城市全面開展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抓緊研究妥善解決關閉破產國有企業退休人員醫療保障問題的辦法;逐步提高待遇水平,按照中央檔案要求提高最高支付限額,逐步提高住院和門診大病的支付比例,有條件的地區逐步將常見病、多發病門診醫療費用納入醫保支付範圍。
(四)是加強基金征繳和管理。密切跟蹤各地幫助困難企業穩定崗位的社會保障政策落實情況,加強分類指導,確保在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減輕企業負擔。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努力做到應收盡收。開展社保基金專項治理工作,確保基金安全。
試點方案
新農保試點指導意見目前正在徵求各地政府的意見,準備進一步修改完善後正式發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農村社會保險司農民養老保險處處長高帆,曾接受《半月談》記者專訪,就相關具體問題作了解答 。
基礎養老金或超55元
記者:“新農保”的繳費基數、費率、基礎
養老金各是多少?
高帆:個人繳費以當地
縣級行政區上一年農民人均收入為繳費基數,原則上費率為4%~8%,農民自願多繳不超過15%,具體標準由當地政府確定。基礎養老金標準主要參考了
農村低保的水平、貧困線標準、計畫生育獎勵扶助政策、農民收入水平等因素,由國務院確定最低限標準,並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適時調整,各地可視財力適當提高。
而據人保部有關負責人透露,根據試點草案,基礎養老金底線為55元。“但是上不封頂,根據地方財力而定。”農民工也可以參保
記者:農民工可以參加“新農保”嗎?
高帆:對於農民工參保問題,我們是這樣考慮的:農民流動很頻繁,他們可能在城市安家成為市民,也可能回到農村。他們如果在企業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且享受城保待遇,那就不用參加“新農保”了;如果沒達到享受城保待遇的要求,比如累計繳費不滿15年,他們可以按有關規定,把城保的繳費積累轉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規定領取。
繳費年限最低15年
記者:“新農保”繳費年限是多久?
高帆:最低繳費年限為15年,其間因特殊情況可以間斷,只要累計滿15年即可。地方可採取按年繳費方式收繳保費。記者:每月大概能領多少養老金?從什麼年齡開始領取?
高帆:《指導意見》確定了一個基礎養老金低限標準,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提高本地基礎養老金標準。如果參保農民經濟條件允許,可以多進行個人賬戶積累,提高待遇標準。我們測算,如果按最低費率4%,最低繳費年限15年計算,一年可以拿到當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的25%。養老金從60歲開始領,不分男女。
人保部社會保險研究所一位專家據此推算:2008年,中國農民人均純收入達到了4761元。如果按該標準測算,符合條件的農民一年可以領到1190元養老金,“當然,屆時農民人均收入肯定要高於現在的水平。”
農民工參保
農民工也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但是之前基本領不到,因為公司負擔不起,能逃就逃。就算辦了的,一換地方就取不了,所以農民工紛紛退保。2010年初出了個《辦法》,要求公司改為交12%,又給了一個異地接續的方法,再不許辦退保。
人保部就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等兩個辦法答問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養老保險司負責人就《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答記者問
記者:首先請談一談為什麼要制定這兩個辦法?
養老保險司負責人:改革開放30年來,我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社會保障體系初步建立,覆蓋面不斷擴大。到2008年底,全國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已有2.19億人。但同時也要看到,30年來,我國社會結構發生了巨大變化:
城鄉二元結構逐步打破,大量農民工進入城鎮務工;勞動力市場的流動性大大增強,跨地區流動就業成為常態。而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是在縣級統籌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並以
城鎮企業職工為重點,難以完全適應這種大規模流動狀態,出現了一些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因跨地區、跨城鄉就業而養老保險權益得不到有效維護的問題。因此,黨中央、國務院明確提出,在加快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提高統籌層次的同時,制訂適合現實需要的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辦法和參保人員跨地區流動就業的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從根本上講,制定實施兩個辦法,是適應我國現階段社會結構變化和運行特點的狀況,更好地保障勞動者的養老保險權益。
記者:農民工和城鎮職工都有流動就業時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問題,為什麼不能制定統一的辦法,而要制定兩個辦法?
養老保險司負責人:兩個辦法所針對的人群及其流動特點,既有共同點,也有不同點。共同點在於:第一,都是跨地區流動就業;第二,都有養老保險關係如何轉移接續的問題。因此,兩個辦法要遵循一些共同的原則並大體平衡。比如,在各地區就業的養老保險權益都應累計計算,個人賬戶資金都要全部轉移,養老保險基金都轉移規定的繳費工資基數的12%。
不同點在於:第一,城鎮職工一般是在
城市之間轉移就業,最後在城市養老,而農民工除了在城市之間轉移外,還在城鄉之間流動就業,其中一部分要返鄉養老;第二,職工跨地區轉移就業一般有確定的目標地,而農民工在離開一個就業城市時往往沒有明確的下一個就業目標地,因而中斷參保的情況較為普遍。因此,需要在總體原則一致的基礎上,針對不同情況分別制訂政策措施。
記者:據了解,目前我國農民工總數已近2.3億人,其中進入城市就業約1.3億人,在本地鄉鎮就業約0.9億人,成為我國改革開放和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湧現的一支新型勞動大軍,為促進城鄉經濟的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但各地反映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存在不少矛盾。請問主要問題是什麼?
養老保險司負責人:現行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保)在制度上規定覆蓋所有在城鎮企業就業的勞動者,也包括農民工,但在實際執行中,農民工參保的比例很低。截至2008年底,全國參加城保的農民工2416萬人,只占在城鎮就業農民工的17%。主要原因是現行城保制度的有些政策難以完全適應農民工的特點。
綜合各方面反映,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主要有兩難:一是繳費難。農民工工資收入普遍較低,使用農民工集中的企業經濟承受能力也普遍較低;而現行城保制度規定繳費標準較高(用人單位繳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工資的8%),許多農民工及使用農民工集中的企業感到難以承受,因而導致大量的農民工沒有參保。二是轉移難。農民工就業的流動性很強,而且轉移目標地不確定,在這個城市打工,可能轉到另一個城市,也可能回到家鄉;而現行城保制度規定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時只轉個人賬戶資金,不轉移用人單位繳納的
社會統籌基金,參加了城保的農民工不能肯定自己繳了費今後能不能領到養老金,因而在離開一個就業城市時往往選擇退保,只把個人賬戶的錢領出來,這實際上損害了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權益。
記者:怎么解決這“兩個難”的問題?制定的《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主要的原則是什麼?有哪些新的政策、措施?
養老保險司負責人:2006年《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就提出“低費率、廣覆蓋、可轉移,並能夠與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銜接”,這是解決農民工參保並實現養老保險關係跨地區順暢轉移問題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我們按照這樣的原則,在統一的基本制度框架內制定適應農民工特點的政策,目標是使廣大農民工都能實際進入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使履行了同等義務的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在養老保險方面享有同等的權利,還要使跨地區就業以及返鄉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權益能夠通過接續和累計得到切實保障。
針對農民工收入普遍偏低的特點,辦法規定: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為工資總額的12%,比規定的平均繳費比例低了8個百分點;農民工個人繳費比例為4%至8%,可以根據本人的收入情況合理選擇和確定。過去已經參加城保的農民工及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調整繳費比例。這樣規定,可以大大降低農民工及其用人單位的經濟負擔,以最大限度地將農民工納入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
針對農民工就業流動性強的特點,辦法明確了農民工養老保險關係轉移和權益累計、接續的政策:農民工離開就業城市時,當地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方面要為其開具
參保繳費憑證,證明他在本地參保的時間和累計繳費情況;另一方面暫時封存其權益記錄和個人賬戶。農民工回到原就業城市就業並繼續參保的,其權益記錄和個人賬戶自然解封,養老保險權益得以延續;農民工到其他城市就業並繼續參保的,只要向新就業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示參保繳費憑證並提出轉移申請,就可以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其養老保險權益累計計算;農民工由於各種原因未能繼續參保的,其權益記錄和個人賬戶一直封存,個人賬戶繼續按國家規定計息,直到其繼續參保或到達領取待遇年齡,已經參保繳費的權益不受損失。採取以上措施後,農民工離開就業城市、中斷參保繳費的,原則上不再辦理“退保”。
記者:按照上述辦法農民工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能不能與城鎮職工享受同樣的權利?
養老保險司負責人:只要履行了同樣的參保繳費義務,就享有同等的養老保險權益。到達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的農民工,按照與城鎮參保職工一視同仁的原則計發相關待遇:繳費滿15年以上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繳費不滿15年的,而參加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的,由社保機構將其養老保險關係及資金轉入其家鄉的新農保制度,按規定享受新農保待遇;沒有參加新農保的,比照城鎮同類人員,一次性支付其個人賬戶養老金。國家正在組織開展新農保試點,農民工在城鎮參保與新農保之間的具體銜接轉移辦法,將按照切實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原則另行制定。
記者:這個辦法是不是適用於所有農民工?
養老保險司負責人:這個辦法主要適用於在城鎮就業並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的農民工。城鎮各類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契約時,必須明確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相關事宜,並為農民工辦理參保手續。在城鎮就業的農民工還有一部分是從事個體經營的,考慮到他們沒有用人單位繳費,如果參保將由個人負擔全部繳費,經濟上難以承受,因此,這部分農民工以及在鄉鎮就業的農民工可參加家鄉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記者:除了農民工外,還有一些參保的城鎮職工也反映跨地區就業時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難的問題。請談一談這方面情況,突出矛盾是什麼?
養老保險司負責人:總的說來,與農民工相比,城鎮勞動者跨地區流動就業的規模比較小。據調查統計,2007年跨統籌地區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人數占全部參保人員的1.14%,其中跨省轉移的只占全部參保人員的0.26%。現行政策規定,參保人員跨統籌範圍流動,只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轉移統籌基金,不同參保地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由最後參保地負責辦理退休。但在實際執行中,少數轉入地考慮到本地區的基金支付能力,特別是擔心臨近退休的參保人員轉入後,繳費少而領取待遇時間長,因而不願接收;有的地方自行出台了戶籍、年齡限制條件,或不承認參保人員在其他地區的繳費年限和
視同繳費年限等,致使一部分參保人員符合規定條件後不能及時辦理退休手續和享受養老待遇。這種現象雖然是少數情況,但也損害了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必須儘快解決。
記者:現在制定的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為什麼叫“暫行辦法”?重點解決什麼問題?
養老保險司負責人:國家正在積極推進養老保險省級統籌,並將在條件具備時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隨著省統籌的全面實施,參保人員在本省的各城市流動就業,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將更加順暢,因此,當前的重點是解決跨省流動就業的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問題。隨著將來全國統籌的實施,解決跨地區轉移接續問題也會有更好的基礎,因此,制訂的是具有過渡性的暫行辦法。
記者:解決跨省流動就業的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問題,應遵循哪些原則?
養老保險司負責人:我們認為應當堅持四個原則:一是以切實維護參保人員養老保險權益為基本出發點;二是統籌考慮轉入地與轉出地之間的資金平衡關係,明確各地養老保險事權責任;三是考慮中心城市的
人口承載力,防止道德風險;四是制訂全國統一的政策和操作實施辦法,以保證參保人員在哪裡就業就在哪裡參保繳費,其養老保險關係可轉移接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時能夠如期享受養老待遇。
記者:解決養老保險關係跨省轉移接續的主要政策是什麼?
養老保險司負責人:主要是兩方面:一方面明確了資金轉移結構和轉移量。規定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除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外,再按本人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轉移統籌資金。個人賬戶儲存額的轉移,基本維持了現行政策規定,以體現政策的連續性。統籌基金的轉移量,確定為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的12%左右。確定這個時點,主要是因為1997年以後全國各地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及繳費比例歸於統一。
另一方面明確了退休辦理地點確定原則,以釐清地方養老保險事權,保障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時,首先依據其戶籍所在地辦理退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當戶籍所在地與參保地不一致時,如果在最後參保地參保滿10年,在最後參保地辦理退休手續,核發基本養老金;如在最後參保地參保不滿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滿10年的參保地辦理退休手續;如在各地參保都不滿10年,則在戶籍所在地辦理退休手續。
記者:我注意到在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中,對一些年齡偏大人員異地就業時規定要“建立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這是怎么考慮的?能保障參保人員的權益嗎?
記者:兩個辦法實施後,廣大職工特別是農民工辦理參保、繳費、轉移接續手續是不是很麻煩?比如說,跨地區流動就業是不是要自己往返兩地辦理轉移手續?
養老保險司負責人:配合兩個辦法的實施,要進一步完善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流程,加強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作,使跨地區轉移養老保險關係更方便,而不是更麻煩。兩個辦法都規定,參保人員就業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參保登記、繳費核定、權益記錄和保存等工作,在參保人員離開就業地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參保人員在其他地區就業並繼續參保,只要提出接續申請並出示參保繳費憑證或信息,就能夠由轉出和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不必由參保人員本人在兩地來回奔波辦理,減少個人的責任和負擔。
記者:不再實行“退保”政策後,怎么保證農民工對自己的累計權益看得見、摸得著、能放心?
養老保險司負責人:我們正在結合“金保工程”的實施,籌劃儘早建立健全全國查詢系統。由於農民工流動頻繁而且規模大,因此首先從農民工做起,建立全國社保信息查詢系統,逐步推廣到全部參保人員人人都有
社會保障卡,個人身份證號碼作為其本人全國通用、終身不變的社會保障號碼,加上密碼,在全國各個
社保經辦機構都能隨時查詢本人的養老保險參保繳費等權益記錄信息。這有點兒像銀行的定期儲蓄,雖然不能在達到領取條件之前提取,但隨時能了解自己存量多少錢(積累了多少權益),讓參保民眾放心。
對“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的三點意見
《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已開始徵求意見。對一些在設計上似乎還會使人產生疑慮的地方,個人提出3點淺見:
其一,在“(農民工)辦法”關於“轉移接續”的規定中,沒有涉及資金怎么走。農民工帶走的是“參保繳費憑證”,此憑證是“有價證券”嗎?其實,按照此前的相關法律,並沒有不許“轉移接續”的規定。在2001年出台的《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不論因何種原因變動工作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其妥善管理、接續養老保險關係,做好各項服務工作。”但是,因為對資金的“轉移接續”沒有個明確的說法,甚至還有這樣的匪夷所思的規定:“城鎮企業成建制跨省搬遷,……資金只轉移個人繳費部分,轉入地社保機構……按時足額發放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這意味著轉入地接收的是“個人繳費部分”,而支付的是“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個人賬戶+社會統籌)”,而且還要保證“按時足額”。從這項規定也許可以推及全面,正因為養老保險制度的“諸侯割據”而且資金轉移受阻,所以到後來各地一般都不會接受“轉移接續”。“(農民工)辦法”中對這一點的表述仍然是含糊不清的。
其二,“(農民工)辦法”要求農民工要有15年的累計繳費年限才能按月領取養老金,這是合理的。但是,規定“農民工達到待遇領取年齡而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參加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由社保機構將其基本養老保險權益記錄和資金轉入戶籍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關待遇。”這就令人費解了。
首先,截至2008年底,全國只有300多個縣(市、區)建立了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占全國3000多縣(市、區)的1/10。所以,至少是近幾年,“沒有參加”的居多,而“沒有參加”的只能“比照城鎮同類人員,一次性支付其個人賬戶養老金”,這就不合理了。累計繳費不到15年的,可以減少養老金金額,但千萬不要簡單地“一次性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有個最低限度也是合理的,譬如美國《社會保障法案》初建時,規定參保3年以下的一次性支付,但是支付的是包括雇員、僱主繳納的保險費以及利息。
其三,“(轉移接續)辦法”中關於“退休地點”的規定似乎也很令人費解。這涉及“戶籍所在地”和“最後參保地”兩個概念,“辦法”規定,在“最後參保地”要有10年的參保記錄才能按此地的待遇水平領取養老金,否則就要找上一個有10年參保記錄的地方,按那裡的待遇水平領取養老金。如果都不滿10年,要按戶籍所在地的待遇水平領取養老金。
為什麼要這樣計算呢?在一個地方工作若干年,那段時間就按那裡的退休當時的待遇水平計算,這樣不是很明確嗎?如果這個“最後參保地”和“戶籍所在地”按省級單位計,那還好說,要是具體到市、縣,豈不麻煩。更為合理的辦法可能是,農民工退休養老的地點應該是可選擇和可調換的,他們的退休金就由他們選擇的“退休養老地”發,待遇水平按各“參保地”的省級平均水平和繳費年限(具體到月)計算。這對解決“異地養老”問題也有好處。
舉例
中央財政首為農民養老買單,標準最低55元
國務院決定2009年在全國10%的縣(市、區)開展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其基礎養老金將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分擔。
中國農民自古以來依賴土地和子女養老的模式即將發生改變。隨著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試點的逐步推開,他們以後將可以像城裡人一樣每月領取養老金。
值得一提的是,這種養老保險的資金來源包含中央和地方財政補貼。這也意味著,中國中央財政首次對農民的養老承擔責任。對於中國農民而言,這一政策的意義,堪與2006年正式取消延續了數千年的“皇糧國稅”(農業稅)相提並論。
昨天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2009年在全國10%的縣(市、區)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年滿60周歲、符合相關條件的參保農民可領取基本養老金。根據民政部截至2005年底的數字,全國共有縣級行政區劃2862個。
一位參與政策制定的人社部官員接受CBN記者採訪時說,10%試點縣的選擇,將先由各省提出申請,國務院根據申請的情況進行安排,原則上每個省都可以有試點。
中央財政擔責
據新華社報導,國務院總理
溫家寶昨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部署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討論並原則通過《
橫琴總體發展規劃》。
知情人士向CBN透露,會議討論了由人社部提交的《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決定2009年在全國10%的縣(市、區)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
“結合領導同志的意見,人社部和財政部兩家還要對檔案進行進一步修改,然後可能還要向地方繼續徵求意見,但距離正式出台已經不遠了。”這位人士說。
人社部公布的《2008年全國社會保險情況》顯示,截至2008年,全國已經有464個縣開展了由地方財政支持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參保農民達到1168萬人。
這次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開展的試點,與上述試點的最大不同在於,中央財政將出資補貼農民養老。
昨天的會議,確定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採取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模式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年滿16周歲、不是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均可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年滿60周歲、符合相關條件的參保農民可領取基本養老金。
上述人社部官員告訴CBN記者,採用“社會統籌加個人賬戶”這個提法是為了與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但從制度設計來說,用“基礎養老金”來取代“社會統籌”可能更加準確。
這位官員稱,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最大不同在於,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是一個帶有社會福利性質的制度,其基礎養老金部分由財政出資,中央和地方財政各分擔一部分;凡達到規定年齡,即可領取養老金。
CBN記者了解到,當前設計的方案是,試點地區的基礎養老金從55元起步,地方可以在這個基礎上增加但不能減少。中央財政根據地區不同給予補貼,初定西部地區補貼80%,中部60%,東部20%。
上述知情人士也表示,這是一個初步的方案,下一步還有可能根據有關意見進行修改。
根據各地先期試點的情況來看,財政對於農民的補貼主要有三種方式,一是在發放的時候補貼,凡是60歲以上的人口都可以領取養老金;二是繳費的時候按照定額或是農民人均純收入的一定比例給予補貼;三是在領取和發放的時候同時都給予補貼。
人社部的官員也表示,最終由國務院下發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可能將尊重地方試點的經驗,給予地方更多的彈性空間。
先行試點,逐步推開
會議明確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即“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
會議提出,要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和待遇標準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適應。上述官員透露,當年年滿60歲,符合相關條件的參保農民可領取的養老金底限初定為55元,財力好的地區可以增加,北京已經達到了280元。
會議還表示,個人、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適應;政府引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民普遍參保;這個制度將先行試點,逐步推開。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
楊燕綏對CBN記者表示,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首先是一個克服老年貧困的制度,政府發放的基礎養老金數額是非常低的,但這已經是很大的進步。這個制度同時也為農民建立個人賬戶,通過長期積累後這部分錢也能發揮養老作用。
人社部農村社會保險司司長
趙殿國曾公開表示,按照十七大所提出的“2020年之前要基本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制度”,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時間表已經非常緊張。
但上述人社部官員也表示,在先期試點中,北京僅僅用了一年時間就實現了全覆蓋,說明這是非常受農民歡迎的制度,只要財政補貼到位,也許在未來三到五年之內就可能實現這個目標。
政府補貼方式
政府補貼包括四個方面:1.繳費補貼: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級財政負責10元,市縣級財政各負責10元。2.基礎養老金:中央財政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每人每月55元)的50%對廣東給予補助(即中央財政補助每人每月27.5元),其餘部分,珠三角由市縣財政負擔;東西兩翼和粵北山區由省財政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的25%給予補助(即省財政每人每月補助13.75元),中央和省財政補助以外的部分,由市縣財政各負擔一半。3.對較高檔次繳費的鼓勵:由地級以上市政府制訂。4.對特困群體的補貼: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特困群體,由統籌地區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養老保險費,具體辦法由統籌地區政府制訂。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
在廣東,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是作為新農保的一個組成部分,意即在征地時,要落實資金,為被征地的農民建立養老保障。
辦理流程
參保範圍
具有本地農村戶籍且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
所需證件
1.身份證原件、複印件二份。
2.戶口本原件、複印件二份。
3.4張1寸免冠照(60周歲以上人員6張)。
辦理方法
到戶口所在村委會填寫《登記表》4份,《戶籍表》2份,貼相片,並由本人簽字按手印確認。16—59周歲人員自主選擇繳費檔次(100—1000)繳費,由村街經辦人員開具收據並填寫《繳費明細表》。60周歲以上人員不需繳費,填寫《待遇申領表》2份,提交存摺複印件兩份。
與城鎮區別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2014年2月7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決定合併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建立全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另據貴州思南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方網站資料,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新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異同主要有以下幾點。
制度實施時間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從2010年10月1日開始實施;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是從2011年7月1日開始實施。
參保條件
根據政府頒發〔2010〕187號檔案第五條規定:新農保參保對象為具有本縣農村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均可以參加新農保;根據政府頒發〔2011〕156號檔案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對象為具有本縣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均可以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繳費檔次
新農保參保人員繳費標準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8個檔次。城鎮居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參繳費標準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600元12個檔次。兩類參保人員均是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繳費檔次確定後,一次性繳納。
特殊人群的政府補貼
新農保:①屬於二級以上(含二級)重度殘疾人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由縣級財政按照最低繳費檔次的50%為其代繳,對享受農村低保的重度殘疾人(二級以上),縣人民政府按個人繳費最低檔次標準為其全額繳納;②獨生子女戶、兩女結紮戶的農村居民參保繳費,縣人民政府按照繳費最低檔次的10%補貼;③參保人員義務服兵役期間,縣人民政府按照個人繳費的最低檔次全額代繳。城居保:①屬於二級以上(含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一戶多殘家庭的殘疾人參保,由縣政府按照最低繳費檔次的50%為其代繳,對享受城鎮低保的重度殘疾人(二級以上)和一戶多殘家庭的殘疾人參保,縣人民政府按個人繳費最低檔次標準為其全額繳納;②獨生子女戶的城鎮居民參保繳費,縣人民政府按照繳費最低檔次的10%補貼;③參保人員義務服兵役期間,縣人民政府按照個人繳費的最低檔次全額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