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意見

為完善河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精神,結合河北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本實施意見從2006年1月1日起實施。以前有關規定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按本實施意見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意見
  • 實施意見:2006年1月1日起
  • 發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檔案類型:意見
基本信息,實施意見,

基本信息

河北省人民政府
冀政[2006]67號
關於印發河北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河北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意見》已經省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二〇〇六年八月三十日

實施意見

為完善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指導思想和主要任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統籌考慮當前和長遠的關係,堅持覆蓋廣泛、水平適當、結構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則,完善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健全機制,加強管理,建立起符合國家總體要求和我省實際,可持續發展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二)主要任務:繼續把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作為首要任務,不得發生新的拖欠,切實保障企業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以非公有制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和進城務工農民工參保為重點,進一步擴大養老保險覆蓋範圍;按照國家和省的部署,逐步做實個人賬戶,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儘快實現由現收現付制向部分積累制的轉變;調整個人賬戶規模,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建立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加強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做到應收盡收;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完善多渠道籌資機制,強化基金監管,維護基金的安全和完整;進一步提高統籌層次,完善省級統籌制度,加強省級基金預算管理明確省、市、縣(市、區)三級政府的責任,強化基金的歸集、調劑和管理,實現規範的省級統籌;建立企業年金制度,不斷擴大實施範圍;進一步做好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加強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建設,開展社區管理達標活動,保證工作人員和工作經費,提高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加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經辦能力建設,適應業務工作發展的需要,最佳化經辦資源,加大資金投入,推動社會保險經辦工作的規範化、信息化、專業化建設,建立布局合理、管理規範、流程科學、服務到位的經辦管理服務體系。
二、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三)要繼續把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照足額發放作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改革發展的頭等大事,切實抓緊抓好。各級政府要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切實加強對確保發放工作的組織高度和監督管理,對確保發放不力發生新的拖欠而引發群體性上訪等社會影響較大事件的,要追究政府和相關部門的領導責任。省勞動保障部門要監控易發生拖欠縣(市、區)基本養老金的發放情況。
(四)嚴格執行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項目和標準。凡屬國家及省規定統籌項目內的基本養老金,各地必須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新的拖欠。目前仍由企業負擔的屬於國家和省政府有關部門出台的福利性補貼項目要根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承受能力,逐步納入統籌基金支付,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制定,報省政府批准。企業及各地自行制定的福利性補貼項目和標準,不得轉為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項目。
三、進一步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
(五)採取有效措施,不斷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使更多城鎮勞動者享受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改制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都要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為本單位職工或僱工及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要以非公有制企業、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和農民工參保為重點,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各地要對轄區內非公有制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和農民工進行全面摸底調查,按照“十一五”期間全省參保人數年增長率保持在6%以上的要求,制定擴面規劃和年度計畫,逐級分解下達任務,建立擴面工作目標責任制,確保擴面任務完成。要正確處理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和發展當地經濟的關係,任何地方都不得把免除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作為吸引外來投資的優惠條件。
(六)有關部門要互相配合,協調聯動,切實發揮部門優勢,推動基本養老保險擴面工作。各級勞動保障、工商、稅務等部門要建立信息互通平台和聯合執法機制。要定期相互通報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的註冊登記和年檢情況,新增納稅企業和納稅人情況,養老保險參保登記和繳費情況;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參保繳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依法參保繳費的要責令其限期改正並依法予以相應的處罰。國有資產監管、中小企業管理、工會、工商聯、企業家協會等部門和組織都有責任督促、指導企業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按時足額繳費。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拒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不履行繳費義務的企業和法人,不允許授予各種榮譽稱號和參加各項評優評先活動。
(七)企業經營者和個體工商戶僱主要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規定,在簽訂集體契約和勞動契約時,把為本企業職工和僱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作為必備內容,認真履行法定義務,保障職工的養老保險權益。各單位要定期向職工公示並向職代會報告單位及職工參保繳費情況,主動接受職工的監督。
四、規範參保單位和人員的參保繳費政策
(八)職工個人按照本人上月實發工資的百分之八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繳費基數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高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繳費。企業按照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對於繳費基數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和不能核定工資總額的企業,可按職工繳費基數之和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九)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個人繳納8%,其餘部分由僱主繳納。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達到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後,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待遇。對於低收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按照“低進低出”的原則,由本人提出申請,最低可暫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費,以後逐步過渡到按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繳費。但按低基數繳費人員退休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也相應降低。
(十)進一步落實國家和省有關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幫助就業困難人員和貧困殘疾人個體戶參保繳費。對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人員和城鎮貧困殘疾人個體工商戶,各級政府要按照省財政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落實社會保險補貼政策,緩解其參保繳費的困難。
(十一)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企業要繼續為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對已與企業簽訂勞動契約、實現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用人單位應按現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參保繳費;對其他進城務工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問題,由省勞動保障部門按照國家政策另行制定具體辦法。
五、調整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
(十二)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2005年12月31日以前原計入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不再變動。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同期國有商業銀行公布的存款利率和做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的運營收益率計息。具體利率由省勞動保障部門每年公布一次。
(十三)根據國家要求,逐步做實個人賬戶,以保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應對人口老齡化。做實個人賬戶的基金,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管理和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六、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十四)建立個人賬戶後參加工作(“新人”)、繳費(含視視同繳費,下同)年限累計滿15年及以上的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本人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建立個人賬戶前參加工作、本實施意見實施後退休(“中人”)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及以上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和調節金。具體辦法由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
本實施意見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老人”),仍按國家和省原來的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企業離休人員的養老保險政策仍按我省原來的規定執行。
(十五)參保人員達到規定的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時,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並按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係;如本人自願,也可向後延長繳費年限至滿15年時再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
(十六)嚴格執行國家關於企業職工退休年齡和條件的規定,各地、各部門和企業及職工不得隨意降低退休年齡和條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提前退休,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規定,報省勞動保障部門審批,對違反規定自行辦理職工提前退休的部門和企業,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已辦理的提前退休職工清退回企業。嚴格控制企業“內退”行為。企業“內退”必須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式,就“內退”待遇、繳費基數等與職工協商一致,嚴禁出現侵犯職工權益問題。
(十七)職工從事符合國家規定的提前退休工種工作,累計達到規定年限,本人申請,可在男滿55周歲、女滿45周歲至正常退休年齡期間任一周歲年齡時辦理退休手續,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對於曾在原公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參保繳費滿10年(其中實際繳費年限滿5年)以上,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2年以上的女參保人員,可以選擇50至55周歲之間任一周歲年齡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其他從事個體經營和靈活就業的女參保人員,年滿55周歲時方可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
(十八)根據國務院統一部署,按照全省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年增長率的一定比例,結合本省實際,適時調整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水平,確保退休人員享受社會發展成果。
七、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與監管
(十九)全面落實《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河北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辦法》,嚴格執行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制度,加強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徵收管理,提高征繳率。尚未參保登記的企業要按當地規定時限進行社會保險登記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新建企業應從領取營業執照起30日內進行社會保險登記。已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的企業必須按時申報、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對拒繳、瞞報少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依法嚴肅處理;加大追繳清欠力度,確保基本養老保險費應收盡收。建立和完善異地協查工作制度。積極推動稽核繳費誠信制度建設,營造依法繳費光榮的社會環境和氛圍。
(二十)各級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財政的要求,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養老保險的資金投入。要嚴格落實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缺口地方政府負擔的責任制,省政府規定的由當地政府負擔的基金收支缺口等資金應確保按時到位。
堅持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並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確保基金安全。各地不得出台動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政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決定基金的其他用途。
(二十一)實施破產的企業要按照法律、法規和本省規定,將破產前拖欠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資產變現收入中第一序列予以清償。對於確實無法清償的個人賬戶以外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要按規定程式經破產企業所在地設區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認定書,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審核,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覆核,報省勞動保障、財政部門批准後核銷。未經批准自行核銷的,核銷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當地政府負責補償。
(二十二)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和個人,核定繳費基數後因各種原因形成欠費的,應按規定從欠費之日起補繳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滯納金。補繳後欠費期的個人繳費基數按已核定的繳費基數記錄。對於曾參保的企業職工,因各種原因中斷參保的,不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斷保期間按中斷繳費處理。職工個人在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繳費對賬通知後,發現記賬或繳費基數有誤的,應在6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對,對記賬有誤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更正,屬於少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責令及時補繳,補繳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更改個人繳費基數,按規定記錄個人賬戶。
(二十三)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財政、審計、稅務、銀行等部門,進一步完善基金征繳、管理和支付等環節的監督制度。認真開展基金現場監督檢查,並依託“金保工程”建立基金非現場監督體系,逐步形成事前、事中和事後監督相結合的監督機制。各級政府要健全和完善由政府相關部門、有關專家和企業職工代表參加的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充分發揮決策、協調和議事職責,形成政府、社會輿論相結合的基金監督體系。加強各級社會保障基金監督機構建設,配備專職人員,完善基金監督舉報制度,建立協同監督機制,探索基金監督和反欺詐的各種手段和措施,嚴禁新的擠占、挪用基金現象發生,確保基金管理和運營安全。對違規存放、挪用和詐欺基金的單位或個人,依法嚴肅處理,並追究有關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八、完善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
(二十四)進一步推進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在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統一繳費基數和比例、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礎上,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一級核算,計畫數據直接核算到縣(市、區);進一步增加互濟功能,做實省、市兩級調劑金。各地要按照《河北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辦法》規定,及時足額向省、市上解基本養老保險調劑金。中央轉移支付的調劑資金、缺口補助資金和各市上解的調劑金由省統一調劑使用;落實省、市、縣(市、區)三級政府養老保險責任分擔機制。各市、縣(市、區)在完成省定目標任務後基金收支仍有缺口的,由省、市調劑解決,對於沒有完成省定目標任務而形成的基金缺口,由市、縣(市、區)政府負責籌集解決。
(二十五)有條件的設區市要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市級統一管理。從2006年起,三年內實現設區市養老保險基金的統收統支、市級集中管理。爭取“十一五”期間實現全省範圍內養老保險基金的統一調度和使用、基本養老保險業務規程規範、基金監督管理機構健全的規範的省級統籌制度。
九、加快發展企業年金
(二十六)凡屬盈利企業原則上都應依法逐步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由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在轉企的同時要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各級勞動保障、國有資產監管等部門和企業家協會等組織,要積極創造條件推動發展企業年金。企業工會組織要把建立企業年金列入集體協商的主要內容,督促企業經營者發展企業年金,增加企業凝聚力和競爭力。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按照雙方約定的比例共同繳納,其中企業繳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部分從成本列支。
(二十七)企業年金實行完全積累,採取市場化的方式進行管理和運營。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切實做好企業年金基金的監管工作,實現規範運作,維護企業職工利益。
十、繼續做好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二十八)按照建立獨立於企業事業單位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繼續做好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並作為街道、鄉鎮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內容之一。要建立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中心,加強社區勞動保障平台建設,開展社區建設達標活動,努力提高社區管理服務水平。
(二十九)採取政府、集體和個人等多渠道投資、市場化運作的方式,加快公共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路建設,鼓勵和支持各種社會力量興辦社會福利機構,進一步拓展社會化管理服務內容,為退休人員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務,不斷提高退休人員的生活質量。
十一、加強社會保險經辦能力建設,不斷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水平
(三十)充分認識加強社會保險經辦能力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要進一步提高隊伍素質,最佳化資源配置,規範經辦管理,改進工作作風,實現社會保險經辦能力的規範化、信息化和專業化管理。要加強人員培訓,提高政治和業務素質,不斷提高工作效率。
(三十一)建立與省級統籌相適應的社會保險經辦管理體制。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科學設定機構崗位,將分散設定的企業、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工傷保險、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整合。省、市、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整合後名稱統一為“×××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省級經辦機構整合辦法由省編委辦會同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按規定程式確定。對於實行基金由設區市一級統收統支的,應同步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社會保險經辦管理體制。
(三十二)按照“金保工程”的總體要求,進一步加大社會保險信息化系統建設,建立和完善統一的省、市兩級資料庫和覆蓋省—市—縣—街道—社區五級的信息網路平台。
十二、加強組織領導,推動完善養老保險制度
(三十三)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要切實把確保企業離退休工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努力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加強基金征繳、推進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作為重要任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制定明確的工作目標和任務,列為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層層分解,抓好落實。要建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作的經費保障機制,將確保發放、擴面征繳、社會化管理服務、信息化建設經辦業務等有關經費,納入正常的財政預算支出範圍,保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十四)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領導和統籌協調。省政府成立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省工商局、省國資委、省中小企業局、省政府新聞辦和省總工會、省工商聯、省企業家協會等部門和單位參加的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工作協調會議制度,統籌協調和指導全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工作。各市、縣(市、區)也要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切實加強對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工作的組織領導,研究和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分工負責、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各項工作。
(三十五)建立健全企業養老保險工作激勵機制。每年年初,省政府向各設區市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下達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目標任務,年終對各市及省直擴面人數、申報核定增長額和征繳收入增長額等工作成效指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對完成工作目標任務的,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給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定獎勵。目標考核獎勵的具體辦法由各級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制定,報同級政府批准。
(三十六)社會各界各方面都要高度重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作,共同推動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要注意發揮各民主黨派、工商聯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在協助政府制定政策、反映民眾意願、團結各方積極參與以及宣傳動員、民主監督、社會監督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形成推動做好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作的合力。各新聞單位要繼續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多種形式,大力宣傳黨和國家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方針政策,宣傳黨和政府對企業離退休人員的關心和愛護,宣傳養老保險的權利與義務,增強廣大職工維權意識。加強對企業參保繳費情況的輿論監督,對養老保險工作先進單位和企業法人要給予大力表彰,對拒不依法參保繳費的企業和法人要予以曝光,在全社會營造重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良好氛圍。
本實施意見從2006年1月1日起實施。以前有關規定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按本實施意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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