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發布時間:2015年06月18日
為及時了解《實施辦法》執行的有關情況,請你們指定專人負責了解、記錄試行情況,並及時報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聯繫人:段政旗 趙兵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5年4月27日
(此件主動公開)
全文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進出河北省(以下簡稱本省)或在本省內流動就業需轉移接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所有參保人員。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第三條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本實施辦法實施監督。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負責本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業務指導工作,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的具體經辦工作。
第五條原在外省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一般賬戶人員,已在本省參加職工養老保險,或按照《暫行辦法》第六條第四款規定將本省戶籍所在地確認為其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需要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跨省轉入的,向參保地或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跨省轉入申請,按照《規程》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轉移統籌基金,第二十條規定轉移個人賬戶基金。
已參加外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本省戶籍人員,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後返回本省,在本省靈活就業的,憑在外省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參保繳費憑證》,可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在戶籍所在地(縣區級)或居住地參加本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向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跨省轉入手續。
第六條原參加本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試點養老保險人員跨省就業,參加外省職工養老保險後,需要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跨省轉出的,在國家沒有出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政策之前,按照《規程》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轉移統籌基金,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轉移個人賬戶基金,並在《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中註明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建賬時間和政策依據。
原參加本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試點人員跨省就業,新就業單位屬於尚未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單位,暫不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跨省轉出,由原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開具《參保繳費憑證》,保留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並按規定計息,待本人所在單位參加職工養老保險後,再按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手續。本人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所在單位仍未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在辦結退休手續後,由原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部分(包括本息)返還本人。
第七條原參加外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人員跨省就業,參加本省職工養老保險後,需要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跨省轉入的,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跨省轉入申請,在國家沒有出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政策之前,按照《規程》的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轉移統籌基金,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轉移個人賬戶基金。
第八條未就業隨軍配偶隨軍期間在本省實現就業或因軍人退役隨遷安置到本省後實現就業的,應參加本省職工養老保險。未就業隨軍配偶因軍人退役隨遷安置到本省時暫未就業的,可按本省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辦法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其在部隊期間的養老保險關係需要轉入的,向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轉移書面申請,並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解放軍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未就業隨軍配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後聯〔2011〕3號)有關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手續,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按相關規定轉移軍隊補助和個人賬戶基金。在部隊期間的行政區劃代碼統一填寫為“910000”,轉入地社會保險機構據此做好人員標識,參保人員再次轉移時該期間的行政區劃代碼不變。未就業隨軍配偶在本省隨軍期間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其在部隊期間養老保險關係需要轉入的,按照上述流程辦理。
未就業隨軍配偶隨軍前已經參加本省職工養老保險的,養老保險關係和基金不轉移到軍隊,由原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開具《參保繳費憑證》,保留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並按規定計息。
第九條外省尚未開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到本省就業,參加本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後,向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轉移申請,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係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13號)檔案規定執行。
如已建立市級中心資料庫,參加本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人員在同一中心資料庫內不同經辦機構所轄的企業單位間(含單位與靈活就業,下同)流動就業的,由中心資料庫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養老保險關係接續手續。如沒有建立市級中心資料庫,同一經辦機構所轄的企業單位間流動就業的,由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養老保險關係接續手續。
第十一條參加本省職工養老保險人員,在省內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需要辦理跨制度養老保險關係轉移的,在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保後,向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轉移申請,按照《規程》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手續,並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轉移統籌基金,按本辦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規定轉移個人賬戶基金。在企業養老保險參保的繳費年限與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參加本省職工養老保險人員調入到機關事業單位,該單位尚未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試點的,養老保險關係不做轉移,由原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開具《參保繳費憑證》,保留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並按規定計息。待本人所在單位參加職工養老保險後,再按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手續。本人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所在單位仍未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在辦結退休手續後,由原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包括本息)返還本人。
尚未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試點的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在省內流動就業到已參加本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用人單位的,在新單位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後,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轉移書面申請,按照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人事廳、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係處理的實施意見》(冀勞社〔2001〕96號)檔案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參加本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試點人員,在本省不同統籌區域範圍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需要辦理省內跨統籌範圍養老保險關係轉移的,在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保後,向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轉移申請,按照《規程》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手續,並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轉移統籌基金,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轉移個人賬戶基金。
參加本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試點人員,在同一統籌區域範圍內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由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養老保險關係接續手續。
第十三條在本省內需跨制度或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需跨統籌區域成建制轉移的,單位向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成建制轉移申請,在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一併轉移,在職人員按照《規程》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手續,轉移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離退休人員只轉移個人權益記錄相關信息,不轉移基金,轉移後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由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在本省企業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範圍內成建制轉移的,在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一併轉移,不轉移基金。成建制轉移辦結後,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轉移情況及相關材料,報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備案。
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0周歲的未就業隨軍配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時,為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一般賬戶,不建立臨時繳費賬戶。
第十五條參加本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並建立臨時繳費賬戶的外省戶籍人員,再次跨省就業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需要辦理臨時繳費賬戶跨省轉出的,向臨時繳費賬戶建賬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轉移申請,按照《規程》辦理臨時繳費賬戶跨省轉移手續,並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轉移統籌基金,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轉移個人賬戶基金。
第十六條參加外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並建立臨時繳費賬戶的本省戶籍人員,或按本辦法規定本省為其待遇領取地的參保人員,返回本省就業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需要辦理臨時繳費賬戶跨省轉入的,向臨時繳費賬戶建賬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轉移申請,按照《規程》的規定辦理臨時繳費賬戶跨省轉移手續,並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轉移統籌基金,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轉移個人賬戶基金。
第十七條《暫行辦法》實施前,已經在本省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並建立一般繳費賬戶的外省戶籍人員,《暫行辦法》實施後達到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0周歲,不能變更為臨時繳費賬戶。
第十九條臨時繳費賬戶人員統籌基金以本人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實際繳費比例計算轉移金額,低於12%的,按12%計算轉移金額,轉移的統籌基金不計利息。
第二十條企業養老保險參保人員轉移時個人賬戶儲存額按以下規則處理: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計算轉移金額,並保留原個人賬戶記錄;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11%(含本息,下同)計算轉移金額,個人賬戶記賬比例高於11%部分不計算為轉移金額,個人賬戶記錄不予調整,低於11%的,按11%計算轉移金額,並相應調整個人賬戶記錄;2006年1月1日之後,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8%計算轉移金額,個人賬戶記賬比例高於8%的部分不轉移,個人賬戶記錄不予調整,低於8%的,轉出地按8%計算轉移金額,並相應調整個人賬戶記錄。個人賬戶記錄按規定調整後,參保人員又發生跨省流動的,不再作調整。
外省企業養老保險參保人員轉入本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照本條規定計算。
第二十一條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試點參保人員在省內、跨省、跨制度及跨統籌區域轉移時,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照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冀勞社辦〔2000〕127號)和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個人賬戶問題的通知》(冀勞社辦〔2006〕98號)規定的本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建賬時間和規模計算,2000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11%計算轉移金額,2006年1月1日之後,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8%計算轉移金額。
本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試點地區建立個人賬戶制度時間早於2000年1月的,1998年1月1日之前記入個人賬戶的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計算轉移金額;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11%計算轉移金額,2006年1月1日之後,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8%計算轉移金額。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試點地區建立個人賬戶時間,以當地發文建立個人賬戶時間為準。
建立個人賬戶前的個人繳費相關信息按照人社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關於印發<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信息表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人社險中心函〔2011〕58號)檔案規定,在《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信息表》中逐年填寫。
外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人員轉入本省職工養老保險,當地建立個人賬戶時間早於2000年1月1日的,從當地建賬時間起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11%計算轉移金額,2006年1月1日後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8%計算轉移金額。當地建立個人賬戶時間晚於2000年1月1日的,從2000年1月1日起按照上述規則計算個人賬戶轉移金額,並相應調整個人賬戶記錄。個人賬戶記錄按規定調整後,參保人員又發生跨省流動的,不再作調整。
第二十二條本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參保人員1996年1月1日以後的個人繳費記入個人賬戶,1995年底前的個人繳費在資料庫中保留相關繳費信息情況,不記入個人賬戶。辦理跨省或跨制度轉移時,建立個人賬戶前的個人繳費相關信息應在《信息表》中逐年填寫。
對於部分已將建立個人賬戶前的個人繳費記入個人賬戶的省份,其參保人員轉入本省的,建立個人賬戶前的個人繳費應隨個人賬戶基金一併轉移,相關信息應在《信息表》中逐年填寫,建賬當年記錄應體現建立個人賬戶前的個人繳費記入個人賬戶的金額。
對按照原行業統籌規定1998年1月1日以後建立個人賬戶的駐冀原中央行業統籌企業參保職工,在辦理跨省或跨制度轉移時,1996、1997年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記入個人賬戶,隨個人賬戶基金一併轉出。
第二十三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前後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合併計算,累計計息。再次發生跨省或跨制度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時,既要轉移在本地參保期間應轉移的統籌基金、個人賬戶基金以及利息,同時轉移原轉入地參保繳費期間應轉移的統籌基金、個人賬戶基金以及利息。
參保人員再次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的,當前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信息表》,向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年度提供繳費信息。歷年繳費信息缺失或因歷史原因無法按年度獲取的,按照《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職工養老保險繳費信息記錄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冀人社函〔2015〕49號)要求和流程辦理繳費基礎信息核定和補錄工作。
第二十四條沒有開展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試點的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在進入企業並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後,按照冀勞社〔2001〕96號檔案規定,以本人在機關(或單位)工作的年限給予一次性補貼,由其原所在單位通過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入本人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安排。補貼標準為:本人離開機關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資×在機關工作年限×0.3%×120個月。
第二十六條參加本省職工養老保險人員在省內轉移,轉移關係前本人欠繳養老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向單位和本人下發《養老保險欠費告知書》。屬於單位欠繳的,由單位補繳,屬於個人欠繳的部分,由個人補繳。單位和個人補繳欠費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再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的相關手續。其中,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單位和個人不補繳的,經本人書面同意其欠繳養老保險的時間不計算繳費年限且之後不再辦理補繳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的相關手續,並在《信息表》中註明。單位欠費部分仍由轉出地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負責清理。
第二十七條參保人員在辦理省內、跨省、跨制度或跨統籌區域轉移養老保險關係手續時,發現在兩地以上同一時段存在多重養老保險關係並重複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按照“先轉後清”原則,先按《規程》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再由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將同期重複繳納部分中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本人,相應的個人繳費年限不重複計算。
第二十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資料庫比對等方式,發現參保人員在兩地及以上同一時段存在多重養老保險關係並重複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需清理的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將同期重複繳納部分中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本人,相應的個人繳費年限不重複計算。
第三十條參加本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外省戶籍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在本省一地或多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按照《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本省最後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為待遇領取地。
參加本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外省戶籍人員,曾在本省一地或多地存在養老保險關係,所有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參保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按照《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本省最後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為待遇領取地。
第三十一條參加外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本省戶籍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所有養老保險關係分段所在地(含臨時繳費賬戶)均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按照《暫行辦法》第六條第四款規定,本省戶籍所在地為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
第三十二條參保人員在《暫行辦法》實施前,已經辦理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實施後沒有再跨省轉移的,在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其當前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為待遇領取地。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按規定將本地和異地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合併計算、累計計息。參保人員在《暫行辦法》實施前跨省就業但未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已達到待遇領取條件且沒有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可以比照《暫行辦法》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並補辦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待遇領取地應按規定將本地和異地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合併計算、累計計息。
參保人員曾經辦理過養老保險關係轉移,因歷史原因無法按年度獲取繳費基數等信息,現需要辦理待遇核定的,由現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按照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職工養老保險繳費信息記錄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冀人社函〔2015〕49號)要求和流程為其辦理繳費基礎信息核定和補錄工作。
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由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部第13號)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確定參保人員待遇領取地時,在本省的累計繳費年限應包括在本省的實際繳費年限和計算在本省的視同繳費年限。其中曾經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工作的視同繳費年限,計算在首次建立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只有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的,計算在戶籍所在地;曾經在部隊服役的軍齡,按國家規定安置就業的,計算為本人退出現役後首次就業參保所在地的視同繳費年限,按國家規定不安置就業的(不包括自主擇業的軍隊幹部),計算為本人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戶籍所在地的視同繳費年限。
未就業隨軍配偶實現就業並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或者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其在部隊期間的參保繳費年限為隨軍戶籍所在地的參保繳費年限,與其在地方的參保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未就業隨軍配偶在軍人退役隨遷安置時暫未就業的,其在部隊期間的參保繳費年限計算為隨遷安置戶籍所在地的參保繳費年限,與其在地方的參保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第三十五條對全省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公布之前已經辦理轉移的人員,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根據新公布的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對轉移前繳費基數進行重新核定補差。在本省範圍內轉移的人員,如本人需要補差的,待全省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公布後,及時向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由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平調整差額補收手續。
第三十六條參保人員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時,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按本省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對轉出地記錄的繳費基數進行“封頂保底”計算和調整。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待遇領取地在計算參保人員在其他地區參保繳費時段的繳費工資指數時上不封頂,下不保底。
第三十七條本通知實施前已經辦結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的不再重新辦理。已開具養老保險關係轉移單但尚未辦結轉移手續,跨省、跨制度或跨統籌區域轉移所需轉移基金尚未轉出,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轉移條件的,按本辦法相關規定補辦轉移手續。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15年4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5年1月1日後辦理的養老保險轉移接續手續,與本辦法不一致且本人提出調整申請的,可參照本辦法重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