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辦字[2006]77號
關於印發《河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擴權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河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檔案全文
二、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
三、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實,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辦理退休手續後,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繳費累計12個月為1年。
(一)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
其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月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1992年底以前歷年本人月平均繳費工資指數取值為1.0,1993年至建立個人賬戶前一年本人實際月平均繳費工資指數小於1.2時,按1.2計算。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附後)。
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時,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四、在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以後退休的參保人員(即“中人”),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和調節金。
(一)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3%×建立個人賬戶前繳費年限(計算到月)。 (二)調節金。調節金為調節金基數乘以計發比例。
調節金基數為130元,計發比例2006年為90%,以後每年遞減10%,直至取消。
五、2005年底以前已經離退休人員(即“老人”),仍按國家和省原來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六、為使按本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與《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北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冀政〔1998〕1號)和原省勞動廳印發的《〈河北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實施細則》(冀勞〔1998〕47號)規定的辦法(以下簡稱“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平穩銜接,對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人員,設立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辦法與老辦法對比計算,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於老辦法計算標準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於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高出部分(以下簡稱“待遇差”)按一定比例逐年遞增,其中2006年加發待遇差的20%,2007年為40%、2008年為60%,2009年為80%,2010年取消新老辦法對比計算,統一按新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
過渡期內按老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時,計算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時統一使用2005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七、參保人員繳費滿15年以上,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經鑑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經批准可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在按新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時,不再減發待遇,計算個人賬戶養老金時,計發月數達不到最低計發月數的,按最低計發月數計發。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提前退休、關閉破產企業職工政策性提前退休,過渡期內在按老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時,仍執行國家原減發基本養老金的規定,即每提前1年減發2%的基本養老金(不含個人賬戶養老金)。
因病、非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繳費滿15年以上但未達到原規定的因病提前退休年齡的,仍可辦理退職。退職人員按老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時,仍按原規定減發待遇。
八、參保人員達到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並按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係;如本人自願,可延長實際繳費年限,其中屬於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繼續繳費滿15年後可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屬於單位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單位可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職工可按城鎮個體工商戶或靈活就業人員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滿15年後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
九、企業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種工作累計達到規定年限,在特殊工種崗位達到國家規定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年齡時,本人申請,可在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年齡至正常退休年齡期間任一周歲年齡辦理退休。脫離特殊工種崗位5年以上的,應按正常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如本人因從事特殊工種工作造成身體傷害而不能堅持現正常工作的,本人申請,仍可在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年齡至正常退休年齡期間任一周歲年齡辦理退休手續。
十、企業女職工採取身份與崗位相結合的辦法確定退休年齡。女職工原身份為幹部或工人在管理崗位工作的,應按女幹部退休年齡辦理退休;原身份為幹部在工人崗位工作滿5年以上,可根據本人意願選擇按女工人或女幹部退休年齡辦理退休。
十一、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及以上的,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可按規定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並按新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
十二、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從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從個人賬戶儲存額中支付,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足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時,由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繼續支付。
十三、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或退休後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的全部餘額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
十四、在當年省統計部門尚未公布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之前達到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及時為其辦理退休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待統計部門正式公布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後,再為其核定基本養老金標準並相應補發。
十五、基本養老金的調整,按照國務院規定組織實施。
十六、視同繳費年限是指參保人員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在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連續工齡。實際繳費年限是指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記錄的參保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個體工商戶主和靈活就業人員的實際繳費年限為本人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
十七、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實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