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貴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在1994.12.01由貴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 頒布單位:貴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12.01
  • 實施時間:1995.03.01
第一條 為保障企業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以及勞動部《關於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關於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試點工作的補充通知》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以下同)及其在職職工(含從業人員,以下同)、退休人員。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籍人員以及國家另有規定的單位和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由貴陽市勞動局負責組織實施,具體業務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屬的社會保險機構承辦。
第四條 基本養老保險金由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承擔。
企業有為在職職工繳納基本養保險費的義務;在職職工有為自身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義務。
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企業職工,退休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在職職工每月按規定繳納,不得逾期繳納或者漏繳、少繳。
企業按本單位上一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25.5%繳納,在職職工按本人上一年工資總額的3%繳納。繳納比例隨經濟發展與在職職工工資的增加逐步調整。工資總額的構成,以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範圍為準。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所得稅前提取。
第六條 企業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根據社會保險機構核定數額按月如數繳納,在職職工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企業按月在職工工資中代為扣繳。
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社會保險機構委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月代收。
第七條 在實行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制之前,按國家有關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可視同企業和職工個人的繳費年限。實行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制度後,企業和職工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在計算退休待遇時應予扣除。
第八條 在職職工本人的月繳費工資超過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超過部份暫不計入企業和在職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退休時也不列入計算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基數;低於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本市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
第九條 符合《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的退休條件,企業和在職職工的繳費年限均在十年或者十年以上的,在職職工從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享有按月按辦法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的權利,直至去世。
第十條 基本養老金由社會性養老金和繳費性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社會性養老金,以在職職工退休時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企業和在職職工本人的繳費年限分段計發:繳費滿十五年及其以上的,按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5%計發;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20%計發。
繳費性養老金,以在職職工本人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按照企業和在職職工本人的繳費年限長短計發:繳費滿十年及其以上的,每滿一年,發給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
繳費不滿十年的,按在職期間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一次性發給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三個月的生活補助費。
離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按國家規定計發。
第十一條 實行崗位技能工資制的企業,本辦法實施後,在職職工退休,基本養老金的計發按本辦法第十條執行;已按崗位技能工資計發了養老金的,其高於按照原標準工資計發養老金部分,應在每年調整基本養老金時逐漸沖銷。
第十二條 按本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高於原退休費標準的,其增加幅度最高不得超過原退休費標準的15%;低於原退休費標準的,其差額部分予以補齊;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保證數的,按最低保證數計發。
第十三條 國家和省、市政府規定的各種津貼、補貼(不包括生產性補貼),按現行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在職職工離休、退休後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的發展適當調整。從本辦法實施的次年起,每年七月一日按本市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40%-80%調整一次,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作調整。
具體調整比例,根據本市當年的社會經濟情況,由市政府決定。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離休、退休的人員,原待遇不作變動,但可按上述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調整增加的金額,併入基本養老金。
第十五條 鼓勵企業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在職職工建立補充保險。
提倡在職職工和職工個人儲蓄性保險。
企業補充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保險,職工退休後本金和利息歸職工個人所有,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十六條 企業和在職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金保險費,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財政、審計部門負責監督。
第十七條 社會保險機構要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準GB11643-89)建立養老保險檔案。企業和在職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勞動部統一印發的《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作為養老保險待遇的申請、查詢、檢查、審核、轉移和支付的依據。
第十八條 企業和在職職工不履行繳費義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或者漏繳、少繳的,社會保險機構可以通過銀行扣繳;逾期繳納的,社會保險機構可以按日加收繳納金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滯納金併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十九條 在職職工與企業之間因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發生爭議的,可向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社會保險機構的工作人員挪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除追還外,由其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行政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後,在職職工退休條件不變。
第二十三條 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其它社會團體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貴陽市勞動局負責解釋,並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本市過去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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