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老保險制度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貴陽市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老保險制度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在1998.06.26由貴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老保險制度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貴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8.06.26
  • 實施時間:1998.07.01
《貴陽市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了增強社會保險的保障能力,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進一步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解決《貴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計發辦法》(市人民政府第20號令)實施以來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文),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企業和勞動者應盡的義務。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三條 除已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國有企業外,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進一步擴大到以下非國有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集體企業,混合所有制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私營企業和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外商獨資、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以及個體經濟組織。
(二)企業職工(包括港、澳、台商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職工),個體工商戶戶主及其使用的城鎮從業人員,城鎮個體勞動者。
第四條 凡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企業和職工、個體工商戶戶主及其使用的城鎮從業人員,城鎮個體勞動者,必須於1998年7月1日起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履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義務。已參加商業保險的,只能作為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不能以此代替基本養老保險。履行繳費義務的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或經批准退休後,依法享受國家、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五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申報:非國有企業必須如實向社會保險機構和地方稅務局申報企業實際支付的工資總額及職工的工資,並作為計算繳費數額的依據;個體工商戶戶主及其使用的城鎮從業人員以及城鎮個體勞動者按實際收入申報。
實際工資或收入低於上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60%,按60%計算;超過300%以上的,超過部分不計入。
第六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
(一)非國有企業繳納比例為企業工資總額的24%,其中企業交納20%,職工個人交納4%。個人繳費比例的調整與國有企業職工同步,比例達到8%時個人繳費比例不再變動。從繳費之月起計算繳費年限。
退休人員較多的非國有企業,其基本養老金支付水平等於或高於國有企業繳納比例(28.5%)的,企業繳費比例按國有企業標準計繳。
個體工商戶戶主及其使用的城鎮從業人員以及城鎮個體勞動者,繳納比例為個人實際收入的20%。
(二)非國有企業根據社會保險機構核定的繳費數額,按月向地方稅務局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個人繳費部分,由企業按月從職工工資中代扣代繳。個體工商戶戶主及其使用的城鎮從業人員以及城鎮個體勞動者,由本人根據社會保險機構核定的繳費數額,按月向地方稅務局繳納。
逾期不繳或者少繳的,由市地方稅務局按日加收應繳、少繳金額2‰滯納金。收繳的滯納金併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在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向市地方稅務局繳納;在區、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向區、縣(市)地方稅務局繳納。
第七條 市和各區及貴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地方稅務局(分局)代收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月存入市社會保險機構在銀行設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各縣(市)地方稅務局代收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月存入各縣(市)社會保險機構在銀行設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社會保險機構要保證專款專用,全部用於職工養老保險,嚴禁擠占挪用。財政、審計部門要依法加強監督和審計,確保基金的安全使用。
第八條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一)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人員,由社會保險機構為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發給《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個人帳戶手冊》,經勞動部門批准辦理退休手續或達到退休年齡時,作為計發基本養老金的依據。
(二)個人帳戶記帳辦法:
企業職工個人帳戶按本人繳費工資的11%記帳,其中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其餘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
個體工商戶戶主及其使用的城鎮從業人員以及城鎮個體勞動者,按本人繳費收入的11%記入個人帳戶。
個人帳戶儲存額只用於退休後養老,不得提前支取。履行繳費義務的人員在職或退休後死亡的,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企業繳納部分併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九條 非國有企業職工轉移就業單位時,由原單位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養老保險轉移手續,個人帳戶全部隨同轉移;用人單位憑轉移手續和《個人帳戶手冊》,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養老保險續保手續,其個人帳戶儲存額、繳費年限均連續計算。
個體工商戶戶主及其使用的城鎮從業人員以及城鎮個體勞動者轉移就業單位時,由本人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養老保險轉移手續。
第十條 1998年7月1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非國有企業,向退休人員發放的基本養老金數額超過企業繳費的數額時,超過的部分由企業和社會統籌共同承擔。分四年過渡:第一年統籌承擔50%,企業承擔50%;第二年統籌承擔60%,企業承擔40%;第三年統籌承擔70%,企業承擔30%;第四年統籌承擔80%,企業承擔20%。第五年起全部由社會統籌承擔。
應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按《貴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計發辦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的規定補繳。
第十一條 非國有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辦理工商年度審(驗)照,貼花和變更營業執照時,應向工商管理部門出示社會保險機構加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繳驗訖章”的《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非國有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辦理減免稅收手續時,應向稅務部門出示社會保險機構加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繳驗訖章”的《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非國有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城管、外經、城建、交通、文化、公安、衛生、規劃、國土等部門辦理資質審驗、資格認證、年審年檢、規劃審批、土地審批等與經營主體資格相關的手續時,應出示社會保險機構加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繳驗訖章”的《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新辦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應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手續。
第十二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具體組織工作由企業主管部門負責。
(一)集體企業、混合所有制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由企業主管部門和區、縣(市)負責;
(二)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由主管部門負責,無主管部門的由市外經委負責;
(三)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城鎮個體勞動者,由市和區、縣(市)工商局負責;
(四)建築施工、房屋開發、房屋裝修、物業管理,由市和區、縣(市)建委負責;
(五)其它無主管部門的,直接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由市和區、縣(市)勞動局負責。
第十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市集中統一管理。各區和貴陽經濟技術開發區於1999年1月1日前納入市級統籌,社會保險機構改為派出制,由市勞動局和區政府(管委會)實行雙重領導。各縣(市)逐步納入市級統籌,社會保險機構的運行暫按現行體制,待條件成熟後逐步向派出制過渡。
第十四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的繳費工資是指:計算職工應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企業職工工資額。
繳費收入是指:計算個人應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個人收入額。
第十五條 本暫行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暫行規定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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