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貴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計發辦法》的決定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貴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計發辦法》的決定在2001.12.20由貴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貴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計發辦法》的決定
  • 頒布單位:貴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1.12.20
  • 實施時間:2002.01.01
第一條 第二十一條修改為:1995年3月1日及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及其以上,符合國家規定條件辦理退休手續的職工,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保險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按以下標準計發:
(一)基礎養老金,按退休時上一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計算;
(二)個人帳戶養老金,按個人帳戶儲存額的1/120計算。
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其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第二條 第二十二條修改為:1995年3月1日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2年1月1日及以後符合國家規定條件辦理退休手續的職工,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及其以上的,按月領取的養老保險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補貼性調節金四部分組成,按以下標準計發:
(一)基礎養老金,按退休時上一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計算;
(二)個人帳戶養老金,按個人帳戶儲存額的1/120計算;
(三)過渡性養老金,按以下公式計算:
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上一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個人繳費平均指數*係數1.4%*個人帳戶前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
(四)補貼性調節金,標準為150元。
第三條 第二十三條修改為:1995年3月1日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2年1月1日及以後符合國家規定條件辦理退休手續的職工,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不滿15年的,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保險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三部分組成,按以下標準計發:
(一)基礎養老金,繳費年限滿10年的,按其退休時上一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5%計算,繳費年限超過10年的,每增加一年,計算比例增加1%;
(二)個人帳戶養老金,按個人帳戶儲存額的1/120計算;
(三)過渡性養老金,按以下公式計算:
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上一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個人繳費平均指數*係數1%*個人帳戶前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
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0年的,不享受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是終止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第四條 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個體工商戶戶主、自由職業者符合規定條件,並辦理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手續,繳費年限滿15年及其以上的,按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執行;繳費年限未滿15年的,按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執行;繳費年限未滿15年,本人具備繳費能力並願意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最多可延長繳費年限5年,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及其以上的,按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執行。
原在國有、集體等企業工作並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戶主、自由職業者,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符合規定條件,並辦理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手續的,按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二十三條相應規定計發基本養老保險金。
第五條 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1995年3月1日以前參加工作,2002年1月1日及以後符合國家規定條件辦理退休手續的,按本決定計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低於《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的規定計算待遇水平的,執行老辦法待遇水平的,對高出部分實行封頂控制,封頂控制比例按省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原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六條,對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貴陽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計發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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