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統一集體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是根據吉林省相關檔案與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所制定的一部關於統一集體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德惠市統一集體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
- 原因:完善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 統籌項目:退(離)休金
- 待遇及支付:集體所有制職工的退休條件
原因,具體辦法,
原因
為進一步規範和完善我市集體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逐步與國有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並軌,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根據《 吉林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 (吉政發[1998]22 號)精神和省政府《 關於規範和完善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作的意見》 《 吉政辦發[2001 ] 44 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具體辦法
一、集體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範圍和對象
1 、集體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市級統籌。
2 、參加集體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範圍: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包括勞服、校辦、社會團體主辦的集體所有制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中直、省直、市直企業、部隊駐德單位所屬的集體所有制企業,以及參加行業主管部門統籌的集體企業),均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社會統籌。
3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對象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的全體職工(包括在職固定工、契約工、臨時工及離休、退休、退職人員)。
二、統籌項目
統籌項目包括:(一)退(離)休金(含退職生活費); (二)各種補貼,每人每月合計62 元; (三)吉政發[ 1985]23 號規定的生活補貼;(四)吉價字[ 1966]135 號規定的糧煤補貼;(五)國發[1989 ]83 號檔案規定增加的養老金;(六)未參加1985 年工資改革增加的養老金;(七)吉勞險字[1992]6 號檔案規定10 %的增加的養老金;(八)吉政發[1994]27 號規定增加的養老金;(九)吉勞險字[1995]9 號檔案規定增加的養老金;(十)吉勞險字[1998]1 號檔案規定增加的養老金;(十一)吉政辦發[1999]34 號檔案規定增加的養老金;(十二)吉政辦發[2000]84 號檔案規定增加的養老金;(十三)取暖費;(十四)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救濟費。
今後離退休人員調整提高退休費,根據我市社會保險基金結存情況確定是否進入統籌。
三、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籌集和使用
1 、基本養老保險費本著“以支定收,略有結餘,適當積累”的原則,由國家、企事業單位和職工個人三方面合理負擔,按以下辦法繳納:
個人繳費,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基數的8 % ,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本人月平均工資收入超過本市全部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300 %的,以300 %作為個人的繳費基數;低於全部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60 %的,以60 %作為個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職工所在單位代扣代繳。
單位繳費,繳費比例為單位繳費基數的38 % , 以本單位全部職工繳費基數之和為單位的繳費基數單位繳費比例隨著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的提高和社會保險積累基金的不斷增強,相應降低單位的繳費比例,調整繳費比例需市政府批准。
2 、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在稅前提取,按規定的科目列支,不計徵稅費。
3 、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對存入銀行的保險基金,按存期比照人民銀行規定的一年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算,所得利息併入養老保險基金。
4 、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全額繳撥的方式。各統籌單位必須按規定的時間到社會保險公司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報送基金報表及相關的附表,並按月繳納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公司按月撥付足額的統籌內退休費,企業不得坐支。
5 、新參加統籌的單位,需補足1995 年7 月以來的欠費後方可進入統籌。
四、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和社會統籌基金
1 、社會保險公司要按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障號碼,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建立終身不變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2 、個人帳戶儲存額的構成:單位按個人繳費基數繳納的3 %劃入個人帳戶;個人按本人繳費基數繳納的8 %全部計入個人帳戶;儲存額利息。
3 、個人帳戶儲存額按記帳利率以複利計息,每年定期向參加保險人員發放個人帳戶儲存額對帳單。繳費年限間斷時,個人帳戶儲存額不間斷計息,間斷前後個人帳戶儲存額本息合併計算。
4 、個人帳戶儲存額只用於本人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參保人員死亡時,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部分的本息餘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其餘部分併入社會統籌基金。用人單位或法定繼承人應在一個月內到社會保險公司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註銷手續,從死亡下月起,終止基本養老金的支付。
5 、個人帳戶支付項目為:離退休人員按月領取的個人帳戶養老金;離退休人員死亡時的喪葬補助費;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供養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撫恤費和救濟費;法律、法規規定應從個人帳戶中支付的其他項目。
6 、社會統籌基金的構成:單位繳納費用中扣除記入個人帳戶部分;利息;滯納金;財政補貼及其它。
7 、社會統籌墓金的用途:統籌基金用於支付建立統一制度以前已經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和按本辦法規定享受的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固定調節金,依照政策正常調整的養老金,以及個人帳戶儲存額已領取完畢後仍需支付的基本養老金。
五、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及支付
1 、集體所有制職工的退休條件,按照《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國發[1978 ] 104 號檔案)的規定執行。勞動行政部門在批准辦理退休(養老)手續時要嚴格執行省勞動廳、省社保公司聯合下發的吉勞險字[1 999]35 號檔案《 關於對企業職工退休審批中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 的各項政策。參保的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後由社會保險公司覆核,自批准退休(養老)的下個月起,按規定納入社會統籌。
2 、離退休人員的待遇及退休費的計發辦法,按《 吉林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 (吉政發[1998]22 號)規定執行。
3 、參加統籌企業離退休人員的退休費暫由企業代發,待條件成熟時實行社會化發放。
4 、離退休(退職)人員在退休期間被教養、判刑的,在教養和服刑期間停止享受退休養老待遇,解除教養和刑滿釋放後,再予以恢復。
六、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管理
1 、社會保險公司要建立統一的財務制度、統計報表制度和稽查審計制度;企業和個人繳納的保險費要統一建帳。
2 、根據吉社保委發[1995]1 號檔案規定,參加統籌企業的停薪留職及長休人員的養老保險費由個人全部承擔,單位負責徵收。對解除勞動關係的職工,養老保險關係予以保留。
3 、參加統籌企業的離退休人員與原單位的關係不變,統籌外的待遇由原單位負責支付。
4 、參加統籌的企業發生關、停、並、轉、破產及產權制度改革時,在職職工和離退休人員的安置,由企業的主管部門落實,併到社會保險公司辦理相關手續。
5 、凡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企業必須把繳納養老保險費納入承包契約。
6 、基本養老保險是強制性社會保險,各單位要根據情況設專管或兼管人員,做好本單位的養老保險工作,及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公司要加強對參保單位的業務指導,有權核查有關帳目,對不按時報表,弄虛做假,逾期不繳或少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單位,要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法律責任,並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七、其它
1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德府發[1994 ] 33 號、德府發[1999 ] 46 號、德府[ 2001 ] 37 號檔案同時廢止。
2 、本辦法如與上級檔案有牴觸時,以上級檔案為準。
3 、本辦法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由市社保公司組織實施。
1 、集體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市級統籌。
2 、參加集體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範圍: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包括勞服、校辦、社會團體主辦的集體所有制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中直、省直、市直企業、部隊駐德單位所屬的集體所有制企業,以及參加行業主管部門統籌的集體企業),均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社會統籌。
3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對象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的全體職工(包括在職固定工、契約工、臨時工及離休、退休、退職人員)。
二、統籌項目
統籌項目包括:(一)退(離)休金(含退職生活費); (二)各種補貼,每人每月合計62 元; (三)吉政發[ 1985]23 號規定的生活補貼;(四)吉價字[ 1966]135 號規定的糧煤補貼;(五)國發[1989 ]83 號檔案規定增加的養老金;(六)未參加1985 年工資改革增加的養老金;(七)吉勞險字[1992]6 號檔案規定10 %的增加的養老金;(八)吉政發[1994]27 號規定增加的養老金;(九)吉勞險字[1995]9 號檔案規定增加的養老金;(十)吉勞險字[1998]1 號檔案規定增加的養老金;(十一)吉政辦發[1999]34 號檔案規定增加的養老金;(十二)吉政辦發[2000]84 號檔案規定增加的養老金;(十三)取暖費;(十四)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救濟費。
今後離退休人員調整提高退休費,根據我市社會保險基金結存情況確定是否進入統籌。
三、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籌集和使用
1 、基本養老保險費本著“以支定收,略有結餘,適當積累”的原則,由國家、企事業單位和職工個人三方面合理負擔,按以下辦法繳納:
個人繳費,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基數的8 % ,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本人月平均工資收入超過本市全部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300 %的,以300 %作為個人的繳費基數;低於全部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60 %的,以60 %作為個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職工所在單位代扣代繳。
單位繳費,繳費比例為單位繳費基數的38 % , 以本單位全部職工繳費基數之和為單位的繳費基數單位繳費比例隨著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的提高和社會保險積累基金的不斷增強,相應降低單位的繳費比例,調整繳費比例需市政府批准。
2 、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在稅前提取,按規定的科目列支,不計徵稅費。
3 、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對存入銀行的保險基金,按存期比照人民銀行規定的一年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算,所得利息併入養老保險基金。
4 、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全額繳撥的方式。各統籌單位必須按規定的時間到社會保險公司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報送基金報表及相關的附表,並按月繳納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公司按月撥付足額的統籌內退休費,企業不得坐支。
5 、新參加統籌的單位,需補足1995 年7 月以來的欠費後方可進入統籌。
四、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和社會統籌基金
1 、社會保險公司要按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障號碼,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建立終身不變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2 、個人帳戶儲存額的構成:單位按個人繳費基數繳納的3 %劃入個人帳戶;個人按本人繳費基數繳納的8 %全部計入個人帳戶;儲存額利息。
3 、個人帳戶儲存額按記帳利率以複利計息,每年定期向參加保險人員發放個人帳戶儲存額對帳單。繳費年限間斷時,個人帳戶儲存額不間斷計息,間斷前後個人帳戶儲存額本息合併計算。
4 、個人帳戶儲存額只用於本人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參保人員死亡時,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部分的本息餘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其餘部分併入社會統籌基金。用人單位或法定繼承人應在一個月內到社會保險公司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註銷手續,從死亡下月起,終止基本養老金的支付。
5 、個人帳戶支付項目為:離退休人員按月領取的個人帳戶養老金;離退休人員死亡時的喪葬補助費;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供養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撫恤費和救濟費;法律、法規規定應從個人帳戶中支付的其他項目。
6 、社會統籌基金的構成:單位繳納費用中扣除記入個人帳戶部分;利息;滯納金;財政補貼及其它。
7 、社會統籌墓金的用途:統籌基金用於支付建立統一制度以前已經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和按本辦法規定享受的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固定調節金,依照政策正常調整的養老金,以及個人帳戶儲存額已領取完畢後仍需支付的基本養老金。
五、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及支付
1 、集體所有制職工的退休條件,按照《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國發[1978 ] 104 號檔案)的規定執行。勞動行政部門在批准辦理退休(養老)手續時要嚴格執行省勞動廳、省社保公司聯合下發的吉勞險字[1 999]35 號檔案《 關於對企業職工退休審批中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 的各項政策。參保的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後由社會保險公司覆核,自批准退休(養老)的下個月起,按規定納入社會統籌。
2 、離退休人員的待遇及退休費的計發辦法,按《 吉林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 (吉政發[1998]22 號)規定執行。
3 、參加統籌企業離退休人員的退休費暫由企業代發,待條件成熟時實行社會化發放。
4 、離退休(退職)人員在退休期間被教養、判刑的,在教養和服刑期間停止享受退休養老待遇,解除教養和刑滿釋放後,再予以恢復。
六、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管理
1 、社會保險公司要建立統一的財務制度、統計報表制度和稽查審計制度;企業和個人繳納的保險費要統一建帳。
2 、根據吉社保委發[1995]1 號檔案規定,參加統籌企業的停薪留職及長休人員的養老保險費由個人全部承擔,單位負責徵收。對解除勞動關係的職工,養老保險關係予以保留。
3 、參加統籌企業的離退休人員與原單位的關係不變,統籌外的待遇由原單位負責支付。
4 、參加統籌的企業發生關、停、並、轉、破產及產權制度改革時,在職職工和離退休人員的安置,由企業的主管部門落實,併到社會保險公司辦理相關手續。
5 、凡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企業必須把繳納養老保險費納入承包契約。
6 、基本養老保險是強制性社會保險,各單位要根據情況設專管或兼管人員,做好本單位的養老保險工作,及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公司要加強對參保單位的業務指導,有權核查有關帳目,對不按時報表,弄虛做假,逾期不繳或少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單位,要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法律責任,並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七、其它
1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德府發[1994 ] 33 號、德府發[1999 ] 46 號、德府[ 2001 ] 37 號檔案同時廢止。
2 、本辦法如與上級檔案有牴觸時,以上級檔案為準。
3 、本辦法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由市社保公司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