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村幹部養老保險辦法是為加快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範圍,根據《社會保險費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吉林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吉政發〔1998〕22號)、《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吉林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修改和補充的通知》(吉政發〔1999〕11號)、《德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社會保險公司關於企業職工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處理意見的通知》(德府辦發〔2002〕24號)等有關檔案規定,結合我市農村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為加快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範圍,根據《社會保險費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吉林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吉政發〔1998〕22號)、《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吉林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修改和補充的通知》(吉政發〔1999〕11號)、《德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社會保險公司關於企業職工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處理意見的通知》(德府辦發〔2002〕24號)等有關檔案規定,結合我市農村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村幹部養老保險的性質
村幹部養老保險比照個體經營業主及其幫工養老保險進行。村幹部養老保險屬於省級統籌基本養老保險的範疇。具有保障性、強制性、互濟性、福利性、社會性。
第二條 村幹部養老保險的範圍和對象
我市行政區域內各鄉(鎮)、街道辦事處所屬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均應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條 關於參保人員的年齡規定
由於計發養老金的需要,對參保人員的年齡限定為男45周歲以下,女35周歲以下。特殊情況可採取往前補繳保險費或推延退休的辦法解決。往前補繳保險費不能早於1995年7月1日,推延退休年齡最長不得超過5年。
第四條 繳費基數
以本市上兩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300%為繳費基數,設60%、100%、200%、300%四個檔次,由投保人根據本人的經濟承受能力自主選擇。選擇的繳費基數越高,則領取的養老金水平越高。
第五條 繳費比例
按照繳費基數20%的比例繳費。
第六條 繳費方式
按年度一次性繳納。當年的繳費應在3月末之前繳齊,逾期按國務院《條例》規定加收利息和滯納金。
第七條 養老保險待遇
村幹部累計繳費滿15年以上,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男60周歲,女50周歲),攜帶身份證、戶口簿及參保繳費手續到社會保險公司辦理養老金領取手續,按月領取養老金。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
按照吉政發〔1998〕22號、吉政發〔1999〕11號檔案關於養老金計發的規定,村幹部退休後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其中,基礎養老金為本市上年度全部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為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除以120個月。
村幹部退休領取養老金後,同國有企業退休職工一樣享受基本養老金調整待遇。
第八條 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人員,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養老保險關係。
第九條 參保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死亡時,其個人繳費全部返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保險關係終止。
第十條 參保人員退休領取養老金後死亡的,按省級統籌政策發放喪葬費和撫恤金,保險關係終止。現行政策規定是,參加省級統籌離退休人員死亡後,發給喪葬費400元,同時發給10個月的基本養老金做為撫恤金,一次性支付。
第十一條 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累計繳費滿15年後,仍需繼續納養老保險費,直到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第十二條 村幹部養老保險手續的辦理
村幹部參加養老保險第一次繳費時,須登記身份證號碼,以便建立個人帳戶和錄入計算機信息。為此,辦理參保手續時需攜帶以下證件和資料:①身份證;②戶口簿;③所在鄉(鎮)黨委或政府證明信;④一寸免冠照片兩張。社會保險公司綜合業務科負責辦理村幹部參保手續,為每個參保者建立一份養老保險檔案,建立個人帳戶,核發《個體勞動者養老保險手冊》。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社會保險公司負責解釋。
第一條 村幹部養老保險的性質
村幹部養老保險比照個體經營業主及其幫工養老保險進行。村幹部養老保險屬於省級統籌基本養老保險的範疇。具有保障性、強制性、互濟性、福利性、社會性。
第二條 村幹部養老保險的範圍和對象
我市行政區域內各鄉(鎮)、街道辦事處所屬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均應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條 關於參保人員的年齡規定
由於計發養老金的需要,對參保人員的年齡限定為男45周歲以下,女35周歲以下。特殊情況可採取往前補繳保險費或推延退休的辦法解決。往前補繳保險費不能早於1995年7月1日,推延退休年齡最長不得超過5年。
第四條 繳費基數
以本市上兩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300%為繳費基數,設60%、100%、200%、300%四個檔次,由投保人根據本人的經濟承受能力自主選擇。選擇的繳費基數越高,則領取的養老金水平越高。
第五條 繳費比例
按照繳費基數20%的比例繳費。
第六條 繳費方式
按年度一次性繳納。當年的繳費應在3月末之前繳齊,逾期按國務院《條例》規定加收利息和滯納金。
第七條 養老保險待遇
村幹部累計繳費滿15年以上,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男60周歲,女50周歲),攜帶身份證、戶口簿及參保繳費手續到社會保險公司辦理養老金領取手續,按月領取養老金。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
按照吉政發〔1998〕22號、吉政發〔1999〕11號檔案關於養老金計發的規定,村幹部退休後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其中,基礎養老金為本市上年度全部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為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除以120個月。
村幹部退休領取養老金後,同國有企業退休職工一樣享受基本養老金調整待遇。
第八條 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人員,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養老保險關係。
第九條 參保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死亡時,其個人繳費全部返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保險關係終止。
第十條 參保人員退休領取養老金後死亡的,按省級統籌政策發放喪葬費和撫恤金,保險關係終止。現行政策規定是,參加省級統籌離退休人員死亡後,發給喪葬費400元,同時發給10個月的基本養老金做為撫恤金,一次性支付。
第十一條 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累計繳費滿15年後,仍需繼續納養老保險費,直到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第十二條 村幹部養老保險手續的辦理
村幹部參加養老保險第一次繳費時,須登記身份證號碼,以便建立個人帳戶和錄入計算機信息。為此,辦理參保手續時需攜帶以下證件和資料:①身份證;②戶口簿;③所在鄉(鎮)黨委或政府證明信;④一寸免冠照片兩張。社會保險公司綜合業務科負責辦理村幹部參保手續,為每個參保者建立一份養老保險檔案,建立個人帳戶,核發《個體勞動者養老保險手冊》。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社會保險公司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