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統一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

陝西省統一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98-06-16。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統一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82502
  • 【發布文號】:陝政發[1998]28號
  • 【發布日期】:1998-06-1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生效日期】1998-07-01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陝西省統一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
(1998年6月16日陝政發〔1998〕28號)

內容簡介

為了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促進我省經濟與社會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到本世紀末,基本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適用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權力與義務相對應、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貫徹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行政管理與基金管理分開的原則,保障水平與我省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
二、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的以下用人單位及從業人員:
國有企業及其職工,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及其職工,城鎮中的股份制企業和聯營企業及其職工,城鎮中的私營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及其職工,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及其中方職工,以及城鎮個體勞動者。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原則上按本辦法執行。
三、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按以下規定按月繳納:
1、用人單位按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20%的比例繳費。由用人單位直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或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託用人單位開戶銀行代為扣繳。隨著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單位繳費應適當降低,具體根據養老保險的實際承受能力測算確定。
2、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工資,按4%的比例繳納。從1998年起,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職工繳費工資高於本地(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300%作為繳費工資,計算繳費額;低於本地(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60%作為繳費工資,計算繳費額。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單位按月代為扣繳。離退休人員不繳費。
3、城鎮個體勞動者以本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按18%的比例繳費。
4、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依法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5、實行職工個人繳費制度前,按國家及我省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視為職工個人繳費年限。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1996年1月1日起,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為職工和個體勞動者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1、職工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其餘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部分要逐步降至3%;個體勞動者繳費基數的11%記入個人帳戶,其餘部分進入社會統籌基金。
2、個人帳戶記帳利率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等因素確定,每年由省勞動行政部門公布一次。
3、職工及個體勞動者在同一統籌範圍內流動時,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帳戶檔案,不轉移基金。跨統籌範圍流動時,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檔案的同時,轉移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的本息及1998年1月1日以後個人帳戶中的全部儲存額。
4、職工在職期間及個體勞動者未達到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死亡的,職工的個人帳戶儲存額可以繼承,繼承額為其死亡時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部分的本、息;個體勞動者的繼承額為其本人全部繳費的本、息。
5、職工由於各種原因中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中斷期間不計算繳費年限,其個人帳戶由原經辦機構予以保留,個人帳戶儲存額繼續計息。重新繳費後,前後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五、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及個體勞動者到達職工法定退休年齡後,按以下規定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基本養老金:
1、1996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職工或參加養老保險的個體勞動者,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滿15年的,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所在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準為本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15年的,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係;個體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15年的,到達職工法定退休年齡後,其個人全部繳費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係。
2、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或參加養老保險的個體勞動者,1996年1月1日以後達到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按規定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調節金四部分組成。
月基礎養老金為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
個人帳戶儲存額
月個人帳戶養老金=-------
120
月過渡性養老金=上年度地(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平均繳費指數×1.4%×建立個人帳戶前的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
月調節金按職工繳費和視同年限每滿一年,累加4元確定。
3、在本辦法實施後,辦理離休手續的人員、辦理退休手續的省級以上勞動模範及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計發基本養老金時,基礎養老金可增加5個百分點。
4、按本辦法計發的月基本養老金低於按原辦法計發標準的,按原辦法規定執行;高於原辦法的,5年內最高不得高於原辦法規定標準的10%。
5、本辦法實施前已離退休人員,按原規定繼續執行,不作變動。
六、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全部用於職工養老保險,嚴禁擠占挪用和揮霍浪費。基金結餘額,除預留相當於支付全省2個月離退休人員的費用外,全部購買國家債券和存入財政專戶,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經營事業。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監督機構,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加強監督,確保基金的安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發生困難時,由財政部門予以支持。
七、擴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範圍。從1999年開始,參加養老保險的各類企業,全部納入省級統籌,建立不分所有制形式,不分職工身份,全省統一政策規定,統一統籌項目,統一待遇標準,統一管理和統一調劑使用基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原經國務院批准由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統籌的企業,要按新規定,納入地方統籌。
八、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於預算年度終了時,負責編制下年度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計畫,經省勞動廳審核、省財政廳覆核後,報省政府批准執行。
九、企業因經營困難確無力繳費,可以申請緩繳,緩繳期間,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足額支付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不能拖欠、停發、減發。對以前拖欠的基本養老金,根據養老保險的實際承受能力,逐步補發。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撥付,實行全額收繳、全額撥付的結算方式。
十、建立養老保險基金調劑機制。養老保險調劑基金實行全省統一管理,主要用於調劑養老保險負擔較重的地、市、縣(區)及保障困難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
十一、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受同級勞動部門領導的同時,接受上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領導,以上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導為主,幹部任免按有關規定執行。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人員編制由省上統一下達,業務經費納入省財政預算。
十二、嚴格控制企業職工提前退休,加強養老保險基金收繳,提高養老保險管理服務社會化水平。各級勞動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現行退休政策,做好企業職工退休審核、審批工作,杜絕違反政策規定搞提前突擊退休,以減輕養老保險負擔。企業按時、足額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無故停繳、拖欠。各地要從實際出發,做好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加快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步伐,減輕企業負擔。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切實加強基礎管理,完善職工個人繳費記錄和個人帳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計算機管理系統,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十三、本實施辦法由省勞動行政部門組織實施,並對實施中的具體問題負責解釋。
十四、本實施辦法從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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