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辦法》的通知
(魯政發〔1998〕114號1998年12月31日)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山東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省級統籌,是進一步深化我省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重要舉措,涉及到地區及行業間利益的調整,政策性強,難度較大。各地、各部門、各單位都要從促進企業改革發展和保持社會穩定的大局出發,充分認識實行省級統籌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各級社會保險機構要注意保持工作的連續性,不準自行擴大企業職工提前退休的範圍,不準隨意提高離退休人員待遇,不準擠占挪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各地要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一次全面清查,對擠占挪用的保險基金要按規定及時足額收回。勞動、
財政、審計、銀行等有關部門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確保省級統籌工作順利進行。
實施辦法
山東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辦法
為實現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增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抵禦風險的能力,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根據《國務院關於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和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8〕28號)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統籌範圍
省級統籌的範圍包括,我省行政區域內的
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及其從業人員也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納入省級統籌。
二、統籌項目
省級統籌支付項目包括,省級統籌範圍內的企業離退休人員按國家和省規定標準享受的離退休金和各項補助、補貼。
行業統籌企業移交地方管理以後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照我省計發辦法執行。對於按原行業統籌計發辦法高於按我省計發辦法計算的部分,加發一定數額的補貼,所需費用從省級統籌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補貼標準逐年調整,5年後統一執行我省計發辦法。補貼的標準及調整辦法,由省勞動廳會同省財政廳研究確定。原行業統籌企業已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原待遇原則上維持不變,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核確認的行業統籌項目,所需費用從省級統籌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未被確認的行業統籌項目,所需費用在企業管理費用中列支。
各市地和行業自行確定離退休待遇,不納入省級統籌。凡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提前退休人員,原則上仍由企業負擔。
三、基金籌集和支付
(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餘”的原則,以工資總額或繳費工資為基數,按照一定的比例,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為便於省級統籌順利運轉,對企業繳費比例採取區別對待、逐步統一的辦法。
1999年,省、市地及縣(市、區)屬企業的繳費比例,在市地統籌原繳費比例的基礎上分別確定為:青島255%,濟南23%,淄博22%,菏澤21%,東營、煙臺、濰坊、濟寧、濱州、聊城20%,棗莊、泰安、日照、臨沂、德州19%,威海、萊蕪18%。原參加市地統籌的中央駐魯企業,繳費比例低於19%的,按19%繳納;繳費比例為19%及以上、不足21%的,按20%繳納;繳費比例為21%及以上的,下降1個百分點。原行業統籌企業,繳費比例為13%及以下的,按13%繳納;繳費比例為13%以上、不足19%的,提高1至2個百分點;繳費比例為19%及以上、不足21%的,按20%繳納;繳費比例為21%及以上的,下降1至5個百分點。
今後,對繳費比例高於或低於20%的市地和行業,繳費比例逐年進行調整。濟南、青島兩市和煤炭、銀行、民航企業的過渡期限為5年,其他市地和行業企業的過渡期限為3年。在過渡期內,每年按照全省養老保險基金的實際支付需要,確定降低或提高企業的繳費比例。
(二)自1999年1月1日起,職工個人統一按本人繳費工資的5%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個別市地或行業實際繳費比例已超過5%的,維持不變。以後每2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8%。
(三)私營、個體從業人員,1999年按全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1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後逐年過渡到與其他企業職工相同的繳費比例。僱主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部由本人繳納。雇員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人按不低於5%的比例繳納,其餘部分由僱主繳納。雇員個人繳費比例以後每2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8%。
(四)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徵收、發放。其中,中央駐魯企業(含省煤炭系統企業,下同),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省屬企業1999年暫由市地負責,2000年起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其它企業和個體從業人員,由市地、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
(五)企業和職工個人要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企業代為收繳;企業繳費部分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託企業開戶銀行代為扣繳(免簽協定),轉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專戶。
(六)為了保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徵集,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實行崗位目標責任制,建立基金收繳獎懲考核制度。具體辦法由省勞動廳、省財政廳研究制定。
(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必須按月向參加社會統籌的企業撥付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不得拖欠。離退休人員死亡,企業須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離退休人員死亡的次月起停撥其基本養老金。
(八)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採用全額徵集和全額撥付的結算方式。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推行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
四、基金管理和調劑使用
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管理、計畫收付、兩級調劑、分級負責”的管理辦法。
(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管理。其中,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的,由省直接管理;各市地、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的,由市地代管。
(二)省政府每年初根據全省及各市地上年度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決算情況,在綜合考慮職工參保覆蓋率、工資增長率、基金收繳率、清還企業欠費率、追欠擠占挪用基金率和離退休費用增長變化等因素的基礎上,向各市地、行業下達基金收支和上繳下撥計畫。各市政府、行署和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省下達的計畫,向各縣(市、區)和企業下達分解計畫。
(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省設立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總戶),市地、縣(市、區)設立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分戶)。各市地、縣(市、區)收繳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省、市地下達的基金上繳計畫分別上繳省、市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入省、市地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總戶、分戶)。省及各市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積累的基金,除預留相當於2個月的支付費用外,應全部購買國家債券和存入專戶。
(四)各級政府必須嚴格執行上級政府制定的基金收支和上繳下撥計畫,除遇重大自然災害和特殊情況外,計畫一般不作調整。對不按規定上繳基金的,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會同財政部門直接從其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劃撥。
(五)各市地(不含濟南、青島)按省下達的基養老保險基金徵收額的一定比例(1999年按10%),按月提取省級統籌調劑金。按照省下達的基金收繳計畫,基金收支相抵有結餘的市地,按月上解調劑金。完成省下達的基金收繳計畫後,基金收入不足支付離退休費用的市地,先用本市地提取的省級調劑金予以彌補;仍不足的,從本市地歷年滾存結餘基金中支付;結餘基金用完後,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下撥差額。完不成省下達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徵收計畫面出現基金收入不足支付離退休費用的,用歷年滾存結餘基金彌補。市地當年和歷年結餘的基金,由所在市地代管,使用時需經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准。
(六)濟南、青島暫不上繳省級統籌調劑金,省也不予調劑。當年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不足以支付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時,經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准,可動用歷年滾存結餘基金彌補。仍不足支付時,當地財政部門應給予支持。
(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是保障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專項基金,全部用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擠占、挪用,嚴禁投入金融和經濟性事業。
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體制
全省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省級垂直管理。在省政府機構改革前,暫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管理體制。市地及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機構設定、編制及領導職數按省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制定的原則和政策,由同級機構編制和勞動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省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由省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會同省勞動行政部門按規定程式辦理。市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導成員的任免,經省勞動行政部門同意後,由當地有關部門按程式任免。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導成員的管理方式,由市地確定。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經費,仍由同級財政負擔。
原行業統籌的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予保留。待省政府機構改革時統籌研究。目前開展工作所需經費由企業解決。
六、組織實施
實行省級統籌後,有關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基本養老金計發及正常調整等各項社會保險政策,統一由省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
本辦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