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省級統籌的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省級統籌的實施意見
  • 發布文號:豫政[1998]71號
  • 發布日期:1998-12-28
  • 生效日期:1999-01-01
簡介,檔案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602
【發布文號】豫政[1998]71號
【發布日期】1998-12-28
【生效日期】1999-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河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省級統籌的實施意見

檔案內容

(1998年12月28日豫政〔1998〕71號)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省級統籌是提高統籌層次,均衡離退休費用負擔,增強社會保障功能,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步驟。它對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促進改革、發展和社會穩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進一步完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根據《國務院關於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和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8〕28號)要求,現就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省級統籌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省級統籌的目標
養老保險實行省級統籌的目標是: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適用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管理服務社會化,在全省範圍內調劑和管理基金,以確保離退休金按時足額發放的養老保險體系。其模式是:逐步做到統一繳費比例,統一管理和調劑使用基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省內系統管理。省級統籌分作兩步走,第一步為初級省級統籌,實行統一制度、統一養老金計發辦法和標準。從1999年起,統一籌集和使用省級基本養老保險調劑金,建立省級調劑機制。第二步用3到5年時間,建立起比較完善的省級統籌,通過規範和調整,逐步統一企業繳費基數和費率、統一調劑管理基金。
二、省級調劑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一)省級調劑準備金由省從行業統籌結餘基金中籌集,主要用於省級統籌起步初期的資金調劑。省級調劑準備金存入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二)從1999年1月1日起,建立省級調劑金。省級調劑金籌集比例,暫按各地企業繳費工資總額的0.8%,由市地(含縣市)從當地徵收的養老保險費中上繳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存入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三)省級統籌起步時,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實行省對市地、市地對縣(市、區)核定基數,兩級管理。待條件成熟時,實行基金“統一管理、餘額上繳、差額撥付”的管理辦法。各市地年初要制訂養老保險費徵收、使用計畫,核定繳費工資總額、征繳率、應徵收養老保險費總數、應支付離退休金總數,在各地自我調劑、自求平衡的基礎上,當期確有基金缺口的,應提出調劑申請,經省勞動廳審核並經省財政廳同意後,按計畫分批下撥。各級政府都要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本級基本養老金的足額徵收和發放。因自己工作不到位、養老保險費征繳率低而造成基金缺口的,由當地政府負責解決。
省級調劑金具體管理使用辦法由省勞動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以上原則另行制定。
(四)實行省級統籌前,各地養老保險歷年積累的結存基金,除預留相當於2個月的支付費用外,其餘部分仍存在當地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這部分錢用於調劑餘缺,彌補各地暫時出現的基金支付缺口,由各地代省管理。如需動用,應提出申請,經省同意才能使用,未經省批准,各地不得擅自動用。
(五)省級統籌實施後,各地均不得擅自出台調整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政策,也不得隨意增減統籌項目。今後基本養老金調整必須經省勞動廳批准實施。
(六)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不斷提高現代化管理手段,建立社會保險計算機網路,以促進養老保險費征繳、發放和管理工作高速有效的運行。
三、逐步統一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和比例
(一)從1999年起徵收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原則上全省統一按照企業職工繳費工資總額一個基數計征。但對於目前實行工資總額和退休費總額兩個基數計征,且按退休費總額計征比例在20%以上的少數市地,經省批准可以分步到位。
(二)鑒於目前全省市地、縣企業繳費費率差異較大,省級統籌起步時應適當控制調整範圍和調整幅度。
1999年度,市地、縣現行費率在26%以上的,原則上下調1個百分點;現行費率在20%以下的,原則上上調1個百分點,其餘暫不調整,以後再逐步規範和統一。
(三)11個行業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從1999年開始調整,當年企業繳費比例不低於13%,經過3-5年的過渡逐步調整到省內企業平均繳費比例。煤炭、銀行、民航企業的過渡期為5年,其他行業企業的過渡期原則上為3年。
(四)2000年及其以後,全省各市地、縣及11個行業調整企業繳費費率計畫由省勞動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1999年度計畫執行情況測算後另行下達。
四、省級統籌的保證措施與監督
(一)實行省級統籌後,各級政府要加強領導,從大局出發,切實負起責任,嚴格執行上級下達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籌集計畫和上解省級調劑金計畫,並確保完成本級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率達到90%以上,保證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並以此作為考核各地政府政績的重要內容。
(二)勞動部門統一管理養老保險工作,要盡職盡責切實抓緊抓好。根據《國務院關於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和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8〕28號)中“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省級垂直管理”的規定,我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垂直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編辦會同省勞動廳制定,另行下文。從本文下發之日起,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律不得進人。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經費,按照全額供給事業單位標準由各級財政核撥,專項經費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按照零基預算原則安排。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保證省級調劑金及時足額籌集到位,以保證省級統籌工作的正常運轉。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防止基金流失。
(三)實行省級統籌後,對於不能按規定上繳省級調劑金的市地,由財政部門相應扣減預算內補助經費或稅收返還款,納入省級調劑金。
(四)要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和管理,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過去擠占、挪用的應限期追回。對於在省級統籌中違反財經紀律,弄虛作假,虛報、瞞報企業工資總額和離退休費用計畫,擠占、挪用基金,隱匿基金收入或其他費用的,由監察機關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行業統籌移交省級管理後有關問題的處理
(一)行業統籌移交省級管理後,暫時保留各行業的省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待機構改革時再統籌研究。
(二)行業統籌移交省級管理後,職工個人繳費按我省確定的統一比例執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從1998年1月1日起,統一按職工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或建立,移交前後的個人帳戶儲存額合併計算。
(三)移交後有關政策、待遇等問題,由省勞動廳進一步調研提出具體意見,並上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准後執行。
六、省級統籌的組織與實施
實行省級統籌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工程,它涉及各方面利益的調整和社會穩定,各級政府要從全省大局出發,積極支持與配合,保證省級統籌工作的順利完成和正常運行。同時,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努力擴大覆蓋面,提高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率,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省級統籌實施過程中,要嚴肅紀律,不能搞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提高待遇,更不準趁省級統籌之機挪用基金,亂進人員,一經發現要嚴肅處理。省勞動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實施工作中遇到的問題,以保證省級統籌工作的順利開展。
本實施意見從1999年1月1日起實行。
本實施意見由省勞動廳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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