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

貴陽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為進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推進城鄉統籌發展,促進和諧社會建設,根據黨的十七大關於探索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精神,落實中共貴陽市委《關於建設生態文明城市的決定》,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
  • 依據:關於建設生態文明城市的決定
  • 施行時間:2008年6月30日
  • 原則:建立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養老保險費的籌集,第三章 個人賬戶管理,第四章 養老保險待遇及發放,第五章 基金管理與監督,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推進城鄉統籌發展,促進和諧社會建設,根據黨的十七大關於探索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精神,落實中共貴陽市委《關於建設生態文明城市的決定》,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堅持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堅持廣覆蓋、保基本、能轉移、可持續的原則;堅持權利和義務相對應、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原則;堅持政府引導、農民自願參保的原則。
第三條 本試行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本市農業戶籍、年滿18周歲及以上(在校學生除外)的人員。
已經參加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不納入本試行辦法的參保範圍。
第四條 全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執行統一的制度、政策及業務流程。基金實行縣級統籌,逐步過渡到市級統籌。
第五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推行。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協調、指導和推進;區(縣、市)人民政府應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列為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負責本地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組織實施,實行年度目標考核。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做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宣傳動員和參保的組織工作。
第七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全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區(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八條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全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業務協調和指導工作;區(縣、市)勞動保障部門下設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新型農保經辦機構),負責個人賬戶、基金的管理及養老保險待遇核發工作。鄉(鎮)勞動保障所根據授權辦理轄區內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登記,負責養老保險費收繳和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待遇申領及發放等工作。
第九條 新型農保經辦機構、鄉(鎮)勞動保障所人員經費和工作經費納入市、區(縣、市)兩級財政預算。財政部門應根據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需要,合理核定和安排專項工作經費。
第十條 財政、編制、發展改革、公安、統計、審計、民政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第二章 養老保險費的籌集

第十一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二)財政補助;
(三)利息及其他收入。
第十二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按區(縣、市)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確定。參保人員按繳費基數的8%繳納養老保險費。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可由參保人選擇按月、按季或者按年繳納。
第十三條 市和區(縣、市)財政根據每年享受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人數和支出金額,確定補助資金,按年足額劃撥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專戶。
市、區(縣、市)財政補助資金承擔的比例是:雲岩區、南明區、小河區財政補助資金由區本級承擔;白雲區、烏當區、花溪區財政補助資金由市、區各承擔50%;清鎮市、修文縣、開陽縣、息烽縣財政補助資金由市級承擔70%,縣(市)承擔30%。
區(縣、市)財政承擔的統籌基金包括鄉(鎮)和村集體籌集的資金。
第十四條 區(縣、市)和鄉(鎮)人民政府應對農村困難群體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給予幫助,具體由區(縣、市)確定。
第十五條 有條件的村民委員會和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對本村繳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的人員給予補助,具體補助數額由村民大會討論決定。

第三章 個人賬戶管理

第十六條 新型農保經辦機構按照公民身份證號碼,為已經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核發《貴陽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手冊》,建立養老保險檔案。
第十七條 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由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總額及其利息組成。
第十八條 參保人員的個人賬戶利率根據人民銀行同期公布的城鄉居民一年期存款利率確定。新型農保經辦機構每年對參保人員個人賬戶結息一次。
第十九條 參保人員中斷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個人帳戶予以保留。再次繳費時,中斷前後的繳費年限可累計計算,個人帳戶儲存額連續計息。
第二十條 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關係在本市範圍內轉移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本息全部轉移。跨本市範圍外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本息退還個人。
參保人員因戶籍或職業變動參加本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可以轉移,具體轉移辦法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參保人員死亡的,由新型農保經辦機構將養老保險費個人賬戶的本息退還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員有權向新型農保經辦機構查詢其個人帳戶的有關情況,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提供相應的服務。

第四章 養老保險待遇及發放

第二十二條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年滿60周歲時,按本試行辦法規定累計繳費滿15年(180個月)及以上的,從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
第二十三條 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一)基礎養老金=按本人歷年月平均繳費基數的20%計發。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每超過1年計發比例增加1個百分點。基礎養老金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本人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120個月確定。
第二十四條 本試行辦法實施前已年滿45周歲、未滿60周歲的參保人員,至年滿60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由本人一次性補足繳費至15年或順延繳費滿15年,並從繳足年限的次月起計發養老金。
補繳標準為:按本試行辦法實施時上一年度本區(縣、市)農民人均月純收入為繳費基數,乘以規定的繳費比例(8%)乘以應補繳月數。
第二十五條 本試行辦法實施時未滿45周歲的參保人員,年滿60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由本人順延繳費滿15年,並從繳足年限的次月起計發養老金。
第二十六條 本試行辦法實施前已經年滿60周歲以上(五保戶除外)的人員,在本試行辦法實施後,可自願選擇下列辦法之一,享受相應待遇。
(一)可根據本試行辦法實施時上一年度本區(縣、市)農民人均純收入為繳費基數,按8%的比例一次性繳納15年的養老保險費,比照本試行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從補繳完畢養老保險費的次月起計發養老金。
(二)家庭成員符合參保條件且全部按規定參保並正常繳費的,按照2007年度本區(縣、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50%,按月享受養老補貼。
第二十七條 符合本試行辦法第二十二條、二十四條、二十五條、二十六條規定的參保人員達到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由村或個人向所在地勞動保障所申請辦理領取養老金相關手續,經勞動保障所初審後,由本區(縣、市)新型農保經辦機構審批,並核發《貴陽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領取證》,從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按月享受養老金。
第二十八條 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新型農保經辦機構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金,同時一次性支付500元的喪葬補助金,並將個人賬戶的本息餘額退還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失蹤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停止發放其養老金。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將個人賬戶的本息餘額退還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養老待遇水平根據經濟成長和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變動適時調整,其調整水平原則上高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具體調整辦法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條 新型農保經辦機構按照就近、安全的原則對養老保險待遇實行社會化發放,並組織開展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人員的資格認證工作。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應參加資格認證。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死亡,其直系親屬應在其死亡之日起30日內到所屬勞動保障所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章 基金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一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參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的規定,實行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實行收支兩條線和財政專戶管理,單獨列賬,專款專用。
第三十二條 新型農保經辦機構在市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商業(控股)銀行設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財政部門在同一銀行開設財政專戶。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只能在同一銀行各開設一個。
新型農保經辦機構應本著安全、就近、方便的原則與鄉(鎮)金融服務機構建立養老保險費收繳和養老保險待遇支付機制。
第三十三條 新型農保經辦機構要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預決算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有效防範和化解基金管理風險,確保基金安全。
第三十四條 市及區(縣、市)財政部門應按規定編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財政補助年度預算,並及時將資金劃撥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確保養老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第三十五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只能用於支付參保人員的養老金、養老補貼和一次性喪葬補助金,不得提前支取或擠占挪用。
第三十六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結餘只能存入國有商業(控股)銀行或認購國債,確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不得用於直接投資。
第三十七條 各級勞動保障、財政、審計部門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切實加強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新型農保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及相關人員違反本試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主管部門或紀檢監察部門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 偽造證件或者採取其他手段騙取或冒領、多領養老保險待遇的,由新型農保經辦機構依法追回,並由相關部門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各區(縣、市)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以統計部門公布的數據為準,繳費按自然年度計算。
第四十一條 本試行辦法適用人員也可以選擇按照靈活就業方式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四十二條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試行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送市勞動保障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第四十三條 本試行辦法自2008年6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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