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城鄉統籌協調發展,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完善農村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農村勞動者老有所養,根據黨的十七大關於探索建設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積極發展現代農業紮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發[2007]1號)等檔案精神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個人繳費、政府補貼、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統賬結合、多繳多得、制度銜接、保障基本、低水平、廣覆蓋”的原則,充分考慮我縣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建立繳費水平與收入現狀和承受能力相適應、保障水平與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協調、社會保障與家庭保障相結合、保險關係與其它社會養老保險相銜接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第三條 新型農村社會保險辦法由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縣級統籌。
第二章 實施範圍和對象
第四條 具有本縣戶籍,年滿18周歲以上未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的各類農村居民(包括暫不具備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城鎮居民,不含被征地農民參保人員和農村獨生子女戶、二女結紮戶參保人員及在校學生)應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第三章 基金籌集
第五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按以下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確定。
(一)繳費基數為參保繳費時縣統計局公布的全縣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
(二)繳費比例為15%,其中個人繳納14%,政府補貼1%。
(三)參保人員可多繳,多繳比例最高為30%。多繳比例的費用由參保人員自行承擔。有條件的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對多繳部份可給予適當補助。
(四)養老保險參保類別和繳費辦法
1、對屬於勞動年齡段(18—60周歲,不含60周歲)的人員,按年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最低15年,達到規定領取的年齡未繳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足15年或延長繳費至15年。
2、對屬於超過勞動年齡段(60周歲及以上)的人員,分以下幾種情況繳費。
60—65周歲之間(不含65周歲)一次性補繳15年的養老保險費;
65—75周歲之間(不含75周歲)每增加一歲,一次性補繳年限遞減一年養老保險費;
75周歲以上一次性補繳5年養老保險費。
3、凡首次參保補繳和中斷補繳政府不予補貼。
第六條 參保人員在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繳費有困難的,有條件的鄉鎮政府或集體也可對其個人給予適當補貼,幫助其參保。參保人員入伍服役期間停止繳費,其服役年限視同繳費年限。
參保人員因自然災害和其他特殊原因無力繳納養老保險時,經申請允許緩繳保險費。有能力繳費後再繼續繳費,前後繳費年限合併計算,間斷期間可以按補繳時的標準補繳。參保人員在監禁、勞動改造或者教養期間停繳保險費,解除回原籍後,原保險關係可以恢復,允許繼續參保繳費。
第七條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應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簿、近期免冠照片到戶籍所在鄉鎮勞動保障所辦理參保手續,按規定繳納保險費。鄉鎮勞動保障所應及時審核、登記、錄入參保人員個人資料和繳費信息,出具繳費收據,建立業務檔案,接受參保對象的查詢。
第八條 個人保險費原則上按年繳納,鄉鎮勞動保障所負責征繳。征繳的保險費應按月解繳到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專戶。各級補貼資金根據當年實際繳費人數和繳費金額在當年內劃撥到基金收入專戶。
第九條 縣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勞動保障部門按月將基金收入戶的餘額劃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縣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保險基金收不抵支時,由縣財政兜底。縣勞動保障部門設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縣財政部門按月將養老保險待遇足額劃撥到基金支出戶。
第十條 參保人員因特殊原因當年未及時繳費的,可在次年第一季度內按上一年的繳費標準補繳,各級補貼資金按上一年的相應標準給予劃撥。超過第一季度未繳納的視為停止繳費,要求補繳的,按新的標準予以補繳,財政不予補貼。
第四章 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
第十一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
個人帳戶包括:
(一)按繳費基數的8%劃轉部分及超過15%比例繳費部份;
(二)鄉鎮、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對多繳費人員的補助資金;
(三)個人帳戶形成的利息收入。
政府補貼資金轉入社會統籌基金。
第十二條 社會統籌基金用於計發參保人員的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用於計發個人帳戶養老金。個人帳戶資金不得提前支取。
第十三條 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參保人員在領取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剩餘資金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沒有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剩餘資金用於喪葬補助。
第十四條 參保人員因各種原因中斷繳費的,其個人帳戶由經辦機構予以保留並予計息。以後繼續繳費的,中斷繳費前後的個人帳戶儲存額、繳費年限累積計算。
第五章 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參保人員符合下列條件,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一)不分男女,年滿60周歲;
(二)按規定繳足保險費。
第十六條 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人員應在到齡前一個月攜帶《餘慶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證》到戶籍所在鄉鎮勞動保障所辦理養老保險待遇申領手續,經鎮勞動保障所初審、縣勞動保障部門審核批准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
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發養老金,同時一次性支付500元的喪葬補助費。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失蹤超過6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停發養老金,失蹤後回來的予以補發並繼續發放養老金。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將個人帳戶餘額發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七條 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一)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月領取標準=參保人員符合領取條件時上年全縣農民人均純收入×2%。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每滿1年(不滿1年的月數折算為年計算)計發比例另增加0.2%。
(二)個人帳戶養老金月領取標準為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
待遇調整根據我縣人均可支配收入、生活消費指數、物價指數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待遇調整方案由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縣財政局共同制定,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八條 各鄉鎮勞動保障所應根據縣統計局公布的本縣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於每年7月1日前公布當年度繳費標準。
第十九條 參保人員在被判處拘役及其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期間,達到本辦法規定的領取養老金條件的,暫緩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待服刑期滿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再予辦理,屆時基礎養老金按其辦理時的繳費基數計發。領取養老金的人員,在被判處拘役及其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期間,其待遇停發,服刑期滿後,按原標準發放,不予補發。
第六章 與其他養老保險的銜接
第二十條 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農村獨生子女戶及二女結紮戶養老保險的制度銜接機制。
第二十一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保險關係可按以下規定轉接:
(一)可將個人帳戶儲存額轉入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按我縣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相應結算年度基準繳費基數計算個人帳戶記帳本息,從本人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之月起向前折算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轉入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後,終止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關係。
(二)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不符合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可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視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按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因征地納入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其個人帳戶儲存額或剩餘資金一次性退還本人,終止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關係。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參保後選擇參加農村獨生子女戶及二女結紮戶養老保險的,前後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待遇按獨生子女戶及二女結紮戶養老保險待遇計發。
第二十三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因職業變動、戶口遷移等原因不再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應及時轉換變更養老保險關係,個人帳戶及其儲存額隨同轉移,無法轉移的,終止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關係,將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一次性退還本人。
第七章 養老保險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把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納入鄉鎮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並列入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做好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宣傳動員和組織工作,多渠道籌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確保養老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就近、安全的原則,對養老保險待遇實行社會化發放,並委託鄉鎮、村開展領取養老保險保險待遇人員的資格認證工作。待遇領取人員每年應參加資格認證,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死亡,其直系親屬應在其死亡之日起10日內到所屬鄉鎮勞動保障所辦理相關手續,未按時報告的,除追回多領養老保險待遇外,喪葬補助費不予發放。
第二十五條 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加強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建設,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設立相應的業務機構經辦業務和指導鄉鎮業務工作。縣經辦機構負責指導鄉鎮業務經辦、統一帳表卡冊、建立信息系統、宣傳培訓等工作。鄉鎮增設人員負責保險費的收繳、支付和其他各項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所需的人員經費、工作經費以及信息網路建設和維護費用納入縣財政預算。財政部門應根據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需要,合理核定和安排專項工作經費。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門負責政府資金的籌集,監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財務制度,做好養老金髮放的撥付工作。
審計部門定期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第二十九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轉借、挪用、平調或侵占。對利用不正當手段多領、冒領養老待遇的,追繳有關當事人的非法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法務部門依法查處。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行文之日起在松煙鎮試行。國家有新的規定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