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試行辦法

甘肅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試行辦法》是為甘肅省轄區內試點施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提供依據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試行辦法
  • 頒發部門: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頒發時間:2009年10月21日
  • 實施時間:2009年10月21日
辦法頒布,辦法內容,

辦法頒布

《甘肅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10月21日印發全省各地正式實施。《辦法》規定新農保試點的參保範圍:試點縣市區年滿16周歲以上(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時年滿60周歲以上的農村居民個人不再繳費,直接享受中央財政補助的基礎養老金。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保障農村居民的基本生活,統籌城鄉社會協調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年滿16周歲以上(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年滿60周歲以上的農村居民個人不再繳費,直接享受中央財政補助的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
第三條 新農保制度堅持“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水平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政府主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有利於與村幹部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和城鄉其他社會保險制度相銜接等原則。
第四條 新農保制度實行個人賬戶和基礎養老金相結合的制度模式,採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
第五條 新農保制度實行縣級統籌。
第二章 養老保險費籌集
第六條 新農保採取按年繳費的方式繳納。
(一)個人繳費。符合參保條件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暫設為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可適當提高繳費標準。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長繳多得。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國家財政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省級財政按照實際參保繳費人數每人每年補貼30元。允許有條件的試點市州、縣市區對選擇較高繳費檔次的給予適當補貼,具體辦法由市州政府制定,報省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由試點市州、縣市區政府負責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具體辦法由有試點縣市區的市州政府確定。
第八條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年滿16周歲且不滿45周歲的農村居民,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得低於15年;年滿45周歲以上的農村居民,至60歲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允許補繳,補繳時,政府補貼部分由試點縣市區政府承擔。
第三章 個人賬戶
第九條 試點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個人賬戶資金包括: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村集體補助資金;其他經濟組織資助資金;省、市州、縣市區財政補助資金;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條 參保人員跨統籌區域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個人賬戶中的資金全部轉移。
第四章 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 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新農保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
第十二條 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中的資金餘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餘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員的養老金。
第五章 制度銜接
第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時,已經按照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領取養老金的,且已年滿60周歲的農村居民,同時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未滿60周歲的,個人賬戶資金併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照新農保的繳費標準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第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時,參加了村幹部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尚未達到待遇享受年齡的人員,應當參加新農保,其個人賬戶資金併入新農保個人賬戶,達到待遇享受年齡時,按本辦法規定計發養老金;已達到待遇享受年齡的人員,在享受村幹部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同時,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
第六章 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新農保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新農保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列支。
第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新農保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組織領導和職責分工
第十七條 各級政府負責新農保工作的統一安排部署,協調各成員單位做好各自職責範圍內的工作。負責對繳費困難群體補助資金和政府補貼資金的籌集。
第十八條 試點縣市區政府負責建立健全新農保工作機構,整合辦公資源,落實工作經費。有困難的試點縣市區由市州政府給予補助。
第十九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新農保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對經辦工作進行監督指導;財政部門負責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的財務、會計制度,檢查審核基金收支預決算執行情況,設立新農保基金專戶,做好財政補貼資金的審核和撥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建立健全統計報表制度,做好參保登記、個人賬戶管理、待遇發放和基金收支預算管理等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各負其責,共同配合做好新農保試點工作。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按照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要求,各市州和試點縣市區政府要根據本辦法分別制定實施方案。試點縣市區實施方案報經省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後實施,並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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