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號)精神,現就開展我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 發布時間: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適用地區:湖北省
  • 發布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基本原則,任務目標,參保範圍,基金籌集,建立個人賬戶,養老金待遇,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基金管理,基金監督,經辦管理服務,相關制度銜接,組織領導與實施,

基本原則

新農保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和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村居民普遍參保;四是對參保農村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任務目標

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和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新農保試點工作從2009年開始,以後逐步擴大試點,2020年前基本實現對全省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

參保範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農保。

基金籌集

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試點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實際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給予全額補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級財政負擔20元、試點縣(市、區)負擔不低於10元。
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準和辦法由試點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試點縣(市、區)人民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四)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由試點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定,財政部門徵收。

建立個人賬戶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為每個新農保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有條件的試點縣(市、區)人民政府可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於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試點縣(市、區)人民政府支出。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發係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餘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餘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
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鼓勵中青年農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

基金管理

新農保基金納入同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國家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試點階段,新農保基金暫實行縣級管理,隨著試點擴大和推開,以後逐步提高管理層次。
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財務管理辦法。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制定。

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新農保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範業務程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新農保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試點縣(市、區)新農保經辦機構和村民委員會每年在行政村範圍內對村內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民眾監督。

經辦管理服務

(一)開展新農保試點的縣(市、區),要準確記錄農村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要建立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要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和金融網路為新農保工作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切實做好賬戶管理、政策諮詢、查詢服務、養老金支付等工作。
(二)加強經辦能力建設。試點縣(市、區)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健全新農保經辦機構,建立鄉鎮和村新農保工作網路,提高服務水平。新農保的工作人員和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開支。

相關制度銜接

(一)與老農保銜接。原來已開展以個人繳費為主、完全個人賬戶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老農保)的地區,要做好與新農保制度的銜接。在新農保試點縣(市、區),凡已參加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併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準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二)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三)要妥善做好新農保制度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農村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按國家規定執行。在國家沒有出台相關銜接政策之前,新農保參保人已經享受的其他社會保障待遇不變。
(四)試點縣(市、區)要探索和研究村主職幹部養老保險與新農保制度的銜接政策。

組織領導與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新農保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作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統籌城鄉發展、解決民生問題、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工程,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省人民政府成立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制定相關政策並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各試點縣(市、區)人民政府也要成立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制定新農保相關政策,加強工作指導和監督。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新農保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
(二)制定試點實施方案。試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根據本《實施意見》,在充分調研、多方論證、周密測算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試點實施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三)做好輿論宣傳工作。建立新農保制度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是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擴大國內消費需求的重大舉措,是逐步縮小城鄉差別、改變城鄉二元結構、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基礎性工程,是實現廣大農村居民老有所養、促進家庭和諧、增加農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各地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加強對試點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
試點縣(市、區)要及時研究和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和總結解決新問題的辦法和經驗,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係,不斷完善有關政策,積極穩妥地做好試點工作,切實把好事辦好。
十三、未列入國家新農保試點的地方可按本《實施意見》自行開展試點,所需資金由地方政府負責籌措。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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