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是指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用於存儲和管理社會保障資金的專用計息賬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 類別:專用計息賬戶
  • 開戶:財政部門
  • 國家:中國
核算內容,主要任務,主要用途,管理要求,專戶開設,人員配備,業務辦理,監督檢查,

核算內容

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主要包括:包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等各項社會保險基金,以及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等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的其他非基金性質的社會保障資金。

主要任務

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的主要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時辦理社會保障資金的繳存、撥付業務,依法管理專戶內資金;通過對財政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進行會計核算,督促檢查社會保障資金收入按時足額繳入財政專戶,監督社會保障資金的使用方向,確保專款專用;定期向有關部門通報並向政府和社會保障監督組織反映和報告財政專戶內各項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畫的執行情況,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和主管部門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主要用途

(一)接收繳存或劃入的各項社會保障資金;
(二)接收社會保障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及購買國債兌付的本息收入;
(三)接收財政補貼收入;
(四)根據經辦機構的用款計畫,撥付社會保險基金;
(五)根據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用款計畫,撥付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
(六)支付購買國家特種定向債券或其他種類國家債券的資金,並加強債券管理;
(七)接收上級財政專戶劃撥或下級財政專戶上解的資金;
(八)向上級或下級財政專戶劃撥資金;
(九)辦理與財政專戶有關的其他業務。

管理要求

專戶開設

(一)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必須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財政專戶。專戶內的社會保障資金實行統一管理,按資金種類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相互擠占或調劑使用。

人員配備

(二)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財會字〔1996〕19號)要求,配備政治素質好、有一定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財政專戶的會計、出納,有條件的地區還要配備稽核人員,建立健全財政專戶的內部管理機制。
1、會計人員的職責:負責財政專戶的會計核算工作;負責財政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畫的執行;負責社會保障資金支出用款計畫的審核;負責其他有關財政專戶的業務工作。
2、出納人員的職責:負責辦理社會保障資金繳存財政專戶的有關工作;負責撥付社會保障資金支出款項工作;負責其他有關財政專戶的業務工作。
3、會計和出納不得由一人兼任。
4、各級財政部門要按時編制財政專戶資金月報和季報,年度終了後按照統一的報表格式編制決算表。

業務辦理

(三)具體業務辦理時:
1、社會保險基金的繳存、撥付和結餘管理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2、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按規定的時間或定額將徵集的社會保險基金繳存財政專戶後,財政部門應於當日登記入賬。每月終了前,財政部門根據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計畫,及時通知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將社會保險基金收入繳存財政專戶;未按規定執行的,財政部門應委託各開戶銀行或國庫將社會保險基金收入全部劃入財政專戶。
3、財政部門應根據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計畫,並結合繳存財政專戶情況,對經辦機構的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後,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資金從財政專戶撥入支出戶,不得延誤。
4、財政專戶內社會保險基金未經經辦機構提出用款、購買國債或轉存定期存款申請,一律不得隨意動用。
5、預算和預算外資金安排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等其他非基金性質的資金補助額度確定後,財政部門應及時填制預算撥款單或劃款憑證,並將資金從國庫或相關的預算外資金專戶轉入財政專戶。
6、財政專戶內各項資金的結餘除按規定購買國債和轉存定期存款以外,全部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不得改變用途。
7、財政專戶內的銀行存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計息,個別類型的資金,如醫療保險基金、企業養老保險基金等應按人民銀行規定的優惠利率執行。
8、財政專戶發生的繳存和撥付業務,都必須通過銀行轉賬劃撥,不得以現金的形式繳付。
9、財政專戶發生繳存和撥付業務時,應憑原始憑證記賬,並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複印件,交有關部門或單位記賬和備查。
10、財政預算安排的用於補助下級的社會保障補助資金應通過國庫結算,不得通過上下級財政專戶辦理繳撥手續。

監督檢查

(一) 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財政專戶內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向政府和社會監督組織報告財政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的收支和結餘等情況,接受財政部駐地方監察專員辦事機構、審計部門的審計和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及社會的監督。
(二)財政部門要與經辦機構、稅務機關以及開戶銀行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經常性的對賬制度,定期核對財政專戶內資金的收支和結餘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三)財政部門必須嚴格按照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商定的資金收支計畫收繳和撥付資金。
(四)財政專戶內的各項資金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對其他不按規定動用財政專戶內資金的行為,財政部門有權拒絕受理。
(五)下列行為屬於違紀或違法行為:
1、未按時、足額撥付資金;
2、截留、擠占、挪用、貪污財政專戶內資金;
3、動用財政專戶內資金平衡預算;
4、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六)有“(五)”所列行為的,應區別情況限期糾正,並作賬務處理。
1、即時足額撥付按規定應撥付的資金;
2、即時追回基金;
3、國家法律、法規及財政部規定的其他處理辦法。
(七)對有違紀或違法行為的財政部門以及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者的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單位和主管人員以及直接責任者處以的罰款應及時上繳國庫。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