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市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和監督實施辦法

《達州市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和監督實施辦法》已經2005年1月30日達州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達州市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和監督實施辦法
  • 通過時間:2005年1月30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和監督工作,保證社會保障基金的安全與完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勞動保障部《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財政部《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達州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審批、使用和監督。
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包括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以及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等。
第三條社保基金的管理、使用、審批、監督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和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社保基金的管理
第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應按社保基金財務制度和勞動保障、財政部門的規定,及時編制年度預算方案和決算報告。預算方案應做到科學合理、符合實際;決算報告應做到真實、準確、完整,全面反映基金收支及財務狀況。
第五條社保基金應按規定開設銀行賬戶。勞動保障、財政部門應在共同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社保基金財政專戶、收入戶和支出戶。財政專戶、收入戶和支出戶在同一國有商業銀行只能各開設一個賬戶。不得在非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社保基金財政專戶和辦理存款業務。
財政專戶內的社保基金實行統一管理,按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擠占和調劑。
第六條社保基金必須實行財政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征繳的社會保險費,應在每月月末全部存入財政專戶,並做到收入戶月末無餘額;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發生社會保險費不入財政專戶和違規使用社保基金等問題,違者,將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第七條中央財政專項轉移支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補助資金、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的上下級撥付應根據同級財政部門的指令通過國庫上下級“財政社保障補助資金專戶”辦理。“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專戶”的資金,必須按照有關規定支用,並按資金使用進度,及時由“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專戶”撥入同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並按收付實現制的有關規定撥付到位。各級人民政府和財政部門不得將“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專戶”內的資金串戶使用或調劑用於其它財政支出,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
省級調劑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應通過上下級財政專戶及時辦理劃撥手續,不得扣減和拖延。縣、市、區對省級調劑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應按規定的用途支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條儲存在財政專戶、收入戶和支出戶的社保基金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優惠利率計息。各項社保基金應分別計息,分別核算。財政專戶的利息收入直接計入財政專戶,支出戶的利息收入定期從支出戶轉入財政專戶。各級財政部門應按季度辦理結息手續,不得長期不辦結息手續或拖辦結息手續。社保基金在財政專戶的節餘額,除社保經辦機構預留兩個月的支付費用外,應選擇最佳存款檔次,妥善辦理定期儲蓄。
第九條社保基金除按國家規定的投資渠道實現保值增值外,不得用於風險性投資、直接或間接的其他經營性投資。
第十條財政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應在半年和年度終了後,對社保基金財務運行、收支帳目、款項往來、貨幣資金分別進行一次自查清理,發現問題,採取改進措施,保證會計核算的真實完整。
第十一條社保經辦機構應按月同財政部門、開戶銀行相互對賬,及時查清社保基金收支發生次數和存款餘額,相互辦理對賬簽字手續,真正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賬款相符、賬證相符。
第三章社保基金的使用
第十二條社保基金的使用應堅持專款專用、合理使用的原則,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項目和標準開支。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藉口擅自擴大使用範圍,增加開支項目,提高待遇標準。
第十三條社保經辦機構應按規定發放和支付各項社會保險金。基本養老金應實現社會化發放;失業保險金的發放和醫療、工傷、生育保險金的支付應實現規範化和透明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發放工作中違規操作和徇私舞弊。
第十四條社保經辦機構應按規定辦理和計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嚴格審核保險對象的有關資料,堅持按標準核報和核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辦理各項社會保險待遇,不得因審核不嚴造成社保基金的流失。
第十五條財政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應真實填制各種使用憑證和支付單據,按規定辦理各種轉賬和現金支票,據實列支使用金額,不得虛列支出。
第十六條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應按照分配基數、工作業績、人均可用財力係數等綜合因素與中央財政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分配掛鈎的辦法,做好中央財政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分配。分配的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勞動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章社保基金的審批
第十七條向縣、市、區撥付中央財政專項轉移支付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補助資金和再就業資金應由市社保局或市就業局分別提出撥付建議,經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市財政部門覆核,報市政府審批。向縣、市、區撥付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補助資金,應由市財政、勞動保障部門共同研究上報方案,由市政府審批,市財政部門撥付。
第十八條向國有企業撥付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由國有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根據本企業再就業工作計畫和政府確定的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下崗職工人數按月提出申請,填寫《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費用補助申請表》,經企業主管部門審查後,報解困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後,由解困辦開具《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劃撥通知單》,財政部門依據“申請表”和“撥款通知單”,將資金撥付該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在銀行開設的“專戶”。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用於下崗職工出中心和解除勞動關係支付一次性經濟補償金等其他方面的支出,按現行有關政策辦理。
第十九條縣、市、區確因特殊困難申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生活保障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統一由當地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共同研究後上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和市財政部門,經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市財政部門覆核,報市政府審批。
第二十條縣、市、區申請省級社會保險基金調劑金的,必須由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向同級勞動保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上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同時抄送市社保局或市就業局。市勞動保障部門不直接受理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上報的申請。
市勞動保障部門收到申請後,及時交市社保局或市就業局研究並提出處理意見,同意上報的,經市社保局或市就業局簽署意見後,由市勞動保障部門統一上報。
申請省級社會保險基金調劑金需財政部門出具相關意見的,財政部門應予積極配合支持。
第二十一條各級社保經辦機構申請基金用款應根據年度預算及月度收支計畫按月向同級財政部門填報用款申請,經財政部門批准後於每月20日前撥入社保經辦機構的支出帳戶。因情況變化確需增加支出的,社保經辦機構另行提出用款計畫,經財政部門批准後撥付。
第五章社保基金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社保基金的監督包括行政監督、財政監督和審計監督。勞動保障、財政、審計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能,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調配合,共同做好社保基金的監督工作,確保社保基金的安全與完整。
第二十三條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社保基金的行政監督工作,按照有關規定,運用現場監督、非現場監督、執法監察、交叉檢查等方式,直接對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社會保險金髮放機構和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征繳、支付和管理基金的情況進行監督,定期不定期對各類基金銀行賬戶進行檢查。
勞動保障部門應指導社保經辦機構的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內控自律和自我約束機制,發揮內部監督作用。
第二十四條財政部門負責社保基金的財政監督工作,依法對社保基金收支兩條線管理進行監督,依法對社保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定期不定期對基金財政專戶、收入戶和支出戶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審計部門負責社保基金的審計監督工作,依法對社保基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六條勞動保障、財政、審計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調閱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資料,有權糾正和制止檢查發現的違反社保基金管理法規政策的行為,並及時通報主管部門,相應追究責任。
第二十七條被檢查單位應當接受監督,如實提供資料,真實反映情況,配合有關部門的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匿、偽造、毀棄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舉報受理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有權對社保基金管理、使用、審批、監督方面的違規違紀違法行為進行檢舉、控告,相關部門應按規定受理。
第二十九條符合受理範圍的舉報,相關部門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第三十條社保基金管理、使用、審批、監督工作中發生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情節嚴重的,移送監察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實施辦法未涉及事項,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本實施辦法與過去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本實施辦法為準。
第三十二條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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