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市殘疾人救助保障辦法
(2015年6月2日)
第一條 為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保障殘疾人平等、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達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符合《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國家標準,戶籍在本市並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的殘疾人,按照本辦法享受救助保障。
第三條 凡在達州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應嚴格遵守本辦法。市、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及有關部門、行業應根據各自職責,按照本辦法共同做好殘疾人救助保障工作。
第四條 各級各類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對殘疾人患者實行免收掛號費、注射費,對特困殘疾人就醫按照物價部門規定標準的70%收取病床費、護理費、檢查費、手術費,並實行掛號、交費、檢查、取藥四優先。
第五條 實行計畫生育的殘疾人夫妻免費享受國家、省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獨生子女家庭中,子女是殘疾人且符合有關規定的,依法享受計畫生育特別扶助扶持。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各項涉及殘疾人醫療保障的普惠政策落實,將符合規定的殘疾人基本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城鎮居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範圍,逐步將與殘疾人醫療康復關係密切的輔助器具配置、白內障復明手術、精神病門診服藥及住院治療、肢體殘疾兒童矯治手術等納入當地城鄉基本醫療保障範圍。
第七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按照就近入學、隨班就讀的原則,接收殘疾適齡兒童、少年和殘疾人適齡子女就讀。公辦學校對高中階段的殘疾學生或貧困殘疾人子女減半收取書本費、學費。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就讀於特殊教育學校的盲童、聾啞兒童、智力殘疾兒童和隨班就讀的住校殘疾特困學生,每人每月補助不低於60元的生活費。
第八條 對符合國家規定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各級各類學校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並在頒發助學、獎學金時,優先照顧殘疾學生。
第九條 凡在普通高等院校或中等專業學校就讀的全日制在校殘疾學生,由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給予一次性資助。對就讀中等專業學校的殘疾學生一次性資助2000元;對就讀普通高等院校的殘疾學生一次性資助5000元;對繼續深造研究生的殘疾學生一次性資助10000元。貧困殘疾人子女考入普通高等院校或中等專業學校就讀的,因家庭經濟困難,由本人申請,經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批准,可酌情予以資助。
第十條 市、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每年從徵收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10%用於特殊教育的職業教育、就業培訓。
市、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組織對殘疾人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其經費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應商請相關部門把殘疾人實用技術(技能)培訓優先納入培訓計畫,優先安排培訓,培訓經費由各部門在相應的培訓項目資金中解決。各技校、職校、大(中)專院校及其他培訓機構,應當積極接受殘疾人參加職業技術培訓,對於生活困難的殘疾人,應免收或減半收取培訓費。
第十二條 鼓勵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積極參加勞動、生產,殘疾人要愛崗敬業、學習本領、掌握技術。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對取得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殘疾人,分別給予500元、1000元的獎勵。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契約,不得在招用、轉正、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歧視殘疾人。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應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通過加強殘疾人勞動就業執法監察,規範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確保城鎮殘疾職工參加社會保險,並按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醫療、失業等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對僅靠本人工資收入維持家庭生活的殘疾職工,非因單位撤銷、解散、停產、破產,一般不得安排其失業。因公(工)造成終生殘疾且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者,有關責任部門和所在單位應依法給予妥善處理,使其基本生活得到應有保障。
第十六條 鼓勵和扶持興辦殘疾人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和其他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福利性單位,並依照有關規定減免稅費。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開發的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應當按不低於10%的比例優先安排殘疾人就業,並按照國家和地方性規定給予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第十八條 賓館(飯店)、浴室、保健康樂機構和美容美髮廳等有按摩業務的服務機構,應當優先錄用具有按摩技術並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盲人按摩人員。
第十九條 對個人或自願組織起來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各級工商行政部門應提供方便,優先辦理登記註冊手續。有關單位應在場地、攤位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二十條 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種養殖業存在資金困難的,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證明,在提供擔保的前提下,由各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調查核實後,報同級殘疾人聯合會批准,可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安排1000-5000元,給予無息有償借款扶持(最長時間不超過三年)。
第二十一條 殘疾人本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
殘疾人個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的,免徵增值稅;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免徵增值稅。
殘疾人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法減征個人所得稅;殘疾人個人取得的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扶持農村有勞動能力的貧困殘疾人的脫貧工作列入扶貧開發規劃和計畫,在項目和資金安排上予以優先照顧。
第二十三條 對村民的“一事一議”籌勞籌資部分,由殘疾人本人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研究通過後可予以減免,並張榜公布。
第二十四條 完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生活救助制度,保證符合條件的殘疾人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有關生活救助待遇。對靠父母、兄弟姐妹、配偶供養或者子女贍養的成年重度殘疾人單獨核定並按規定納入低保範圍;對沒有生活來源、一戶多殘、老殘一體等特殊困難家庭,可適當提高其社會保障水平。持有第二代《殘疾人證》且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重度殘疾人,每人每月分別按80元、50元的標準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費用補貼。
第二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貧困殘疾人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按規定予以補助;為重度殘疾人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代繳全部最低標準保險費。
第二十六條 城鎮保障性住房、農村保障性安居工程、農村危房改造等項目應當優先安排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家庭。在小城鎮建設、易地搬遷和易地扶貧等項目實施中,應當優先安排殘疾人,並在發放拆遷補助費、停業補助費、產權調換安置時,給予適當優惠。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土地管理部門在符合村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對農村殘疾人申請宅基地且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依法優先安排和辦理手續。
第二十七條 市、縣電視台應逐步開辦電視手語節目,電視新聞、電影、電視劇逐步加配字幕。公共圖書館應當逐步添置盲文書刊,設定盲人有聲讀物閱覽場所。服務行業應逐步推廣手語。
第二十八條 公共服務機構和公共場所,應當採取設立服務視窗或者醒目標誌等方式,為殘疾人提供優先、優惠和輔助性服務。
第二十九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免費進入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宮)、美術館、展覽館、體育場(館)、文化館(室、中心)、科技活動中心、公共圖書館、公園、動物園、旅遊風景區等公共場所。對盲人、雙下肢殘疾人和其他重度殘疾人,允許一名陪護人員免費進入上述公共場所陪護。
第三十條 郵政部門免費寄遞盲人讀物郵件。
第三十一條 殘疾人搭乘公共運輸工具,應當給予方便和照顧,不得拒載,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準予免費攜帶。盲人和其他重度殘疾人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渡船等公共運輸工具,隨行的一名陪護人員可免費乘坐同車次公共運輸工具。
第三十二條 在公共停車場(位)內應設立殘疾人專用車停車位,對殘疾人專用車免費停放。
第三十三條 殘疾人家庭要求安裝電話、水錶、電錶、氣表、有線電視專用線等,凡申請安裝地點與戶口所在地一致的,安裝單位應憑《殘疾人證》優先辦理。對經濟困難的殘疾人家庭,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證明,減半收取有線數位電視收視費。
第三十四條 地方各級體育彩票公益金留本級使用的資金按照8%以上的比例用於發展殘疾人體育事業,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本級使用的資金按照不低於10%的比例用於發展殘疾人福利事業,資金使用依法接受審計和監督。
第三十五條 相關部門應加大對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案件的查處力度,對遺棄、虐待、拐賣殘疾人以及組織、強迫殘疾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依法予以嚴懲。
第三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依法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服務。法律援助機構對殘疾人申請法律援助且符合條件的,應當優先安排實施法律援助。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在地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城市主要道路、商場、學校、車站、醫院、公園、人行天橋和地道、城市中心區、政府機關地段等建築和公用設施應嚴格執行《無障礙設計規範》的規定,建設無障礙設施,做到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施工、統一驗收,並設定國際通用的無障礙標誌牌。
第三十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和主管單位對已建成的無障礙設施,應當加強管理,保證其正常使用;對現有公用設施中沒有無障礙設施的,應當督促業主單位逐步增設和改造為無障礙設施。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修建殘疾人康復、托養、就業等綜合服務設施,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優先將其列入計畫,在適宜地段以劃撥方式安排建設用地,並依法減免有關費用。
第四十條 經康復脫殘或死亡的,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應及時收回《殘疾人證》並予註銷。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押、收繳《殘疾人證》。
第四十一條 對於騙取本辦法各項救助保障的公民,由相關部門依法取消其救助保障待遇,並視情況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由相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殘疾人救助保障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由有權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各縣(市、區)原有的殘疾人優惠政策標準低於本辦法標準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5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辦法施行期間,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範性檔案另有規定,或已按程式對本辦法做出廢止、修改、失效決定的,從其規定或決定。2005年5月19日達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達州市殘疾人救助保障試行辦法》(達州市人民政府第28號令)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