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市殘疾人救助保障試行辦法

達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2號

《達州市殘疾人救助保障試行辦法》已經2005年5月10日達州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長:李向志

五年五月十九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達州市殘疾人救助保障試行辦法
  • 市長:李向志
  • 時間:五年五月十九日 
  • 字號:第42號
第一條 為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達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殘疾標準,並持有經達州市殘疾人聯合會審核批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的殘疾人,按照本辦法享受救助保障。
各縣、市、區原有的殘疾人優惠政策低於本辦法標準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條 凡在達州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應嚴格遵守本辦法。
縣以上殘疾人聯合會及有關部門、行業根據各自職責,按照本辦法共同做好殘疾人救助保障工作。
第四條 各級各類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對殘疾人患者實行免收掛號費、注射費,對特困殘疾人就醫按照物價部門規定標準的70%收取病床費、護理費、檢查費、手術費,並實行掛號、交費、檢查、取藥四優先。
實行計畫生育的殘疾人夫妻免費享受國家、省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
第五條 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義務教育。各中、國小對殘疾學生和殘疾人子女,按就近入學、隨班就讀的原則,實施義務教育;學校對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或貧困殘疾人子女免收書本費、雜費;學校對高中階段的殘疾學生或貧困殘疾人子女減半收取書本費、學費。對進入特殊教育學校就讀的盲童、聾啞兒童、智力殘疾兒童和隨班就讀的住校殘疾特困學生,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補助每生每月不低於60元的生活費。
各級各類學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入學,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並在頒發助學、獎學金時,優先照顧殘疾學生。
凡考入全日制高校或中等專業學校的殘疾學生,由縣以上殘疾人聯合會給予資助。對考入中等專業學校的殘疾學生一次性補助1000元;對考入普通高等專業學校的殘疾學生一次性補助2000元;對就讀研究生(含)以上學歷的殘疾學生一次性補助3000元。其經費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 (按市、縣分級承擔的原則進行,下同)。
貧困殘疾人子女考入全日制高校或中等專業學校就讀的,因家庭經濟困難,由本人申請,經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縣以上殘疾人聯合會批准,可酌情予以資助。
第六條 各技校、職校、大(中)專院校及其它培訓機構,應當積極接受殘疾人參加職業技術培訓,對殘疾人首次參加勞動就業前的各種技能培訓,免收或減半收取培訓費和其它費用。
鼓勵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積極參加勞動、生產,殘疾人要愛崗敬業、學習本領、掌握技術。縣以上殘疾人聯合會對取得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殘疾人,分別給予500元、1000元的獎勵,其經費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
縣以上殘疾人聯合會要組織對殘疾人進行職業技能、種養殖業技術的培訓,其經費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
縣以上殘疾人聯合會每年從徵收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10%用於特殊教育職業教育、就業培訓。
第七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它經濟組織,應按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並為其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辦理社會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每年必須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對逾期不繳納的部分按規定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政府基金,凡財政撥款的單位,由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依法徵收或委託有關部門代為收取;本市轄區內的企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中央、省、外地駐達單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委託地稅部門或其他機構代為收取。市、縣級殘疾人聯合會對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實施管理和監督,依法催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對拒不繳納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 國家行政機關在錄用國家公務員及企事業單位在招聘職工時,應給予殘疾人平等參與機會,符合錄用、招聘條件的殘疾人應予優先,不能因其殘疾而受到歧視和拒絕錄用、聘用。殘疾人在被錄用、聘用後,享有與本單位職工同等福利待遇。
縣以上殘疾人聯合會應會同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通過加強殘疾人勞動就業執法監察,規範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確保城鎮殘疾職工參加社會保險,並按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醫療、失業等保險待遇。
第九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它組織,對只靠本人工資收入維持家庭生活的殘疾職工,非因單位撤銷、解散、停產、破產,一般不得安排其失業。如因殘疾職工的過錯,需辭退、開除時,應徵求本單位工會和縣以上殘疾人聯合會的意見。
因公(工)造成終生殘疾、且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者,有關責任部門和所在單位應按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給予妥善處理,使其基本生活得到應有保障。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企業、事業、殘疾人聯合會和城鄉基層組織應積極興辦和發展殘疾人福利企業或其它社會福利事業,為殘疾人提供就業機會。
鼓勵熱心殘疾人事業的國內外各界人士投資、捐資興辦殘疾人福利企事業。
對社會福利企業的殘疾職工,企業應為其辦理養老、醫療保險,並按時繳納保險金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根據當地實際,結合殘疾人的特點,在停車場、報刊(公用電話)亭、公廁等公共服務行業中確定一定數量的殘疾人專職崗位。
賓館(飯店、商店)、浴室、保健康樂和美容美髮廳等有按摩業務的服務機構,應當優先安排盲人專業按摩人員從業。
設有按摩(推拿)科室的社會醫療機構,要依據當地政府規定的殘疾人就業比例安排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就業。
第十二條 對個人或自願組織起來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各級工商行政部門應提供方便,優先辦理登記註冊手續。殘疾人申辦個體工商從事個體經營的,憑《殘疾人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減半收取個體工商戶註冊登記費、證照類等行政性費用,免收個體工商戶管理費。有關單位應在場地、攤位等方面給予優先、優惠照顧。
對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種養殖業資金確有困難的,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證明,在單位或個人擔保的前提下,由各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調查核實後,報同級殘疾人聯合會批准,可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安排1000—5000元,給予無息有償借款扶持(最長時間不超過三年)。
第十三條 對殘疾人本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從事加工、修理、修配及服務性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殘疾人個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免徵增值稅;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殘疾人個體工商戶納稅確有困難的,免徵增值稅;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免徵增值稅。
殘疾人本人獨立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殘疾人個人取得的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第十四條 公安、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交通運輸、稅務等部門在為殘疾人辦理各種證件(書、本)時,只收取工本費。
第十五條 對村民的“一事一議”籌勞籌資部分,由殘疾人本人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研究通過後予以減免,並張榜公布。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扶持農村有勞動能力的貧困殘疾人的脫貧工作列入扶貧開發規劃和計畫,在項目和資金安排上予以優先照顧。
第十七條 符合國務院《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規定的殘疾人,由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基層組織實行集中或分散供養。城鎮符合社會救濟條件的殘疾人,由民政部門優先給予救濟,對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殘疾人及其家庭成員,要優先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在此基礎上,市、縣級殘聯還可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拿出一定比例,用於對特困殘疾人的救助。
第十八條 在小城鎮建設、異地搬遷和異地扶貧等項目的實施中,應當優先安排殘疾人,並在發放拆遷補助費、停業補助費、產權調換安置時,給予適當優惠。
農村殘疾人戶在申請宅基地時,鄉、鎮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優先安排和辦理手續,在服從村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優先安排宅基地用地。貧困殘疾人戶在非耕地上建住房,免收土地管理費。
第十九條 發展信息和交流無障礙。創造條件,逐步開辦電視手語節目,服務行業推廣手語,電視新聞、電影、電視劇逐步加配字幕。公共圖書館應當逐步添置盲文書刊,設定盲人有聲讀物閱覽場所。
各新聞媒介在發布涉及殘疾人求職登記、職業培訓、招生、招工、康復醫療以及體育文化活動等公益廣告時,應免收廣告費用。
第二十條 公共服務機構和公共場所,應當採取設立服務視窗或者醒目標誌等方式,為殘疾人提供優先、優惠和輔助性服務。
殘疾人觀看電影、文藝演出、體育比賽給予半價優惠。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免費進入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宮)、美術館、展覽館、體育場(館)、文化館(室、中心)、科技活動中心、公共圖書館、公園、動物園、旅遊風景區、公廁等公共場所。對盲人、雙下肢殘疾人和其他重度殘疾人,允許一名陪護人員免費進入上述公共場所陪護。
郵政部門免費寄遞盲人讀物及郵件。
盲人和其他重度殘疾人免費乘坐市、縣城內公共汽車、渡船等市內公共運輸工具。殘疾人搭乘公共運輸工具,應當給予方便和照顧,不得拒載,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準予免費攜帶。
在停車場(位)內應設立殘疾人專用車停車位,對殘疾人專用車免費停放。
殘疾人家庭要求安裝電話、水錶、電錶、氣表、有線電視專用線等,凡申請安裝地點與戶口所在地一致的,安裝單位應憑《殘疾人證》給予優先,對經濟困難的,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證明,減半收取初裝費、安裝費,酌情減免有線電視收視費。
對盲人、聾人家庭,減半收取有線電視收視費。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應在發行中國福利彩票籌集的本級留成社會福利基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專款用於對殘疾人的康復、文化教育、技能培訓和扶貧解困等扶助項目。
第二十二條 各級執法部門應當優先受理和執行殘疾人的申訴、告訴和申請的案件。加大對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案件的查處力度,對遺棄、虐待、拐賣殘疾人以及組織、強迫殘疾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應依法予以嚴懲。
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依法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服務。法律援助機構對殘疾人申請法律援助且符合條件的,應當優先安排實施法律援助。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政府所在地凡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城市主要道路、商場、學校、車站、醫院、公園、人行天橋和地道、城市中心區、政府機關地段等建築和公用設施要嚴格執行《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的規定,建設無障礙設施,做到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施工、統一驗收。並設定國際通用的無障礙標誌牌。
對已建的公用設施,如沒有無障礙設施的,建設、規劃部門和主管單位要有計畫、有步驟、有重點地增設和改造為無障礙設施。
建設、城管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對已建成的無障礙設施,應當加強管理、保護和維修,保證其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修建殘疾人綜合服務設施,發展計畫、建設、國土等部門應當優先將其列入計畫,在適宜地段按劃撥方式安排建設用地,並減免有關費用。
第二十五條 市和縣級財政應根據上級財政下撥的殘疾人康復經費數額按1:1的比例匹配康復經費,該項經費可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遇有重大康復項目時,安排足額經費予以保證項目落實。
第二十六條 對獲省以上榮譽稱號或在全國比賽中獲得第一名或國際比賽中獲得前三名的的殘疾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十七條 大力推行中國手語、雙拼盲文,殘疾人工作者要加強與殘疾人的交流和溝通。
從事特殊教育的教師和從事手語、盲文翻譯的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特殊教育津貼。從事特殊教育累計滿十五年並在特殊教育崗位退休的,其享受的特殊教育津貼計入退休金。
第二十八條 對持有《殘疾人證》的公民,經康復和康復鍛鍊等手段脫殘的,縣以上殘疾人聯合會應收回其持有的《殘疾人證》並予註銷。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押、收繳《殘疾人證》。
第二十九條 對於有騙取本辦法各項救助保障行為的公民,由具體實施部門取消其救助保障待遇,並責成其退回已享受待遇,同時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對本辦法的實施進行日常的監督檢查。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殘疾人救助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絢私舞弊或違反本辦法不作為的,殘疾人可向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申訴或舉報,受理機關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對該單位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貫徹執行本辦法成績顯著的集體和個人,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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