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市城鎮社區集體資產監督管理試行辦法

為了加強城鎮社區集體資產監督管理,維護社區集體資產所有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達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鎮社區集體資產監督管理,維護社區集體資產所有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達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城鎮社區居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小組)居民以生產資料集體所有的形式依法設立獨立核算的經濟組織。
本辦法所稱社區集體資產,是指城鎮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所有的資產。
第三條 達州市行政區域內城鎮社區集體資產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社區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經營與管理社區集體資產。
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會議行使對社區集體資產的經營與管理權。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指導、監督本轄區內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對社區集體資產的經營與管理行為,幫助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提高對社區集體資產的經營與管理能力。
民政、財政、審計、監察等職能部門按照法定職責,依法指導、監督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與管理行為。
第二章 社區集體資產的確權
第六條 社區集體資產包括:
(一)依法屬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建(構)築物等;
(二)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獨資、控股、參股、聯營的企業資產,社區集體資產承包者上繳的承包費、管理費和租金等;
(三)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現金及有價證券等;
(四)社區集體經濟組織以資金、土地等投入形成的資產等;
(五)各級政府、各種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及個人對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及其企業的無償資助、補貼、捐贈的財物以及各級政府對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及其企業減免稅賦形成的資產等;
(六)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及其企業擁有的商標、商譽、信用、專營權、專利權等無形資產;
(七)依法屬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其他資產。
第七條 社區集體資產所有權、使用權應依法登記確權,並接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監督。
社區集體資產權屬變動時,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應接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
重大集體資產的確權登記及權屬變動情況,轄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及時報告縣級人民政府。
第八條 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對社區集體資產依法享有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平調社區集體資產。
第三章 社區集體資產的經營與管理
第九條 涉及社區集體資產的下列事項,應由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方案,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後,由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提交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會議表決,並獲得過半數通過:
(一)社區集體資產經營目標(包括折舊、保值、增值指標等)的確定;
(二)社區集體資產經營方式的確定、變更和社區集體資產產權處置;
(三)較大金額的借貸,固定資產的借用,社區集體資產用於擔保;
(四)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及年終收益分配方案;
(五)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會議需要決議、決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條 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採取招標、發包、出租、入股等形式經營社區集體資產。
採取招標、發包、出租、入股等形式經營社區集體資產,同等條件下本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十一條 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方式經營社區集體資產應在相關部門的監督指導下依法簽訂契約。
禁止採取欺詐、脅迫、惡意串通等方式進行招投標、發包、出租、入股、轉讓、借貸、借用、捐贈等。
第十二條 依法經營社區集體資產的單位或個人享有契約約定的經營權和收益權,負有管理、保護和合理經營社區集體資產的義務。
第十三條 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社區集體資產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社區集體資產台賬,保存好社區集體資產經營承包租賃方案、經濟契約、招投標文書、財務會計等檔案資料。
第十四條 社區集體資產評估,應依法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十五條 社區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年終收益分配時,應結算全年收支,清理債權債務,並按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會議通過的決議、決定進行提留和分配。
第四章 社區集體資產的監督
第十六條 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的民主監督小組和民主理財小組履行社區集體資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七條 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每季度應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公布一次財務收支情況,重大事項隨時公布。
第十八條 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對社區集體資產的經營與管理情況提出詢問,有關負責人應當答覆。
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相關部門反映社區集體資產經營與管理情況。
第十九條 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的財會人員由社區集體經濟組織主要負責人提名,經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的民主監督小組和民主理財小組聯席會議表決通過後方可聘用。受聘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財會人員資質。
第二十條 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應定期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社區集體資產統計報表。
第二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對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的主要負責人組織實施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二十二條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或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由監察等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追究該集體經濟組織相關責任人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社區集體資產損失的,應依法予以賠償。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期滿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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