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通知
財社字[1999]6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五日
主要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社會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指為了保障保險對象的社會保險待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分別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基金財務管理的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法籌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
財務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計畫、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並如實反映基金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加強監督和檢查,確保基金的安全。
第五條 為保證基金的按時、足額收繳和支付,稅務機關和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有權按規定要求繳費單位如實提供用工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與社會保險有關的
原始資料和數據。
第七條 基金根據國家要求實行統一管理,按險種分別建帳,分帳核算,專款專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擠占和調劑。
第二章 基金預算
第八條 基金預算是指經辦機構根據社會保險制度的實施計畫和任務編制的、經規定程式審批的年度基金
財務收支計畫。
第九條 基金預算的編制。年度終了前,經辦機構應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編制要求,根據本年度
預算執行情況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預測,編制下年度基金預算草案。
第十條 基金預算的審批。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預算草案,由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匯總並報
財政部門審核,經同級政府批准後,由財政部門及時向勞動保障部門批覆執行,並報上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基金預算的執行。經辦機構要嚴格按批准的
預算執行,並認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況,定期向同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報告
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二條 基金預算的調整。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預算時,經辦機構要編制預算調整方案,由勞動保障部門報財政部門審核,經同級政府批准後,由財政部門及時向勞動保障部門批覆執行,並報上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第三章 基金籌集
第十三條 基金按國家規定按時、足額地籌集。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減免。
社會保險費收入是指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分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等收入。
轉移收入是指保險對象跨統籌地區流動而劃入的基金收入。
上級補助收入是指下級經辦機構接收上級經辦機構撥付的補助收入。
下級上解收入是指上級經辦機構接收下級經辦機構上解的基金收入。
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收入包括按規定應計入個人帳戶的繳費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繳費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個人帳戶利息收入、轉移收入等。
收入戶的主要用途是:暫存由經辦機構徵收的社會保險費收入;暫存下級經辦機構上解或上級經辦機構下撥的基金收入;暫存該帳戶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收入戶除向財政專戶劃轉基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收入戶月末無餘額。
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要定期或定額將徵集的基金繳存財政專戶。具體時間或額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定。繳存時,須填制銀行制發的進帳單或劃款憑證(一式多聯),並填寫收入項目和具體金額。各有關部門或機構憑該憑證記帳。未按規定執行的,財政部門委託各開戶銀行於月末將全部基金收入劃入財政專戶。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八條 基金要根據社會保險的統籌範圍,按照國家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出,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增加支出項目和提高開支標準。
轉移支出是指社會保險對象跨統籌地區流動而轉出的基金支出。
補助下級支出是指上級經辦機構撥付給下級經辦機構的
補助支出。
上解上級支出是指下級經辦機構上解上級經辦機構的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經財政部門核准開支的其他非社會保險待遇性質的支出。
第二十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和
其他支出在統籌帳戶中列支,轉移支出在個人帳戶中列支。
(一)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性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
過渡性養老金和支付給《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以下簡稱“《決定》”)實施前已經
離休、退休和
退職人員的離休金、
退休金、退職金、補貼。
基礎性養老金是指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支付給《決定》實施後按照統一的企業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計發待遇的退休人員的
基本養老金。
個人帳戶養老金是指按繳費個人的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支付給按照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計發待遇的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以及一次性支付給個人的個人帳戶儲存額。
過渡性養老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按照統一的企業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計發待遇且在《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的人員除基礎性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以外的基本養老金。
離休金、
退休金、退職金、補貼是指按規定支付給《決定》實施前已經
離休、退休和
退職人員的生活費用和各種生活補貼、物價補貼等。 (二)醫療補助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未實行醫療保險地區已納入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範圍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的醫療費用。
(三)
喪葬撫恤補助費是指用於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範圍的離休、退休、職退人員死亡喪葬補助費用及其供養
直系親屬的撫恤和生活補助費用。
失業保險金是指支付給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費用。
醫療補助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費用。
喪葬撫恤補助費是指按規定支付給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費用及由供養的配偶、
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是指按規定支付給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補助是指從
失業保險基金中調劑用於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的支出。
其他費用包括
農民契約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金及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農民契約制工人生活補助金,是一次性支付給契約期滿不再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契約的農民契約制工人的
生活補助費。
(一)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待遇支出是指按規定在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出範圍以內,並在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出限額以下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支出。
(二)個人帳戶醫療保險待遇支出是指按國家規定由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開支的醫療費支出。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要劃分各自的支付範圍,不得相互擠占。
支出戶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財政專戶撥入的基金;暫存社會保險支付費用及該帳戶的利息收入;支付基金支出款項;劃撥該帳戶資金利息收入到財政專戶;上解上級經辦機構基金或下撥下級經辦機構基金。支出戶除接收財政專戶撥付的基金及該帳戶的利息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
第二十五條 經辦機構要根據財政部門核定的基金年度預算及月度收支計畫,按月填寫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用款申請書,並註明支出項目,加蓋本單位用款專用章,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對不符合規定的憑證和用款手續的,財政部門有權責成經辦機構予以糾正。財政部門對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入支出戶。具體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定。
第五章 基金結餘
第二十六條 基金結餘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後的期末餘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結餘包括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結餘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結餘。
第二十七條 基金結餘除根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商定的、最高不超過國家規定預留的支付費用外,全部用於購買國家發行的
特種定向債券和其他種類的國家債券。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基金結餘進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投資。
第二十八條 基金當年入不敷出時,按下列順序解決:
(一)動用歷年滾存結餘中的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保證支付需求的,可轉讓或提前變現用基金購買的
國家債券,具體辦法由
財政部另行制定;
(三)轉讓或兌付國家債券仍不能保證支付需求時,建立了基金調劑金的地區,由上級經辦機構調劑;
(四)調劑後仍存在不足的,由同級財政部門給予適當支持;
(五)在財政給予支持的同時,根據需要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報批後調整繳費比例。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在申請調整繳費比例之前也可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並報政府批准後,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調整繳費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劃入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與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之間的比例。
第六章財政專戶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所指的財政專戶是財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基金專用計息帳戶,在同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
國有商業銀行開設。
財政專戶、收入戶和支出戶在同一國有商業銀行只能各開設一個帳戶。
第三十條 財政專戶的主要用途是:接收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轉入的
社會保險費收入;接收稅務機關或收入戶暫存的
利息收入及
其他收入;接收基金購買
國家債券兌付的本息收入、該帳戶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戶轉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財政補貼收入;接收上級財政專戶劃撥或下級財政專戶上解的基金;根據經辦機構的用款計畫,向支出戶撥付基金;購買國家債券;向上級或下級財政專戶劃撥基金。
第三十一條 財政專戶發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計入財政專戶,支出戶的利息收入從支出戶定期轉入財政專戶。
財政部門憑銀行出具的原始憑證記帳,同時,財政部門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並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複印件,交經辦機構記帳和備查。
財政部門憑國庫出具的撥款單記帳,同時,財政部門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並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複印件,交經辦機構記帳和備查。
第三十三條 根據國務院批准或經財政部、勞動保障部決定從原行業統籌單位上繳中央財政專戶結餘中的補助地方基金,由中央財政專戶直接撥付到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專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在收入款項時,要填制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交經辦機構記帳和備查。
第三十四條 經辦機構設立收入戶的地區,在發生基金下撥業務時,根據經辦機構的繳撥計畫,財政部門應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入同級經辦機構的支出戶,經下級經辦機構收入戶進入下級財政專戶;在發生基金上繳業務時,財政部門應根據經辦機構的繳撥計畫,將基金從財政專戶劃入同級經辦機構支出戶,經上級經辦機構收入戶進入上級財政專戶。
不設收入戶的地區,在發生基金的上下級繳撥業務時,財政部門應根據經辦機構的繳撥計畫,將基金從上級財政專戶直接撥入下級財政專戶或從下級財政專戶直接上解入上級財政專戶。財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憑財政專戶繳撥憑證記帳。
第三十五條 失業保險基金按規定調劑用於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資金,由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用款計畫,財政部門審核後,及時填制財政專戶繳撥憑證,從同級財政專戶內的失業保險基金財戶直接劃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帳戶。財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憑財政專戶繳撥憑證記帳。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根據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的意見,在雙方共同協商的基礎上,及時將基金按規定用於購買
國家債券或轉存
定期存款。
財政部門憑銀行出具的原始憑證記帳,同時,財政部門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並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複印件,交經辦機構記帳和備查。
經
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共同研究確定的特種定向債券計畫,要保證完成。
第七章 資產與負債
第三十七條 資產包括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現金、銀行存款(含收入戶存款、
財政專戶存款、支出戶存款)、債券投資、
暫付款項等。
經辦機構和稅務機關應認真做好現金的保管、押運、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現金的
內部控制制度。現金的收付和管理,要嚴格遵守國務院發布的《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經辦機構應及時辦理基金存儲手續,按月和
開戶銀行對帳,同時,要做到經辦機構、稅務機關、財政部門定期相互對帳,保證帳帳、帳款相符。
用基金購買的國家債券應視同貨幣資金,由財政部門商勞動保障部門委託開戶銀行代為妥善保管,確保帳實相符。
第三十八條 負債是指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各種
借入款項和
暫收款項等。借入款項和暫收款項應定期清理,及時償付。因債權人等特殊原因確定無法償付的,經財政部門批准後併入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八章 基金決算
第三十九條 年度終了後,經辦機構應根據財政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要求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包括
資產負債表、收支表、有關附表以及
財務情況說明書。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和
分析基金的財務收支及管理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業務工作需要增加基金當年結餘率、
社會保險費實際收繳率等有關
財務分析指標。
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必須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手續完備、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四十條 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應在規定期限內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並匯總,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後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為基金決算。
第四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逐級上報審核匯總的本級決算和下一級決算。經辦機構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應予以糾正。
第四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將本級決算和下一級財政部門報送的決算審核匯總後報財政部,由財政部審核匯總後報國務院。
第九章 監督與檢查
第四十三條 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會公告基金收支和結餘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四條 勞動保障、財政和審計部門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內的基金收支和結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並向政府和基金監督組織報告。
第四十五條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
社會保險費的,由稅務機關或勞動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款額的2‰的
滯納金。
第四十六條 下列行為屬於違紀或違法行為:
(一)截留、擠占、挪用、貪污基金;
(二)擅自增提、減免社會保險費;
(三)不按時、按規定標準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有關款項;
(四)未按時將基金收入存入財政專戶;
(五)未按時、足額將財政專戶基金撥付到支出戶;
(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有第四十六條 所列行為的,應區別情況限期糾正,並作帳務處理。
(一)即時追回基金;
(二)即時退還多退、補足減免的基金;
(三)即時足額補發或追回社會保險待遇的有關款項;
(四)即時繳存財政專戶;
(五)即時足額將財政專戶基金撥付到支出戶;
第四十八條 對有
第四十六條 所列違紀或違法行為的單位以及主管人員的直接責任者的處罰,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單位和主管人員以及直接責任者處以的罰款應及時上繳國庫。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政府批准建立的
工傷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五十條 基金專用票據由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
第五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會同勞動保障部門根據本制度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
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五十二條 本制度由財政部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解釋和修訂。
第五十三條 本制度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凡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為準
保障體系制度
社會保險法的亮點體現在制度上的突破:一是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我國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社保體系,這是一個非常大的成就。二是體現了統籌城鄉的原則,對城鄉居民的
基本養老保險和
基本醫療保險的模式大體上是一致的,資金來源、籌資方式、待遇標準也正在朝著一致的方向努力。三是突出了參保人員的合法權利,在保險制度的設計和實施方面,始終以保護參保人的權利、以提供政府服務為重點。
社會保險法通過
2010年10月25日至28日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上,萬眾矚目的
社會保險法草案經第四次審議最終獲得了表決通過。
作為我國社會保險領域的首部綜合性法律,社會保險法被認為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中一次重大的制度突破;同時,它又是一部民生大法,涉及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多項社會保障,它的施行無疑將對每個人的生活產生巨大影響。
在“十二五”到來之際,社會保險法與廣大民眾見面,既是對“十一五”期間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制度建設的總結,也是“十二五”規劃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指導思想的集中體現。它的施行不僅為下一個5年加快推進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提供了法律保障,也將對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發揮重要作用。
正因如此,有人將
社會保險法視為繼全民義務教育免費、2006年全國取消農業稅之後,我國民生的第三件大事,是一部能夠“提高人民幸福生活指數”的民生大法。
千呼萬喚始出來2007年12月23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社會保險法草案首次提請審議,至今已是“三年四審”。可以說,每一次審議和補充修改的過程,也是我國
社會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的過程。
從首次提請確定了“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社會保險制度方針,到2008年12月22日二次審議做出“將
公民身份號碼作為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的規定,
社會保險法從起步到逐步完善的同時,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也呈現出加速發展態勢,公民社會保險意識不斷增強。
為了廣泛聽取民眾意見,二次審議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向社會公開徵求對社會保險法草案的意見。據記者了解,這些意見和建議主要集中在
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一些基本制度,包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
養老保險費負擔、政府投入、
養老保險待遇水平、養老保險關係的轉移接續、醫療保險
異地就醫及待遇水平、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監管體制等方面。如當時草案二審稿規定:職工享受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最低
繳費年限為15年,而且還得連續繳足,繳費不足15年的和繳費期間有中斷,退休後不享受
基礎養老金,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很多意見認為,最低繳費年限15年的規定門檻偏高,並且個人賬戶儲存額數量較小,一次返回給本人很難起到相應的保障作用,建議確立“多繳多得、少繳少得”的待遇計算原則。
在聽取和徵求民眾意見和建議後,2009年12月22日,
社會保險法草案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三審”時增加一項重要規定:“參加
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
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
基本養老金;也可以領取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此條規定在繳費方式上更加靈活:允許繳費不足15年的延續繳費或者一次性繳費至15年,或者將其基本養老金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從而使更多的人能夠享受到基本養老保險。
經過不斷完善,草案於今年人大常委會上第四次提請審議。對此,
鄭功成委員表示:“
社會保險法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一部基本法,沒有這樣一部法律通過,今年要形成的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就是殘缺的。同時,社會保險制度改革20多年來,一直是在沒有基本法律依據的條件下推進的,現在確實到了急切需要由試驗性階段走向定型、穩定、可持續的發展階段。我一直盼望著這部法律在今年能夠通過。”很多委員們也都表示,3年中我國社會保險制度建設已經有了重大發展,為該法的出台奠定了基礎;同時,草案幾經修訂也已經基本成熟和完善,具備了通過的條件。
10月28日,
社會保險法等四部法律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
三大亮點凸顯制度突破社會保險法關係到國計民生,對於它的出台,社會各界都充滿期待。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28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信春鷹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說,社會保險法的亮點體現在制度上的突破。“一是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我國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社保體系,這是一個非常大的成就;二是體現了統籌城鄉的原則,對城鄉居民的
基本養老保險和
基本醫療保險的模式大體上是一致的,資金來源、籌資方式、待遇標準也正在朝著一致的方向努力;三是突出了參保人員的合法權利,在保險制度的設計和實施方面,始終以保護參保人的權利、以提供政府服務為重點。”
如果將剛剛通過的
社會保險法與3年前一審草案相對比就會發現,當時條文規定的覆蓋面還比較有限。在審議的3年時間裡,我國社會保險
制度建設有了非常重大的發展,居民
養老保險推進迅速,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經試點,且範圍遠遠超出了當時國務院檔案提出的速度,有的省已經達到了80%以上,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也已覆蓋90%以上。因此,現在的社會保險法建立了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社會保險制度。
從草案第四次審議時對“三審”的幾處改動,也能看出社會保險法在制度上的突破。如上面提到的有關
基本養老保險的最低
繳費年限和繳費方式,由原來的“參保15年達到退休年齡才可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修改為“轉入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進一步保護了參保人員的權益。對於
異地就醫報銷醫療費難等民眾關心的問題,
社會保險法也增加了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目前,有關部門正在大力推進基本醫療保險區域統籌,並建立異地協作機制,以便於異地就醫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結算。
此外,有關
社保基金的安全以及監管問題,社會保險法也做出新規定。“不得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於平衡其他
政府預算,不得用於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
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同時,對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的信息安全,以及泄露參保信息的法律追究等情況,
社會保險法也首次做出明確規定。
立法為今後改革留下空間
對於
社會保險法中多處需“國務院另行規定”的授權條款,無論在草案審議時,還是正式文本與公眾見面後,都有委員以及記者對此提出疑義,認為授權條款較多可能會使權力集中在基層,一方面影響
法律的實施,另一方面也容易導致各地差異大,帶來保險轉續更加困難的問題。
對此,信春鷹表示,之所以授權國務院規定,主要考慮社會保險制度正在快速發展和變化的過程中,新的機制正在建立,有的制度正在探索,所以很難用法律的形式固定化。同時,我國幅員比較大,社會保險制度的形成和發展歷史又比較短,因此,本著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的原則,國家立法在確定大原則的基礎上要給國務院和地方一些空間。
5年時間,我國社會保障體系框架已初步建立起來。但在制度建立過程中,一定會存在一些矛盾和問題是無法在現階段通過法律規定解決的,而
社會保險法最大的意義在於從大的法律層面將一些基本的原則確定下來。對此,有關專家認為,中國社會保險制度還在建立健全過程中,有些制度需要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逐步完善,立法要為今後的改革和發展留下空間。
“社會保險法通過後,人大常委會將督促國務院有關部門儘快制定配套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