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級社會保障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通知,暫行辦法,

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省級社會保障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皖政辦〔2004〕88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安徽省省級社會保障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暫行辦法

安徽省省級社會保障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社會保障制度,規範省級社會保障專項資金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社會保障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省級社保專項資金),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批准,通過多種渠道籌集的省級財政社會保障儲備專項資金。
第三條 省級社保專項資金的來源包括:
(一)省屬企業母公司國有產權轉讓淨收益中提取的收入;
(二)省財政預算劃撥收入;
(三)省財政預算外資金調劑收入;
(四)社會捐贈收入;
(五)省級社保專項資金收益;
(六)其他收入。
省屬企業母公司國有產權轉讓淨收益的60%作為省級社保專項補助資金,40%作為省屬國有企業改革補助資金。
第四條 省級社保專項資金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統一收繳和管理。
省財政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省級社保專項資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省級社保資金專戶),實行專賬管理,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五條 省屬企業母公司國有產權轉讓淨收益,由有關企業按照規定繳入省國庫指定科目,並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將其中60%劃撥到省級社保資金專戶。省財政預算劃撥收入、省財政預算外資金調劑收入、社會捐贈收入、省級社保專項資金收益和其他收入直接繳入或者劃入省級社保資金專戶。
第六條 省級社保專項資金按照基金管理方式進行管理。
在企業改組、改制中,社會保障資金不足的,首先由當年省財政預算安排的社會保障資金補充;當年省財政預算安排的社會保障資金不足的,可動用省級社保專項資金收益;收益不足的,可動用省級社保專項資金本金;仍不足的,申請財政預算追加。
第七條 當年省財政預算安排的下列社會保障資金不足時,由省級社保專項資金補充:
(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就業和再就業資金。
第八條 申請使用省級社保專項資金,應當根據用款規模辦理相應的批准手續。
(一)使用額度在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
(二)使用額度在5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的,應當報分管省長批准;
(三)使用額度在100萬元以上至200萬元以下(不含200萬元)的,應當報省長批准;
(四)使用額度在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的,應當報省長辦公會議決定。
第九條 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經批准使用省級社保專項資金的,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據批准的使用額度和規定用途撥付資金。
第十條 省級社保專項資金本金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保值增值。
省級社保專項資金本金除轉存國有商業銀行定期存款和購買國債外,在確保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合法、公開、公正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標,委託專業投資管理機構進行投資理財。
第十一條 省級社保專項資金,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使用,不得擅自擴大支出範圍,嚴禁截留、擠占和挪用。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省級社保專項資金的管理,每年年終應當向省人民政府報告省級社保專項資金的收支情況,並接受審計部門監督。
第十二條 省級社保專項資金使用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送資金使用情況報表,接受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的監督、審計。
對違反規定使用省級社保專項資金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 省屬企業母公司國有產權轉讓淨收益用於補助省屬國有企業改革的資金,其繳撥、申請、審批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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