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級財政科技類項目涉企資金實施辦法

《安徽省省級財政科技類項目涉企資金實施辦法》是安徽省為規範和加強省級財政科技類項目涉企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而印發的一份檔案。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預警規則,第三章 項目篩選和核准,第四章 責任劃分,第五章 監督檢查,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省級財政科技類項目涉企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安徽省省級財政涉企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省級財政科技類項目涉企資金(以下簡稱“涉企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門用於支持企業科技創新發展的資金。
中央財政安排需省級細化分解到具體項目的科技涉企資金,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科技類項目涉企資金的設立、調整和撤銷,按照《安徽省省級財政涉企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四條 專項資金堅持市場導向、統籌協調、突出績效、公正公開、規範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 預警規則

第五條 預警規則
(一)共性預警規則,按照《財政涉企項目資金管理信息系統預警規則》執行。
(二)個性預警規則,該規則主要針對競爭立項的科技項目,不包括獎補類科技項目。
1.企業同一項目,原則上只能獲得省級科技類專項資金支持一次。
2.企業一個年度內,原則上只能獲得省級同一部門支持一次。

第三章 項目篩選和核准

第六條 各類科技項目涉企資金全部納入安徽財政涉企項目資金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涉企系統”)管理。出現共性預警規則提示,按《財政涉企項目資金管理信息系統預警規則》執行;出現個性預警規則提示,一律不得核准。
第七條 省直主管部門收到各市申報項目後,進入涉企系統篩查,對預警信息進行初審,並將預警信息作為項目評審、遴選的評判標準之一。
第八條 省直主管部門終審報送省財政廳,如繼續安排預警提示項目,需出具書面意見,並經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蓋章後,交省財政廳備案。
第九條 省財政廳對部門報送項目進行認真研究,重點核實預警項目,對部門解釋理由不充分的,退回重報。
第十條 對省級科技計畫、技術創新服務體系建設等一般項目,省財政廳確認無誤後,審核通過並下達資金。對創新型省份建設專項資金等重大專項,按《安徽省創新型省份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14〕1000號)等檔案執行。
第十一條 省直主管部門各職能處室間加強內部會商,研究科技項目的設立、變更、撤銷,涉企系統預警信息處理和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十二條 當不同部門科技項目支持內容相似或相近,出現頻繁重複支持相同企業時,省財政廳與有關科技項目管理部門會商溝通,圍繞部門分工,整合最佳化科技資金,實行差異化支持。

第四章 責任劃分

第十三條 按照職責明晰、權責匹配、全程監督、責任追究的原則,明確涉企資金安排使用及監管主體責任。
第十四條 省財政廳對涉企資金的設立審核、預算安排、審核撥付、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等負責。
第十五條 省科技項目管理部門對涉企資金的立項申請、項目審查、資金安排、項目驗收、項目監管、績效管理等負責。
第十六條 各市項目管理部門對項目申報真實性、完整性等負責。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單位對項目實施、資金使用負責。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等部門對專項資金申報及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有計畫地組織或委託相關機構開展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省直主管部門建立健全誠信制度,將違規、違法,不負責任,騙取財政資金的企業、評審專家、第三方中介機構統一納入黑名單管理。對納入黑名單的企業,5年之內不得申報各類政府補助資金;對納入黑名單的評審專家、第三方中介機構,5年之內不得聘請為項目評審專家或評審機構。
第二十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遵守財政、財務規章制度和財經紀律,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科技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對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一經查實,一律收回專項資金,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涉企資金績效管理按照《安徽省省級財政涉企專項資金績效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科技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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