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級科技型中小企業扶持和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為貫徹落實省委全面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建設創新型省份決策部署而制定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省級科技型中小企業扶持和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地點:浙江省
- 性質: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發布之日起30日後
內容介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委全面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建設創新型省份決策部署,根據財政、科技體制機制改革要求,創新財政科技資金投入和管理方式,省財政設立省級科技型中小企業扶持和科技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用於轉移支付市縣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快速發展,促進我省科技創新能力提升。為加強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中涉及科技發展的重大科技專項、創新創業團隊引進和培育、網上技術市場和成果轉化、公共平台與載體建設、專利保護與管理、國際科技合作、農業新品種選育與創新服務、科技惠民富民、市縣黨政領導科技進步考核等資金,根據規定,對其中涉及支持市縣部分納入本專項,並按相應資金管理辦法管理。
第三條 專項資金中涉及科技型中小企業扶持的資金(以下簡稱扶持資金),由省財政預算安排,通過對市縣政府投資的種子基金、設立的種子資金進行配套和績效獎勵,對科技企業孵化器、其他科技金融資金和爭取國家項目等進行適當補助。
本辦法所稱的種子基金是指主要由市縣政府、創業投資機構、擔保機構、公共服務機構等發起設立的,以科技型中小企業為主要扶持對象的各類投資基金。
本辦法所稱的種子資金是指由市縣政府設立的,採取無償撥款等小額資助方式扶持科技型初創小微企業,緩解科技企業創業起步階段項目資金短缺問題的財政專項資金。
第四條 扶持資金的設立和分配,旨在充分發揮市縣政府的積極性和市場決定性作用,帶動市縣政府和金融資本、風險資本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創新創業的支持力度,並強化資金使用績效,對業績優秀的市縣持續追加支持,對業績落後的市縣追回配套資金或核減補助額度。
第五條 扶持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科技廳按照職責分工共同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扶持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審定省科技廳提出的扶持資金分配方案,並組織對扶持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等開展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開展扶持資金管理工作,負責審核設區市上報材料,提出年度資金分配初步方案,並對扶持資金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服務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 支持範圍、對象和方式
第六條 扶持資金支持範圍為全省(不含寧波)各市、縣(市、區),包括省級以上高新園區,以下簡稱市縣。
第七條 扶持資金支持對象為市縣政府投資的種子基金、市縣政府設立的種子資金、已建成投入使用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專利權質押融資等其他科技金融資金、市縣政府爭取的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科技創新項目(以下簡稱國家項目)等。
第八條 扶持資金每年安排3億元,以5年為設立周期,綜合運用基金配套、績效獎補等支持方式,主要通過間接支持,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四兩撥千斤”作用,鼓勵市縣政府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扶持力度。
第三章 資金分配
第九條 扶持資金以“因素法”進行分配。即根據各地種子基金、種子資金、科技企業孵化器、其他科技金融資金的設立和績效及市縣爭取的國家項目金額等因素,匯總計算補助。
第十條 種子基金設立和績效補助,占45%。主要用於對種子基金政府實際投資額的首期配套補助和績效考核獎補。
對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的新設種子基金(以下簡稱新設基金),市縣可向省申報政府投資額的首期配套補助。
1.市縣政府在2014年開始對種子基金有實際投資、且沒享受過省配套補助的;
2.政府投資具體種子基金的比例低於50%的;
3.種子基金章程中規定投資種子期、初創期企業的比例達到50%及以上的;
4.種子基金管理制度和組織架構完備的。
某市縣新設種子基金投資額首期配套補助=該市縣政府投資額/∑市縣政府投資額×45%×3億元
由於年度間市縣政府投資額有大小,省財政對一般市縣首期配套補助不超過該市縣政府投資額的30%,對欠發達市縣首期配套補助不超過該市縣政府投資額的50%。前兩年,省財政配套資金分配如有結餘的,轉為對市縣設立的種子資金的補助。
兩年後,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對已支持的市縣種子基金進行績效考核,上款配套資金分成兩部分:新設基金配套占25%、績效考核獎補占20%。省財政對新設基金年度分配如有結餘時,轉入績效考核獎補,具體考核指標如下:
1.政府投資實際占比;
2.投資種子期及初創期企業實際比例;
3.投資種子期及初創期企業新增產值和利潤;
對新設基金上述指標考核結果在全省範圍內排名,前1/3的市縣,首先補足到一般市縣政府投資額的30%,欠發達市縣政府投資額的50%,然後按市縣政府投資額的一定比例予以獎勵。
某市縣新設基金投資額績效考核獎補=該市縣政府投資額/∑1/3考核先進市縣政府投資額×(20%×3億元+新設基金分配有餘部分+上年後1/3市縣扣回資金-補足初次配套不足部分)
考核獎補,每次不超過該市縣投資額的10%,最終首期配套加績效考核獎補一般市縣不超過50%,欠發達市縣不超過70%。後1/3市縣,按該市縣政府投資額的5%扣減,以不超過省補助為限,通過年終結算扣回,列入下年績效考核資金來源。
第十一條 種子資金設立及使用績效補助,占20%。主要用於對市縣政府設立種子資金和使用績效進行補助。
1.資金規模,占5%,以市縣政府實際設立金額占全省匯總數比例給予補助,欠發達市縣按設立金額加倍計算。
2.使用績效,占15%,以市縣政府實際設立的種子資金所支持的企業新增產值和利潤占全省匯總數比例給予績效補助。
某市縣種子資金設立與使用績效補助=該市縣政府種子資金設立額/∑市縣匯總數×5%×3億元+該市縣政府種子資金所支持的企業新增產值和利潤/∑市縣匯總數×15%×3億元
第十二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設立和運行績效補助,占8%。新評上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每家各補助200萬元、100萬元,剩餘資金按以下因素分配。
1.孵化器設立,占50%,按市縣科技企業孵化器面積占全省匯總數比例給予補助。
2.運行績效,占50%,按市縣科技企業孵化器在孵企業數、畢業企業數占全省匯總數的比例給予績效補助。
某市縣新評上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補助=該市縣新評上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家數×200萬元+該市縣新評上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家數×100萬元
剩餘資金=3億元×8%-∑市縣新評上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補助
某市縣科技企業孵化器設立與運行績效補助=該市縣新評上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補助+該市縣科技企業孵化器面積/∑市縣匯總數×50%×剩餘資金+該市縣科技企業孵化器在孵企業數、畢業企業數/∑市縣匯總數×50%×剩餘資金
第十三條 其他科技金融資金設立和融資績效補助,占7%。對市縣政府設立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政策性擔保、履約保證保險貸款、專利權質押融資等其他科技金融資金按以下因素分配。
1.資金規模,占4%,按市縣政府設立的上述其他科技金融資金額度占全省匯總數比例給予補助。
2.融資績效,占3%,按市縣政府設立科技金融資金後在各家銀行實際融資額占全省匯總數的比例給予績效補助。
某市縣其他科技金融資金設立與融資績效補助=該市縣其他科技金融資金設立金額/∑市縣匯總數×4%×3億元+該市縣企業在各家銀行實際獲得的融資金額/∑市縣匯總數×3%×3億元
第十四條 爭取國家項目等績效補助,占20%。按以下因素分配。
1.爭取國家項目補助資金,占15%,按市縣爭取國家項目補助資金與占全省匯總數的比例給予補助。
2.爭取創新創業大賽獎項、工業設計項目數,占5%,按市縣爭取創新創業大賽獎項及工業設計項目數占全省匯總數的比例給予補助。
某市縣爭取國家項目等績效補助=該市縣爭取國家項目補助資金/∑市縣匯總數×15%×3億元+該市縣爭取創新創業大賽獎項及工業設計項目數/∑市縣匯總數×5%×3億元
第十五條 市縣獲得扶持資金按上述五個支持方向加總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某市縣扶持資金=(新設基金投資額首期配套補助+新設基金投資額績效考核獎補)+種子資金設立與使用績效補助+科技企業孵化器設立與運行績效補助+其他科技金融資金設立與融資績效補助+爭取國家項目等績效補助
第十六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科技廳可根據國家和省扶持中小企業發展戰略對補助因素及權重設定作適當調整,在年度經費下達時一併告知。
第四章 申報及審核
第十七條 申報時間。當年1月15日前,市縣科技主管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將本地上年種子基金、種子資金、科技企業孵化器、其他科技金融資金的設立和績效等匯總表和有關材料(詳見附屬檔案)報送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審核。
第十八條 申報要求。
(一)新設基金申報要求:
1.新設基金名稱及實際到位規模;
2.政府投資額及撥款證明;
3.新設基金章程;
4.已設引導基金及管理辦法等內容(詳見附屬檔案1)
(二)滿2年的新設基金績效考核申報要求:
1.政府投資實際比例;
2.投資種子期、初創期企業的比例;
3.投資種子期、初創期企業的新增產值、新增利潤等內容(詳見附屬檔案1)。
(三)種子資金申報要求:
1.種子資金名稱及新設種子資金額度的撥款檔案;
2.補助資金的分配檔案;
3.種子資金管理辦法;
滿2年的種子資金還需填報所投資企業的新增產值、新增利潤等內容(詳見附屬檔案2)。
(四)科技企業孵化器申報要求:
1.科技企業孵化器名稱、主管部門批覆檔案;
2.孵化器現有面積和新增面積、在孵及畢業企業情況;
3.在孵及畢業企業新增產值、新增利潤情況;
4.評上國家級或省級孵化器的檔案;
5.孵化器運作管理辦法等內容(詳見附屬檔案3)。
(五)其他科技金融資金申報要求:
1.其他科技金融資金名稱及政府設立檔案;
2.其他科技金融資金管理辦法或協定書;
3.金融機構提供的企業融資情況等(詳見附屬檔案4)。
上述需要市縣申報的匯總表格均需加蓋市縣財政部門、科技主管部門公章,並提供有關檔案原件,無原件的需蓋章確認。
爭取國家項目及其他績效情況,由省科技廳統一報送(詳見附屬檔案5)。
不按時或不按規定申報材料的市縣,不納入當年扶持資金補助範圍。
第十九條 2月15日前,由省科技廳對市縣上報申請和有關表格、材料進行完整性、真實性審核,提出意見和初步分配方案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複審確認後安排資金分配方案,並在兩廳入口網站上公示7個工作日。
第五章 資金下達和使用
第二十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科技廳根據公示結果下達扶持資金。
第二十一條 扶持資金由市縣政府用於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培育和孵化等方面。
其中,扶持資金中的基金配套及績效獎補資金補助到市縣政府設立的引導基金,由市縣政府結合當地實際投資或增補種子基金,對未設引導基金的市縣,暫緩下達省補資金;種子資金設立及使用績效補助資金應增加到市縣政府設立的種子資金;科技企業孵化器設立與運行績效補助資金套用於市縣已設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孵化能力提升方面;其他科技金融設立與績效補助資金應增加到市縣政府設立的其他科技金融資金;爭取國家項目及其他績效補助資金套用於市縣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能力提升方面。
第二十二條 扶持資金由市縣政府在上述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使用範圍內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或抵頂地方財政預算撥款。市縣財政部門、科技主管部門應切實加強扶資金管理,制定分配和使用管理辦法,並在省扶持資金下達兩個月內將分配方案或經費撥付檔案報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備案。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縣財政部門、科技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扶持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通過抽查、專項審計、評價等多種方式,及時發現省補資金使用中存在的問題,並督促做好整改,確保省補資金使用合法合規。
第二十五條 市縣對扶持資金的分配和使用要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對於擠占挪用資金、弄虛作假套取資金等行為,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並追回相關資金。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和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