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電力需求側管理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安徽省電力需求側管理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運行〔2010〕2643號)和《安徽省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皖經信電力〔2015〕135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專項資金籌集,第三章 專項資金使用範圍、方式及標準,第四章 專項資金項目申報,第五章 職責分工,第六章 資金監督與檢查,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安徽省電力需求側管理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運行〔2010〕2643號)和《安徽省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皖經信電力〔2015〕135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力需求側管理是指為提高電力資源利用效率,改進用電方式,實現科學用電、節約用電、有序用電所開展的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徽省電力需求側管理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在全省銷售電價附加徵收的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中按每千瓦時1厘錢的標準提取的資金、執行差別電價增加的電費收入及其他資金。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經信委”)安排使用。堅持體現國家經濟發展方針和產業政策的原則;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並重的原則;堅持強化引導、統籌安排、突出重點和規範運作的原則。
第五條專項資金納入安徽財政涉企項目資金管理信息系統管理。同一項目單位或同一法人代表企業同一年度只能申報一個電力需求側管理類項目,對當年度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得中央財政或省財政資金支持的同類項目,不予重複支持。對涉企項目資金管理信息系統出現預警的項目,須分析排查原因,對預警的項目準予繼續支持的,須註明核准理由。

第二章 專項資金籌集

第六條 專項資金來源:
(一)從全省銷售電價附加徵收的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中每千瓦時提取1厘錢;
(二)執行差別電價增加的電費收入;
(三)其他資金。
第七條 專項資金籌集:
各級供電企業在每月電費收繳完成後,從實收的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中按標準提取專項資金,以及徵收的差別電價收入,於次月10日前足額逐級上繳國網安徽省電力公司。國網安徽省電力公司應將該月收繳的資金於當月20日前足額上繳省國庫。
專項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列“1030299其他專項收入”科目,支出列“2111001能源節約利用”科目。

第三章 專項資金使用範圍、方式及標準

第八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
(一)實施電力需求側管理的試點、示範和重點項目;
(二)電力負荷管理和智慧型用電項目的建設和改造;
(三)電力需求側管理系統與信息技術輔助系統建設;
(四)實施能效電廠、移峰填谷和電力需求回響;
(五)電力用戶實施有序用電與可中斷負荷;
(六)新技術、新產品推廣套用;
(七)與電力需求側管理有關的其他合理支出。
第九條 專項資金採取後補助、獎勵、貸款貼息等方式,以引導銀行貸款和社會資金投向。
第十條 專項資金獎補標準:
(一)電力需求側管理省級公共平台建設所需資金由專項資金全額支付。市級平台要求自建的,以市承擔為主,專項資金補助30%;
(二)用戶終端監測系統(監測點)建設由專項資金補助30~50%;
(三)對通過實施能效電廠和移峰填谷技術等實現的永久性節約電力負荷和轉移高峰電力負荷,每千瓦獎勵550元,對通過需求回響臨時性減少的高峰電力負荷,每千瓦獎勵100元,對通過需求側管理實現的節約電量,每千瓦時獎勵0.05元,以上單個項目獎勵金額一般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50%,封頂300萬元。

第四章 專項資金項目申報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條件:
(一)在安徽省境內註冊成立的企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法人治理結構規範,成立一周年以上,無違法、違規記錄;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核算真實、完整,並按照《企業財務通則》等規定及時編報會計報表;
(三)近年來經營業績、資產情況良好;
(四)項目符合國家和省相關產業政策,主要產品和生產工藝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要求;
(五)項目技術先進、適用,達到國際或國內先進水平,節電效果顯著;
(六)項目在相關行業和重點領域有重大示範、推廣作用;
(七)項目備案核准手續及安評、環評、節能評審等資料齊全,無安全、環保等不良記錄;
(八)項目本年度沒有享受國家及省有關項目資金支持。
第十二條企業申報項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專項資金項目申請報告(或項目實施方案);
(二)專項資金申請表(根據年度申報檔案確定的要求填報);
(三)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四)項目資金證明材料(按當年申報檔案要求提供);
(五)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以及截至項目申報日上一月度的會計報表;
(六)企業提交的材料真實性聲明;
(七)其它當年申報檔案規定的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項目申報由省經信委組織開展。凡符合資金申報條件的企業單位,由項目單位提出資金申請報告,按屬地管理原則,報項目所在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後,逐級報送省經信委。
第十四條 省經信委按照項目申報的相關要求,對各地推薦上報的項目材料進行初審和項目篩查,符合條件的項目提交專家組進行評審。
第十五條省經信委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組織或委託有關專家(機構)對項目進行評審。省經信委紀檢監察人員參與評審過程監督。
第十六條依據專家評審意見,並通過安徽財政涉企項目資金管理信息系統比對篩選符合要求的項目,按照擇優原則,省經信委擬定扶持項目及扶持額度,報省政府同意後,通過入口網站進行公示。公示結束後,依據公示情況,再核實後確定最終扶持項目及資金支持額度,行文商請省財政廳撥付資金。
第十七條 省財政廳根據省政府意見及省經信委資金撥付申請,按規定及時下達資金。

第五章 職責分工

第十八條 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安排、資金撥付,對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省經信委負責專項資金的項目申報、專家評審,確定專項資金年度支持重點、審定實施方案、提出資金安排意見,配合省財政廳做好項目監管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條 市縣有關部門對項目申報真實性等負責,並督促項目單位按規定實施。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施單位對項目具體實施、資金使用負責。

第六章 資金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二條 項目實施單位要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總結自查,並將總結自查報告報送省經信委。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資金。對違反規定的,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2005〕第427號),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同時將截留、挪用的資金全部收繳省財政。
第二十四條 專項資金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等違反財經紀律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2005〕第427號),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將截留、挪用的資金全部收繳省財政。對違反規定的項目單位,列入財政涉企項目資金管理信息系統“黑名單”,三年內不得享受財政政策資金扶持。
第二十五條 專項資金接受同級審計部門審計。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經信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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