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電力需求側管理專項基金管理辦法

山西省電力需求側管理專項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做好電力需求側管理專項基金的籌集、使用與監管,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晉政發〔2006〕16號)、國家六部委《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發改運行〔2010〕2643號)和《山西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山西省財政廳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晉財預〔2015〕7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電力需求側管理(DemandSideManagement,簡稱DSM)是指通過採取有效措施,引導電力用戶最佳化用電方式,提高終端用電效率,最佳化資源配置,改善和保護環境,實現最小成本電力服務所進行的用電管理活動。
第三條電力需求側管理專項基金,是從全省銷售電價代收的城鎮公用事業附加費中按每千瓦時1厘錢的標準提取的資金。
第四條省經信委負責全省電力需求側業務管理工作。負責提出電力需求側管理專項基金支持方向和內容,組織項目申報,制定補貼資金分配方案,對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設區的市、縣(市、區)經信委(局)負責本轄區電力需求側管理項目的申報和監督檢查。
省財政廳負責電力需求側管理專項基金的籌集和資金的撥付工作,會同省經信委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對專項基金的分配、管理與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設區的市、縣(市、區)財政局負責對本轄區電力需求側管理專項基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山西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投集團)負責管理以特別流轉金方式支持的電力需求側管理專項基金,負責從各市經信委建立的電力需求側管理項目庫中遴選符合條件的項目,確定投資計畫,組織項目驗收和績效評價。
省直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工作。
第五條電網企業是電力需求側管理的重要實施主體,應自行開展並引導用戶實施電力需求側管理,為其他各方開展相關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第六條電力用戶是電力需求側管理的直接參與者,國家鼓勵其實施電力需求側管理技術和措施。
第二章專項基金收繳
第七條各市供電分公司、各縣級供電分公司(包括省國際電力集團公司所屬的分公司)在每月收繳電費後,使用《山西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按當月實收城鎮公用事業附加費的20%就地直接解繳省級國庫,作為省電力需求側管理專項基金。
第八條電力需求側管理專項基金按省級城鎮公用事業附加費基金收支管理。收入列“1030144城市公用事業附加收入”科目,支出列“2120999其他城市公用事業附加安排的支出”科目。
第三章專項基金使用範圍
第九條專項基金使用範圍:
(一)電力用戶節電技術改造;
(二)購買使用節電產品;
(三)節電新產品的開發生產;
(四)用電企業實施有序用電、需求回響;
(五)電力需求側管理平台建設、運行、維護;
(六)以低谷電蓄能技術為主的電能替代工程;
(七)電力需求側管理宣傳、培訓;
(八)電力需求側管理項目評估及專家評審;
(九)電力需求側管理調研及軟課題研究;
(十)其它相關費用。
第十條屬競爭性領域的項目,電力需求側管理專項基金以特別流轉金形式予以支持,支持金額一般不低於項目投資總額的50%,資金使用管理按照晉財建〔2012〕109號檔案執行。
屬公益性、管理類項目,電力需求側管理專項基金以補貼形式予以支持,其中,企業電能信息數據採集系統建設補助金額一般不高於項目總投資的50%。
第四章專項基金管理
第十一條專項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截留和挪用,不得調減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徵收範圍,對違反規定的,一經發現,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二條電力需求側管理專項基金屬於財政性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統一管理。省經信委按照電力需求側管理專項基金年度預算安排,確定年度電力需求側管理專項基金補貼資金和特別流轉金分配比例方案,並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在接到省經信委資金分配計畫後,結合基金入庫情況下達資金撥付檔案。
第十三條以特別流轉金形式支持的電力需求側管理項目,委託山西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投集團)管理電力需求側管理專項資金,履行出資人職責,行使出資人權利,承擔保值增值責任。到期收回的特別流轉金,納入電力需求側管理專項資金滾動使用。
第十四條山投集團從各市經信委建立的電力需求側管理項目庫中遴選符合條件的項目,確定電力需求側管理項目及投資計畫,與項目實施單位簽訂相關協定,監督資金的合理、高效使用,及時組織項目驗收,並將項目驗收報告報省經信委、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五條對以特別流轉金形式支持的專項資金,由財政廳根據省經信委資金分配計畫將資金撥付山投集團。山投集團完成特別流轉金支持項目的資金下達後,將資金使用情況報送省經信委和省財政廳。
第十六條以補貼形式支持的電力需求側管理項目,由省經信委組織項目申報,採取專家論證、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項目投資評估等方式,對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資金規模和績效目標等進行論證,制定補貼資金分配計畫。
第五章績效管理
第十七條財政部門會同經信部門對電力需求側管理專項基金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對專項基金設立科學合理的績效目標並組織開展績效評價。預算執行中應加強績效監控,項目實施效果與原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的應及時糾正,情況嚴重的暫緩或停止項目執行。
第十八條山投集團負責對以流轉金形式支持的電力需求側管理項目進行績效評價,並按要求向省經信委和省財政廳提交績效評價報告。
第六章信息公開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經信委部門在本部門網站公開電力需求側管理專項基金管理辦法、申報指南、分配程式和方式、分配結果及績效評價等信息。
第二十條省經信委要建立電力需求側管理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機制,加強對各市經信委的業務指導和項目實施單位的監督檢查。
設區的市級經信部門負責屬地電力需求側管理項目庫的建設和補貼項目的申報及監管,對項目的真實性負責,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確保項目順利實施,達到預期目標。
第二十一條省財政廳加強對電力需求側管理專項基金分配、管理與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覆核本級項目主管部門確定的項目是否存在多頭申報、重複申報等問題,並根據工作實際,定期開展專項檢查,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設區的市級財政部門負責對本級實施的專項基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全面監督檢查,覆核本級項目主管部門確定的項目是否存在多頭申報、重複申報等問題,確保資金專款專用,確保資金及時到位,並配合完成省財政廳安排的專項檢查任務。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16年1月20日起施行,執行期不超過5年,到期後即終止執行,按照專項資金設立有關規定程式進行辦理,原《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經濟委員會關於印發<山西省電力需求側管理專項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晉財企〔2013〕5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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