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新型農村基本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新型農村基本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意見
  • 發布日期:2008年
淄博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新型農村基本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意見
各區縣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進一步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提高農村養老保障水平,實現城鄉社會保障協調發展,加快建設殷實小康、構建和諧淄博步伐,市政府確定自今年起在全市開展新型農村基本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逐步建立適應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型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十七大提出的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建立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總體要求和“先行試點、總結經驗、穩妥推進”的工作思路,探索建立覆蓋範圍廣泛、保障水平逐步提高、資金來源多渠道,法制化、規範化、社會化的新型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引導農村居民逐步增強養老保險意識,逐步實現農村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全覆蓋,並逐步實現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的有效銜接。
基本原則:堅持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益統籌兼顧的原則;堅持低水平、廣覆蓋、保基本的原則;堅持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為輔的原則;堅持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部分積累與部分現收現付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城鄉社會保險統籌發展,城鄉養老保險關係相銜接的原則。
二、主要內容
(一)試點範圍。2008年在臨淄區和高新區全面開展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其他區縣按不同經濟條件選擇2個以上鄉鎮開展試點,有條件的區縣也可全面推開;2009年總結試點經驗,擴大試點範圍; 2010年在全市推開。
本意見適用於試點範圍內年滿18周歲的農村居民,其中年滿18周歲不滿60周歲的農村居民為繳費人員,試點工作開展前年滿60周歲的農村居民為免繳費人員。
(二)資金籌集。新型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組成。試點期間繳費基數為本區縣2007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
1.個人繳費。各區縣、高新區根據當地農民人均純收入水平,在5%-10%的範圍內確定適當比例,作為個人繳費的最低標準,繳費人員按不低於規定的最低繳費標準繳納養老保險費。養老保險費按年度繳納。
2.集體補助。各區縣、高新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3.政府補貼。政府補貼分為繳費補貼、領取補貼、養老補貼和計畫生育養老補助四部分。
政府對年滿45周歲的參保繳費人員每年按繳費基數的2%給予繳費補貼。
參保繳費人員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時,年滿60周歲不滿70周歲的,政府按當年繳費基數的2%給予領取補貼;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按當年繳費基數的4%給予領取補貼;年滿80周歲的,按當年繳費基數的6%給予領取補貼。
免繳費人員不滿70周歲的,政府按當年繳費基數的2%給予養老補貼;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按當年繳費基數的4%給予養老補貼;年滿80周歲的,按當年繳費基數的6%給予養老補貼。
政府對農村獨女家庭和符合計畫生育特別扶助政策的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夫妻年滿60周歲的,給予計畫生育養老補助。
政府補貼由區縣、鄉鎮兩級政府承擔,可根據實際確定分擔比例。
4.繳費人員年滿45周歲未按期參保或中斷繳費的,可於60周歲前補繳,按補繳當年的繳費基數×(個人繳費比例+2%)的標準補繳,未按期參保或中斷繳費年限政府不給予繳費補貼。
(三)賬戶管理。新型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相結合的管理辦法。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中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領取補貼、養老補貼、計畫生育養老補助記入統籌基金。政府補貼資金列入財政預算,按年度撥付。
(四)養老金計發。參加新型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年滿60周歲後,由區縣、高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發放《新型農村基本養老保險金領取證》,自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
1.月領取養老金=月個人賬戶養老金+月基礎養老金
(1)月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積累總額/139。
(2)月基礎養老金分為三個檔次:
年滿60周歲不滿70周歲的,月基礎養老金=(當年繳費基數×(5+基礎養老金獎懲點數)%)/12
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月基礎養老金=(當年繳費基數×(7+基礎養老金獎懲點數)%)/12
年滿80周歲的,月基礎養老金=當年繳費基數×(9+基礎養老金獎懲點數)%)/12
基礎養老金獎懲點數=基礎養老金計發比例增加點數-基礎養老金計發比例扣減點數
2.年滿45周歲參保人員未按期參保或中斷繳費的,按實際未參保和中斷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礎養老金計發比例扣減0.3個百分點。
3.繳費超過15年的,每超過1年,月基礎養老金計發比例增加0.3個百分點。
4.農村復退軍人服役每滿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月基礎養老金計發比例增加0.3個百分點。
5.農村獨女家庭和符合計畫生育特別扶助政策的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夫妻年滿60周歲的,給予計畫生育養老補助。其中,對獨女戶和獨生子女傷殘家庭夫妻的補助標準為本人月基礎養老金實際計發額的100%,對獨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補助標準為本人月基礎養老金實際計發額的200%。
6.繳費人員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其個人繳費本息總額由合法繼承人一次性領取。繳費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死亡次月停發養老金,其個人繳費本息餘額由合法繼承人一次性領取。
(五)養老補貼計發。未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免繳費人員享受養老補貼,養老補貼計發標準根據每個行政村年滿45周歲不滿60周歲繳費人員當年的參保繳費率確定。
1.年滿45周歲不滿60周歲的繳費人員參保繳費率不足50%的行政村,本村免繳費人員不發放養老補貼。
2.年滿45周歲不滿60周歲的繳費人員參保繳費率達到50%不足70%的行政村,對本村免繳費人員按下列標準發放養老補貼:
年滿60周歲不滿70周歲的免繳費人員月養老補貼=(當年繳費基數×2%)/12
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免繳費人員月養老補貼=(當年繳費基數×4%)/12
年滿80周歲的免繳費人員月養老補貼=(當年繳費基數×6%)/12
3.年滿45周歲不滿60周歲的繳費人員參保繳費率達到70%的行政村,對本村免繳費人員按下列標準發放養老補貼:
年滿60周歲不滿70周歲的免繳費人員月養老補貼=(當年繳費基數×5%)/12
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免繳費人員月養老補貼=(當年繳費基數×7%)/12
年滿80周歲的免繳費人員月養老補貼=(當年繳費基數×9%)/12
4.農村復退軍人服役每滿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養老補貼計發比例增加0.3個百分點。
5.農村獨女家庭和符合計畫生育特別扶助政策的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夫妻年滿60周歲的,給予計畫生育養老補助。其中,對獨女戶和獨生子女傷殘家庭夫妻的補助標準為本人月養老補貼實際計發額的100%,對獨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補助標準為本人月養老補貼實際計發額的200%。
(六)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基礎養老金計發比例、養老補貼計發比例、計畫生育養老補助標準由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調整。
(七)基金管理與監督。
1.新型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區縣級統籌,由區縣、高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組織征繳和發放。基金一律納入本區縣財政專戶,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挪用。專戶儲存基金按同期銀行存款利率計息。
2.市及區縣、高新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負責對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管理、發放等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3.區縣、高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接受同級和上級勞動保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部門的審計。
4.新型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的政府補貼和集體補助實行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八)新舊制度的銜接和關係轉移。試點工作開展前,已參加原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尚未領取養老金的人員終止繳費,按本意見規定參加新型農村基本養老保險,達到領取年齡後,養老金分別計算,合併領取。試點工作開展前,已參加原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並領取養老金的人員,原養老金繼續領取,其中,年滿60周歲的另外計發養老補貼,不滿60周歲的按本意見規定參保繳費。試點期間暫不辦理轉、退保手續。
三、組織實施
開展新型農村基本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是今年市委、市政府“建設農村殷實小康十大工程”的重要內容,任務艱巨,意義重大。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把這項工作作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建設殷實小康、構建和諧淄博的重要舉措,切實加強領導,強化措施,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進行。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新型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名單附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勞動保障局,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各區縣、高新區也要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加強對試點工作的領導。要根據本意見儘快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組織開展好試點工作。各區縣、高新區制定的實施辦法和確定的試點鄉鎮名單分別報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備案。
(二)落實目標責任。建立新型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試點工作目標責任制,納入對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年度考核內容。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新型農村基本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各區縣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具體負責試點工作的組織實施。各級發改、公安、民政、財政、人事、農業、人口計生、審計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有關工作。
(三)加大宣傳力度。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採取多種形式,深入鄉村農戶,廣泛宣傳新型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優惠政策,提高農村居民對新制度的認識和參保的積極性。
(四)加強機構隊伍建設。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人員隊伍建設,充實人員,明確職責,強化培訓,落實辦公經費,建立完善激勵機制,促進農村基本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
本意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淄博市新型農村基本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名單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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