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實施辦法

醴陵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健全我市社會保障體系,統籌城鄉發展,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09〕38號)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以下簡稱新農保)按照“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堅持政府主導和農民(以下簡稱“參保人”)自願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堅持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堅持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堅持新農保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措施相配套,引導適齡農村居民普遍參保。
第三條 凡具有本市農業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都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農保。
第四條 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參保人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800元、1000元七個檔次。參保人可自主選擇繳費檔次,憑社會保障卡到指定的金融機構按年繳費。繳費標準根據農民人均純收入的增長等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二)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中央財政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每人每月55元。對繳費100元的參保人,省、本級財政給予每人每年30元補貼。以最低繳費檔次為基準,每提高一個繳費檔次,市財政相應增加5元的補貼,超過500元檔次以上的繳費,按500元的繳費檔次補貼。
(三)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給予繳費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
(四)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第五條 對農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沒有收入來源等繳費困難群體,農村低保戶中的重度殘疾人,農村五保對象,市財政按最低繳費檔次為其全額代繳每年100元養老保險費。對其他繳費困難群體和其他重度殘疾人,市財政按最低繳費檔次為其代繳部分養老保險費。
鼓勵中青年參保人積極參保,長期繳費,多繳多得。對繳費累計超過15年的,每增加1年繳費,其基礎養老金每月增加0.5元(不含補繳年限)。
第六條 新農保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以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個人賬戶基金實行省級集中管理,納入省級財政專戶。
第七條 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年滿60周歲,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同村居住子女都應當參保繳費。新農保制度實施時,未年滿60周歲的,應按照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參保繳費。其中,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但補繳和應繳年限累計不超過15年,且補繳年限政府不給予繳費補貼;未按年繳納應繳年限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年滿60周歲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
第八條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我市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個人賬戶養老金按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計發月數)計算。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市政府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標準。
第九條 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餘額,除政府補貼餘額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餘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第十條 新農保養老金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領取人憑社會保障卡(或養老金銀行存摺)到指定金融機構領取。每年應對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審查認定。對參保人領取期間死亡的,鄉鎮(街道辦事處)新農保經辦機構應及時報告,督促其直系親屬在一個月內辦理註銷手續。
第十一條 市農保經辦機構負責新農保的參保登記管理、繳費申報管理、基金征繳、個人賬戶建賬與管理、待遇核定與發放、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檔案管理、統計分析等工作,並對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站的業務經辦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考核。鄉鎮(街道辦事處)新農保經辦機構主要負責對參保人員的參保資格、基本信息、繳費信息、待遇領取資格及關係轉移資格等進行審核,並負責錄入有關信息等工作。行政村村民委員會主要負責新農保政策宣傳、動員農村居民參保繳費、對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公示、待遇領取資格確認、新農保業務所需資料的收集與上報、向參保人發放有關材料、農村居民基本信息採集等工作。
第十二條 各級新農保經辦機構應嚴格按《湖南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湖南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業務工作流程(試行)》的要求操作,統一使用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推行農村居民社會保障卡,建立健全業務、財務、會計、統計、稽核等管理制度,完善待遇領取資格認證責任和獎勵機制。
第十三條 市、鄉鎮(街道辦事處)要建立健全新農保經辦機構,確保必須的人員編制、工作經費。新農保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開支。
第十四條 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市農保部門和市財政部門設立新農保基金收入戶、支出戶、財政專戶,按規定要求操作。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十五條 農保經辦機構、基金劃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新農保待遇不能按時足額發放或者造成新農保基金流失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並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任何人以偽造證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領、冒領養老保險待遇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退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新農保試點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日常管理。市設立專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部門,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站內增設專職農保員,村級配設新農保協管員,共同做好新農保的具體經辦工作。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新農保工作牽頭、政策宣傳、業務指導、督促檢查;市財政部門負責新農保基金預算安排、財政專戶的核算與管理;市民政部門負責農村特困人員等對象的認定;市殘聯負責農村重度殘疾人的認定。市人民政府定期召開有關部門聯席會,協調工作進度和情況。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如國家有新的政策出台,按新政策要求辦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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