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實施細則

市農保處要按照《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暫行辦法》建立健全新農保稽核制度和內控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泰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實施細則
  • 頒發時間: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 文號:新政辦發[2011]95號
  • 頒發部門:新泰市
  • 實施時間:2011年8月5日
  • 總計:十一章三十五條
通知,全文,

通知

關於印發《新泰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新政辦發[2011]95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新泰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全文

新泰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工作,根據新泰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新泰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新政發〔2011〕3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組織實施與部門職責
第二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社局”)作為全市新農保工作的主管部門,協調有關單位制定相關配套政策,部署、實施、督促、檢查各鄉鎮(街道)新農保工作;市財政局負責新農保基金管理、預算安排和資金拔付;市公安局負責做好參保人員戶籍、身份證號碼等基本信息審核確認工作;市殘聯負責參保人員中的重度殘疾人認定工作;市文廣新局負責新農保政策的公益宣傳;市審計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對新農保基金進行審計監督;市新農保領導小組的其他成員要配合市人社局做好新農保試點工作。
第三條 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處(以下簡稱“市農保處”)為新農保經辦機構,在市人社局的領導下開展工作,負責新農保的參保登記、保險費收繳、基金劃拔、基金管理、個人賬戶建立與管理、待遇核定與支付、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檔案管理、制發卡證、統計管理、受理諮詢、查詢和舉報等工作,並對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服務所的新農保業務開展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考核。
第四條 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服務所[以下簡稱“鄉鎮(街道)服務所”]負責對參保人員的參保資格、基本信息、繳費信息、待遇領取資格及關係轉移資格等進行初審,錄入有關信息,並負責受理諮詢、查詢、舉報、政策宣傳和情況公示等工作。
第五條 村(社區)協辦員具體負責新農保參保登記、待遇申領、關係轉移接續等各業務環節所需材料的收集與上報,做好宣傳發動和組織參保工作,提醒參保人員按時繳費;及時辦理增減員申報、待遇領取資格認證、調查摸底、信息採集、情況公示等工作。
第三章 參保登記與繳費
第六條 各村(社區)協辦員負責組織本村(社區)人員參保。參保人員須持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到所在村(社區)辦理參保手續。經確認符合參保條件後,相關材料應及時逐級上報。市農保處對參保人員的相關信息覆核無誤後,委託指定的金融機構為其制發《新農保繳費存摺》,並及時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
第七條 每年的1~10月份為全市新農保繳費期。參保人員應及時繳納養老保險費。按年繳費,多繳多得。
符合參保條件繳費確有困難的一、二級重度殘疾人,由市財政按最低繳費檔次為其代繳養老保險費,代繳保險費在個人賬戶中單獨記錄,市財政不再給予繳費補貼。
第八條 2010年12月31日時,45周歲以上的有農業戶籍的人員,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應不少於實際年齡到60周歲的剩餘年數,允許向前補繳,但補繳後至60周歲時的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45周歲以下的(含45周歲)有農業戶籍的人員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於15年。參保人不得擅自中斷繳費,擅自中斷繳費的,不允許補繳中斷年度的保險費。
第九條 參保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止繳納養老保險費,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繳費年限和刑滿釋放後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第十條 有條件的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所屬參加新農保人員給予繳費補助。具體補助標準由村(社區)委會確定,報鄉鎮(街道)批准後實施。
第十一條 市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繳費即補。個人不繳費的,不予補貼。對補繳的保險費,不予補貼。
第十二條 市農保處和指定金融機構要加強溝通與協調,做好新農保養老保險費等信息的核對工作。
第四章 養老保險關係變更
第十三條 參保登記信息發生變更時,參保人員應攜帶相關證件及材料到村(社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相關材料應及時逐級上報審核、歸檔備案。
第十四條 參保人員出現出國(境)定居、戶籍性質變更、跨市轉移等自然減員情況的,其本人或法定繼承人、指定受益人應到村(社區)提出註銷登記申請。相關材料應及時逐級上報,市農保處覆核無誤後,結算其個人賬戶資金餘額,註銷其個人信息,終止其新農保關係。
第五章 個人賬戶管理
第十五條 市農保處為每位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參保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作為“個人繳費”記入;村集體和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對參保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補助或資助作為“集體補助”記入;各級財政對個人賬戶的繳費補貼以“政府補貼”名義記入。個人賬戶記錄項目包括:個人基本信息、繳費信息、養老金支付信息、個人賬戶儲存額信息、轉移接續信息、終止註銷信息等。原農保參保人員轉入新農保時,可將原農保個人賬戶和補充賬戶儲存額記入新農保個人賬戶。
第十六條 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從繳費的次月起開始計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結息年度。市農保處應於一個結息年度結束時對當年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進行結算。
第六章 待遇申報確定及支付
第十七條 參保人員出生年、月、日等信息資料以本人身份證(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為準。
第十八條 2010年12月31日前(含),已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有農業戶籍的老年人,不需繳費,可以按月領取55元的基礎養老金。
第十九條 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應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到戶籍所在地村(社區)辦理待遇領取申報手續。相關材料應及時逐級上報。市農保處覆核確認後,進行養老保險金的發放工作。
第二十條 參保人員在繳費或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期間,因移民國外、死亡等自然減員需終止養老保險關係的,其個人賬戶餘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一次性支取。
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員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達到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不辦理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手續,待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再辦理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手續。待遇領取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被判刑或勞動教養的,村(社區)協辦員和鄉鎮(街道)服務所應及時提請市農保處停止為其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待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再繼續為其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停發期間的待遇不予補發;被判處有期徒刑緩期執行的,在緩刑期間可繼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新農保基金的管理,按照《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社〔2011〕16號)、《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會計核算暫行辦法》(財會[2011]3號)執行。新農保基金實行市級統籌、收支兩條線和財政專戶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人社局履行新農保基金的監督職責,制定新農保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範業務程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合理設定新農保工作崗位,建立崗位之間、業務環節之間相互監督、相互制衡的機制,明確崗位職責,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五條,重點稽核新農保的參保人數、繳費憑證相關票據、繳費補助,認真核查虛報、冒領養老金情況和欺詐行為;對各項業務的辦理情況和基金管理、基金使用情況進行日常檢查,督促各個崗位嚴格履行經辦程式,準確、完整記錄各類信息,並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進行歸檔。
第二十六條 全市新農保經辦機構和經辦人員,對參保人基本信息負有保密責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泄露。因泄露個人基本信息而發生的問題,將嚴肅追究責任單位和當事人的責任,後果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和制度銜接
第二十七條 其他縣(市、區)轉移到我市的,轉移人員須持戶籍關係證明等材料到鄉鎮(街道)服務所申請;經鄉鎮(街道)服務所核查無誤後錄入我市新農保信息系統,並將相關材料上報市農保處;市農保處確認轉入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足額到賬後,應及時告知轉入人員,並進行實收處理、為轉入人員記錄個人賬戶。
第二十八條 村(社區)黨組織書記參加新農保,按《新泰市農村黨組織書記參加新型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新辦發[2009]40號)執行。
第九章 信息統計
第二十九條 市農保處要設立獨立的信息統計工作崗位,負責全市新農保試點的數據管理、用戶管理、參數管理和技術培訓,負責全市新農保試點的統計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 鄉鎮(街道)服務所要協助市農保處開展信息統計工作,按照規定組織村(社區)協辦員進行數據採集和業務調查。統計報表要做到內容完整、數據準確、上報及時。
第十章 考核獎勵補助
第三十一條 實行考核得分排名制。主要考核各鄉鎮(街道)新農保工作的組織領導、目標任務分解、宣傳發動等工作是否到位,保費收繳上解、待遇審核領取等業務操作是否規範、暢通,年度參保繳費計畫指標完成率,養老金待遇領取人員自然減員登記上報是否準確及時等。考核實施細則,由市人社局制定並具體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 對完成年度市政府下達的計畫指標和新農保各項工作任務的鄉鎮(街道),根據考核得分情況給予表彰獎勵。對完成村(社區)年度參保繳費計畫任務的農保協辦員,給予協辦補助費。獎勵和補助經費,由市財政預算列支。
第三十三條 各鄉鎮(街道)、各村(社區)要及時匯集上解當月收繳的保險費,要及時登記上報當月養老金待遇領取人員自然減員情況。因跨月上解保險費或延遲登記上報自然減員情況等造成農保基金損失的,損失部分從村(社區)農保協辦員補助費中等額扣除,不足部分從鄉鎮(街道)的獎金中扣除。
第三十四條 各鄉鎮(街道)要制定相應的考核補助或獎勵政策,建立新農保工作激勵機制,要配齊配強新農保工作隊伍,選拔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工作紮實的同志擔當新農保經辦人員或協辦人員,確保新農保工作穩步推進、快速發展。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1年8月5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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